我国乳品安全规制: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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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食品安全的规制理论

乳制品属食品类,其安全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一样,同属社会性规制的范畴。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乳制品安全规制可以被定义为政府依照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设定许可审批、制定乳制品安全标准等路径,对乳制品原材料及乳制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体的行为进行控制。

乳品安全规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和防止公害、保护环境、确保社会福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政府干预,其本质在于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乳制品,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2.2.1 规制经济理论

规制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并在实证领域起重要作用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如何依据一定的规则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社会或经济干预管理,具体指规制机构以自然垄断规制和市场进退规制为主要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产品的价格、服务的质量等方面进行干预。

规制经济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新规制经济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等。

(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是规制理论的最初理由,在规制理论领域居于正统地位。该理论认为,规制发生的原因是存在着市场失灵,涉及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对市场规制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它是一种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A Normative Analysis as a Positive Theory)(理查德·波斯纳,1974)。该理论把政府对市场的规制看成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应,它包含着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导致不公正或低效率。所以政府规制是源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目的是防止和控制被规制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并假定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做出无成本的、有效的计算,使市场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维斯库斯(1992)提出自然垄断的永久性理论和短暂性理论,认为应当动态地对待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

但是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还存在许多缺陷:第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范分析的前提是对潜在社会净福利的追求,然而却没有说明对社会净福利的追求是怎样进行的(Viscusi, Vernon, Harring,1995);第二,规制并不必然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的出现或与垄断市场结构有关(波斯纳,1974);第三,斯蒂格勒和福瑞兰德(1962)的研究表明,规制仅有微小的导致价格下降的效应。

(2)规制俘获理论

该理论认为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规制的供给是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立法者被产业俘获),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制者逐渐被产业控制(规制者被产业俘获)。它是由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发起的(Stigler,1971; Peltzman,1976; Posner,1979; Becker, 1985)。他们认为: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它能使社会福利在不同人之间进行转移;规制的参与双方都是理性的,通过选择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规制的供给与利益集团收入最大化的要求相适应,通过规制,利益集团可增加其收入。斯蒂格勒(Stigler,1971)的经典论文《经济规制论》首次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规制的产生,将规制看成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由规制的需求和供给联合决定。

佩尔兹曼(Peltzman,1976)进一步完善了斯蒂格勒的理论,他证明了最优规制价格处于利润为零时的竞争性价格与产业利润最大化的垄断价格之间。立法者、规制者不会将价格定为使产业利润最大化得以实现的价格。最有可能被规制的产业是那些或具有相对竞争性或具有相对垄断性的产业。在竞争性产业中生产者将从规制中大量获益,而在垄断性产业中消费者将从规制中获益。

规制俘获理论完全超越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公共利益范式,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对政治家的分析中,将规制置于供求分析的框架下,更贴近现实,也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3)新规制经济理论

麦克切斯尼(McChesney,1987;1997)在对规制经济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构建他的抽租模型,即新规制经济理论。他认为,规制者利用规制手段保持被规制企业的垄断地位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租金,以便让被规制企业来夺取这个租金,通过这种方式,规制者希望从被规制企业那里得到不同形式的回报。由此可见,规制为规制者创造了寻租的场所,其实质就是创造租金和分享租金的工具。

拉丰、泰勒尔以信息不对称及其框架下的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前提,正式将新规制经济理论融入主流规制经济学中。该理论主要有两点突破:一是引进信息不对称,建立起规制的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二是改变了传统规制理论只注重需求方,而将供给方作为“黑箱”处理的缺陷。他们认为,对规制收买的正确分析必须靠信息的不对称,倘若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被规制企业不可能抽取租金,因而也没有影响规制的激励。在拉丰、泰勒尔看来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不应批判是否存在规制俘获的威胁,而是如何针对规制俘获设计一套相应的规制机制,以减少或避免规制者被规制企业俘获的可能。

(4)激励性规制经济理论

激励性规制理论属于规制经济学分支,其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其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随后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80年代中期开始,规制经济学在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Mechanism Design Theory)和引入信息经济学(Information Economics)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90年代,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应用于激励规制理论分析后,规制经济学达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峰。

激励性规制理论是在相关理论发展和实践检验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从理论来看,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基础源自管理学和经济学两个主要方面,是管理学与经济学的一种良好结合。具体来说,激励性规制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博弈论等多种理论与规制经济学融合的结果。

从实践来看,激励性规制经济理论的产生有两点主要原因:一是传统的规制理论没有将信息不对称纳入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中,导致所设计的规制方案在实践中缺乏期望的效率,且容易引发诸如道德风险、寻租、逆向选择等问题;二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由于传统规制理论在实践中的种种缺陷而遭到诸多质疑,从而导致放松规制运动,这就需要对规制理论进行改革与创新,期待更有效率的,同时对政府和企业有利的新型规制理论及方案产生。

从规制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可以将激励性规制理论的演进脉络分为两个大的方向: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范式下的规制理论,如图2-3所示。

图2-3 激励性规制理论发展分类脉络

1)勒布(Loeb)和马加特(Magat)的L-M方案

1979年,勒布和马加特在对自由市场经济、政府规制理论及行为效果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开创了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先河。最为值得说明的是,两人首先将信息不对称因素引入规制理论的研究之中,给后来研究者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并将规制过程看作一种委托-代理问题,提出激励性契约模型,简称L-M方案。

2)沃格尔桑(Vogelsang)和芬西格(Finsinger)的V-F方案及其扩展

在L-M方案提出的同一年,沃格尔桑和芬西格提出最优规制激励机制,简称V-F方案。该方案是对L-M方案的完善和补充,产生的假设条件是规制者不能掌握被规制企业的成本、需求信息,且对被规制企业也不能提供补贴。1985年沃格尔桑和芬西格进一步提出了F-V方案,对V-F方案进行了补充和优化。

3)巴伦(Baron)与梅耶森(Myerson)的最优激励模型及其扩展

1982年,巴伦和梅耶森在对L-M等模型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对L-M等模型进行了批判性的思考,进一步借助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成果,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机制设计、贝叶斯方法的最优激励模型。最优激励模型不仅将信息不对称问题纳入激励性规制理论的研究之中,还在模型的设计时考虑了逆向选择问题和激励相容问题。

1983年萨平顿(Sappington)基于成本不确定,将事后观察成本引入最优激励模型。

1984年,巴伦和伯圣科(Besanko)将规制者可以对被规制企业成本进行随机审查的方式引入最优激励模型,弥补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相比自身的信息劣势。

4)萨平顿和西布利(Sibley)的ISS方案及其扩展

1988年,萨平顿和西布利提出了跨期激励性规制模型——增量剩余补贴方案,简称ISS方案。该方案假设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双方的需求为共同知识,而规制者缺少关于被规制者技术成本相关的信息,但是规制者可以在实施规制政策后的相应观察期的后一个时期了解到被规制企业的财务支出状况。该种激励性规制方案,通过允许被规制企业自行决定定价,并给予被规制企业一个相当于相邻两期(经营期)之间的社会剩余增量的补贴方案,来引导被规制企业实现规制者期望的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1988年,刘易斯(Lewis)和萨平顿将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入ISS方案,通过分析被规制企业与规制者之间掌握的不对称市场信息问题,设计了基于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新型最优激励机制。

1989年,西布利基于与萨平顿合作提出的ISS方案,在刘易斯和萨平顿对ISS方案扩展研究的基础上将需求显示问题引入。西布利指出,即使在规制中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双方之间需求信息不对称的假设存在,也能通过引导被规制企业,使得其需求显示,从而促使ISS方案得以实现,这种方案简称ISS-R方案。

5)拉丰(Laffont)和蒂罗尔(Tirole)的最优线性激励规制方案及其扩展

1986年,拉丰和蒂罗尔研究发现,规制者能观察到被规制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但是观察不到对被规制企业的成本产生干扰的因素,也观察不到被规制企业产生的效率性参数以及努力程度。他们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第一次将道德风险问题引入规制模型中,并且在考虑到逆向选择问题上,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引入规制研究,提出了最优线性激励规制方案。此方案是在一种一期静态模型中得出的,目的是促使被规制企业实现规制者期望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1988年,拉丰和蒂罗尔考虑到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在实践中的相互关系经常重复的问题,将激励契约的分析扩展到一个动态的框架中,并在一期静态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两期委托-代理动态模型。

6)萨平顿委托-代理模型及其扩展

1991年,萨平顿在拉丰和蒂罗尔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上。为规避代理人不努力的道德风险问题,萨平顿运用了规制中的贝叶斯方法,提出了委托代理机制下的激励性规制模型。该模型的假设条件是:委托人不能很好地监控代理人的行为,但能通过对代理人进行激励,以期代理人能够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1994年,威曼(Weyman)和琼斯(Jones)在萨平顿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一种既包含逆向选择问题,又考虑道德风险问题的激励性规制模型。

7)利特查尔德(Littlechild)的价格上限规制模型

规制者拥有被规制企业共同知识的假设是该激励方案或模型实施的基础。随着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应用的深入,规制者发现诸多激励方案仍然不能很好地激励被规制企业的积极性。此时,研究者提出让规制者为被规制企业设定一个外生的价格上限,被规制企业在价格上限下具有价格的自由裁度权,以此给予被规制企业更多的活动空间,同时满足政府的规制需求。该种机制被命名为价格上限规制。价格上限规制在实践中有多种,1983年,由利特查尔德提出的,针对英国规制改革推行的RPI-X方案影响最为深远。

由于价格上限外生于被规制企业因素,给予被规制企业太多的空间以及一些其他适用性方面的不足,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了利斯顿(Liston)、拉丰和蒂罗尔等规制专家的批评。

8)约萨(Lossa)和斯特罗福利尼(Stroffolini)的信息结构化内生模型

信息结构作为外生变量是该激励方案或模型的假设条件,然而在实践中信息结构往往是内生的,被规制企业可以在规制契约制定后隐藏经营行为,同时也能进行主动的、有成本的信息收集活动。鉴于此,2002年,约萨和斯特罗福利尼在价格上限规制模型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将信息结构内生化的激励规制模型。运用该模型能够对价格上限与最优机制进行比较,评价被规制企业采取的信息获取行为可以是有益还是损害了社会相关福利。

9)拉丰和蒂罗尔的三层规制结构模型

随着研究的进展逐渐深入,拉丰和蒂罗尔将规制体系分为规制机构和国会两层,并且将规制的需求方和供给方都置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构建了包含被规制企业、规制机构、国会三层的规制结构模型。

三层规制结构模型主要针对的是自然垄断性产业,采用的规制方式是对被规制企业的回报率和价格同时进行规制。该模型中被规制企业主要指企业利益集团,在该模型中其与规制机构都能通过自身占位优势,借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区获得各自想要的利益。该模型中的国会对规制机构有进行奖惩的权力,但是,国会要想监督规制机构和企业利益集团,不仅要考虑规制机构的行为对企业利益集团利益的重要性,而且要考虑规制机构和企业利益集团之间合谋的可能性。

2.2.2 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

协同治理在中文中还有类似的概念,如“合作治理”“协同规制”等,但英文都是Collaborative Governance。从可查询的文献来看,关于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为什么要协同治理?协同治理的主体有哪些?怎样进行协同治理?本书将从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协同治理的主体构成、协同治理的机制三个方面做简单阐述。

(1)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是国内外面临的共同难题,已经形成严格法律体系。拥有精密的技术标准和完善的预警保障体系的发达国家近年来也不断爆出食品安全事件丑闻。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成功规制就运用了相互合作模式。应当说日益复杂的社会系统,使得食品安全管理的网络化链接节点更为细密,这必然对安全治理的要求更高。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融入创新协同治理理念进行整体性和全局性的调整,构建“大食品安全格局”协同治理(张英男,2017)。葛娟(2015)运用 DEA 方法测算了食品安全规制的综合效率、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研究发现食品安全规制效率并不高,其原因是:传统的政府单一主体规制模式在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格局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对食品安全规制的需求。食品安全供给主体各自为政、缺乏有效整合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主要诱因(易开刚,范琳琳,2014)。

(2)协同治理的主体构成

很多学者从不同主体治理的作用进行考察,则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主体构成就出现了一些差异,如周开国(2016)认为要充分发挥媒体、资本市场与政府三方的协同作用,建立三方对食品安全进行共同监督、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并且三方在监督过程中事前、事中、事后的不同阶段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宋华琳(2016)则认为食品安全的合作治理除了政府的行政规制,更有赖于社会主体的参与,有赖于企业责任的实践、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以及公众对规制治理的参与。杨华锋(2017)则构建了整体性的协同分析框架,认为协同治理的行动者网络可分为府际协同、部门协同和内外协同等三个实践维度。

(3)协同治理的机制

协同治理的机制则包括不同的治理手段,如事前规制方式和事后规制方式,如命令-控制型方式与激励型规制方式(宋华琳,2016)。张丽彩(2016)提出协同治理有三种类别:第一种是政府主导,其他主体听从指挥,将管理决策分解为不同的协同治理的选择,作为实现期望目标的政策工具箱,阐释了为什么个人和组织选择自愿参加不具约束力的协同治理,而公共管理者作为领导如何发挥鼓励引导的作用,实现与个人和组织的治理合作来弥补政府治理缺口;第二种情况是治理主体之间达成一致协议,各自完成自己的任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种情况是各治理主体实现协作,通过沟通协调,追求共同目标。易开刚、范琳琳(2014)建议食品安全治理方式应由“违法受罚”转向“守法有奖”,由“被动抵触”转向“主动合作”,由“后链治理”转向“全链治理”,由单向静态治理转向双向动态治理。

事实上,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监督和企业自律的共同作用。大型企业往往自愿实施高于国家的质量标准,早在2014年11月份,伊利液态奶、奶粉、酸奶、冷饮事业部已全部通过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成为中国第一家全线产品通过此全球性食品安全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的乳品企业。蒙牛2017年在质量控制、检验检测、原奶质量等方面投入达到10亿元。由于乳品生产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在产业链条中处于核心地位,在与奶农、消费者、政府的博弈互动中处于优势,政府如何设计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愿实现乳品质量安全供给,企业乳品安全自我规制行为如何督促政府规制的外在约束机制内在化,避免政府规制不足和市场激励失灵的双重窘境,缓解政府乳品安全规制的压力,建立提高企业自我规制意愿的协同治理机制尤为必要。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中,采用的往往都是政府为主体的单方治理,其他各主体只是应政府的要求非常规性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中来,并往往带有自身的目的性。食品安全治理多元主体的合作缺乏常态化和制度化,而多元合作治理理论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多元合作弥补了治理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治理自身存在的矛盾,即合作与竞争的矛盾、开放与封闭的矛盾、治理性与灵活性的矛盾、责任与效率的矛盾。其次,多元合作治理理论顺应社会发展需求。从现行的食品安全治理体制来看,其核心是政府治理机关的作用,而忽略了食品安全问题实质是一个社会多元主体共同促成的结果,进而忽略了食品安全领域中各主体的自我能动性。以政府为主的单元治理模式限制了社会领域中其他相关主体的潜在能力及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积极性。随着食品领域多元化多样化的进一步发展,政府治理食品安全的负担越来越重,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发挥,也影响了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效率。因此,可以通过多元合作治理模式下政府引导社会各主体进入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多元主体通过合作,发挥自身优势进行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健康发展,推动食品安全的治理,加快健康食品环境形成的进程。依据不同主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有目的科学合理地结合各主体之间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治理,利于食品安全治理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2.2.3 乳品安全规制成因

(1)乳品安全的外部性问题导致市场失灵

乳制品行业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正外部性表现为乳制品行业的发展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产生促进作用:一是促进自然环境的改善,如牧场植被的恢复和土壤的改良会给区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带来好处;二是人文环境的提高,如市场提供高质量且数量充足的乳制品,将会改善人们的饮食文化,增强体质,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乳制品行业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假冒伪劣或质量不达标的乳制品充斥市场,将会引发重大的公共食品危害事件,其危害不仅仅是给消费者带来身体上的损害,更严重的影响是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造成集体恐慌,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二是乳业的源头奶牛的养殖业对环境要求很高,由于沼气发电、沼气池等设备成本高,大多养殖户没有相应的粪便处理措施,给周边的环境带来很大的污染;三是引发的重大公共食品危害事件,会使整个乳制品行业受到极大的打击,小到事件原发企业退出市场,大到导致乳制品行业的发展会一蹶不振,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201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从河北波及甘肃、江苏、陕西、山东、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宁夏等地,使中国的乳制品行业一下进入了冰点,很多乳制品企业被迫停产整顿或退出市场。针对乳制品行业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尤其是负外部性,政府实施乳制品安全规制非常必要,这是行业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求,更是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需求。

(2)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

乳品安全面临的市场失灵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无论是在乳品的生产环节还是在运输和销售环节,消费者始终处于最劣势的地位,因为除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之外,消费者对于乳制品本身的各种信息无从得知。在乳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趋利心”会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的漏洞,在原料上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在原料奶中添加各种违规添加剂,比如“皮革水解蛋白”“三聚氰胺”,以达到蛋白质等营养成分的检查标准,而消费者只有在这些违规添加剂导致生命安全受到危害的时候才能得知。

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模型假定,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拥有充分的信息,所有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双方据此做出市场行为决策;但现实中,这样的条件难以满足,交易双方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由此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按照对信息占有情况的不同,可以把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搜寻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就已掌握充分信息的商品。经验品是指消费者只有通过购买才能了解其质量的商品。信用品是指消费者购买后也不能了解其品质的商品。鉴于此,乳制品既是经验品又是信用品。在乳制品生产和流通中之所以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是因为:一是乳制品产业链过长,产业链中各环节、各阶段,市场主体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不同,所从事业务的内容、所需知识、工作对象和范畴,以及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必然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二是在获取信息所付出的成本上,规制者和消费者对信息的占有量是有限的,规制者要想获得企业的尽可能充分的信息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而消费者要想获得乳制品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信息更是难上加难;三是乳制品行业中,对食品安全信息占有绝对优势的是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企业,这些被规制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铤而走险,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针对乳制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解决的途径不外乎有两种:一是政府采取有效手段进行规制;二是通过市场信誉机制的调节,达到优胜劣汰的市场均衡状态。

(3)市场体系不健全导致公共政策失灵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深化阶段,市场体系还需要继续完善。政府转变职能要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规制应发挥作用。由过去全面介入市场的微观管理到现在退居幕后更多强调政府服务功能的宏观管理,都需要相应的机制建设加以配合。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缺少一系列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政府的管理职能高于服务职能,规制也是以事实上的强制性规制为主的单一规制结构,使得政府不得不面临公众认为食品安全事件都归咎于政府监管不力这一误解。

(4)规制协调程度低导致政府失灵

国内外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践使得人们日益达成共识,即公共规制和私人规制的合作治理是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的有效途径。

乳制品安全规制的行为主体一般是指规制者或政府规制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乳制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包括奶站、奶农)、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中央政府对全国的食品安全负责,规制的重点在于全国性的乳制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执行以及对地方政府的规制,以保证全国乳制品市场的有效运转;而地方政府规制的重点主要体现在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乳制品的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同时制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制乳品行业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行为。

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是一切制度以及行为的根基,它明确规定了在乳制品行业生产制造的所有环节中企业的责任义务,并声明了各种行为的合法性。而规制部门则依据国家所规定的法规,使用包括并不限于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标准、信息规制或监督检查等规制工具,约束或制裁不符合要求的乳制品企业的行为。在企业生产乳制品前,规制机构会对企业进行相关检查,只有当企业符合规定,拥有了生产加工乳制品的资质后,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权进行生产。这样,通过在乳制品生产加工的根源对乳制品安全问题进行规制,可以让消费者更加方便地鉴别乳制品是否符合生产标准。

企业自我规制是企业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而主动进行的规制。本书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乳品生产经营者。企业进行自我规制是通过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采用多种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手段。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贯穿于整个供应链,从原奶收集过程中的散户奶农、奶站,生产过程中的乳品加工企业,运输过程中的分销商、零售商,直销过程中的送奶到户、专卖店,直到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整个过程中都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此外,还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代表企业标准,接轨国际标准;加大检验检测投入,增加检验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检验标准;积极进行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例如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GMP、HACCP等体系认证。

第三方规制是除政府规制、企业自我规制之外的参与质量安全规制的力量,主要包括行业性社会团体、民间团体以及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协会。我国的乳品质量安全规制的第三方力量包括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协会、中国安全食品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第三方规制通过社会性规制工具对乳品安全进行规制,发挥其规制成本较低、方式较为灵活的优势,在政府规制主体以及企业自我规制主体之间起到沟通和协调作用,从而为加强安全规制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