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来源地管辖权
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并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仅以其收入来源地为依据对所得征税。无论是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或地区境内的所得须依法交税,而境外所得则无须在本国或地区交税。正因为来源地在税收领域的重要性,采用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都会在其税法中明确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Model 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axes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中的规定,一般可分为以下类型:不动产所得(income from immovable property)、营业利润(business profits)、国际运输(shipping,inland waterways transport and air transport)、关联企业所得(associated enterprises)、股息(dividends)、利息(interest)、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财产收益(capital gains)、受雇所得(income from employment)、董事费(directors'fees)、艺术家及运动员所得(enterainers and sportspersons)、退休金(pensions)、政府服务所得(government service)、学生所得(students)、其他所得(other income)。
各国和地区关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规则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其税法§861规定满足以下规定的各类所得其来源地为美国:对于利息,包括来自美国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利息,以及债券、票据和其他本国非企业居民或国内企业的具有利息给付义务的负债所产生的利息。对于股息,则包括来自国内企业的股息,以及来自外国企业的股息,除非在宣布股息前的纳税年度结束前的3年内,该外国企业所有来源总收入中与在美国境内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有实际联系的占比不到25%。对于个人劳务,包括在美国境内从事劳动或个人服务的报酬,但非居民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美停留时间少于90天、劳务报酬不超过3 000美元且是与非居民外国人、外国合伙企业、不在美国进行贸易或业务的外国企业等发生雇佣关系时,所得报酬不属于美国来源。对于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从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或从此类财产的任何权益中获得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在美国使用专利、版权、秘密工艺和配方、商誉、商标、商号、特许经营权和其他类似财产。对于不动产所得,包括任何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real property interest)的收益、利润和收入。美国不动产权益包括美国本土或美属维尔京群岛的不动产权益(包括空矿藏、矿井或其他自然资源),以及任何国内企业(domestic corporation)的任何权益,除非纳税人确定该公司在任何时候都不是美国不动产控股企业。对于存货资产的处置所得,则包括在美国境外购买并在美国境内处置存货资产(inventory property)而产生的收益、利润和收入。对于承保收入,则包括因签发与美国境内财产、活动产生的责任或与美国居民的生命或健康有关的任何保险或年金合同而获得的承保收入。对于社保福利,包括纳税人有权获得的《社会保障法》第二章规定的每月津贴或铁路一级退休福利。对于担保所得,包括为非企业居民或国内企业或外国人的负债提供担保而直接或间接取得的收入。
又例如中国香港地区,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的判决。以下各项基本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具体包括:①事实问题。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②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③先前或次要的活动。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④做出决策的地点。做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⑤从交易所得的毛利。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中国香港抑或中国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⑥海外业务办事处。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中国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中国香港缴纳利得税。对于各类利润,具体来源地判定规则如表1-1所示。
表1-1 中国香港各类利润来源地判定
(续表)
数据来源: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