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研究:以全国性小说评奖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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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学评奖与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

文学评奖是文学价值生产的重要手段,是文学评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对作家精神劳动认可与尊重的一种形式,文学评奖还能使一位作家或者一部作品拥有成为“圣物”的可能。与诺贝尔文学奖附赠巨额奖金不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文学奖金屈指可数,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象征资本”,法国的龚古尔文学奖更是其中的范例。1903年首次颁奖时奖金为5000法郎,随后改为50法郎,自1999年欧洲统一货币方案付诸实施后,奖金仅为10欧元。新时期以来我国第一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文学评奖——“1978年全国优秀短篇小说评选”的初步方案中,“获奖作品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80元、60元的奖金或书籍及其他纪念品”[19]的形式予以奖励。但是作为“象征资本”的文学评奖却又具有“神奇的魔力”。虽然颁发文学奖“奖金的价值在票面上是有限的,然而,得奖作品可以保证得到畅销;作者的收入就此大增”[20],即便是“在某一种著名的文学奖中获得一票或两票,就会成为一张王牌,人们是不会忘记在书的封套上提上一笔的”[21]

文学评奖,尤其是重要的文学奖,也被广泛纳入文学制度的范畴。斯蒂文·托托西在《文学研究的合法化》中指出,文学制度“这个术语要理解为一些被承认和已确立的机构,在决定文学生活和文学经典中起了一定作用,包括教育、大学师资、文学批评、学术圈、自由科学、核心期刊编辑、作家协会、重要文学奖”[22]。因此,文学评奖制度既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关于文学评价的一整套有机体系,又是人们通过特定的文学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建立起来并以明确的文字最终达成的具体条例、准则,当然,文学评奖制度中还包含着许多在人们的意识、心灵深处始终蕴藏着的、逐渐变为“一种习惯性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方式”[23],即“潜规则”,与雷蒙·威廉斯的“溶解流动中的社会经验”[24]——“感觉结构”相当。

文学评奖制度的形成总是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激励性文化政策、文学场中各种制度力量相互作用以及由此展开的大规模文学评奖实践活动密不可分。虽然“现代中国对文学的奖励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既不成型也不完善”[25],但以“良友文学奖金”“《大公报》文艺奖金”“‘七七七’文艺奖金”等为代表的现代文学评奖活动却在国统区、解放区相继展开,为日后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当代中国第一次文学评奖活动与第一次文代会的筹备一同展开,最后却“无果而终”。相较于丁玲、周立波、丁毅、贺敬之、胡万春等相继在“斯大林文艺奖金”“世界青年联欢会国际文艺竞赛”等“世界性”文艺奖上折桂,“十七年”时期真正意义上的文学评奖活动仅有1954年第一届“全国少年儿童文学创作评奖”以及1963年至1964年连续举办两届并设有“最佳编剧”奖项的“《大众电影》百花奖”。

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开始于“1978年全国优秀短篇小说评选”,至20世纪80年代初已先后设立了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全国优秀新诗(诗集)奖、茅盾文学奖等诸多全国性文学奖项,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初步形成。作为新时期中国文学实现“现代化诉求”的重要表征,文学评奖成为了“一种在新的文化政治语境下实践文化领导权的积极有效形式,是党和政府通过作协等中介机构来引领文艺的、具有新质的政治文化实践,是从单一粗暴干涉文艺的专断式向客观科学的专家式现代转型”[26]。面对80年代末的那场“政治风波”与90年代以来当代文学生产机制的市场化转型,遭遇大规模“洗牌”的文学评奖再次迎来了新一轮设奖“高峰”,原本以“作协系”全国性文学奖为核心的文学评奖格局被打破,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等为代表的“政府三大奖”;以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等为代表的文联作协专家奖;以北京的“老舍文学奖”、山西的“赵树理文学奖”、四川的“四川文学奖”、山东的“齐鲁文学奖”等为代表的各地方文联作协奖;以“大家·红河文学奖”“新世纪《北京文学》奖”“《当代》文学拉力赛”“《中国作家》大红鹰文学奖”“《小说选刊》奖”“《小说月报》百花奖”“人民文学奖”等为代表的文学传媒奖和以华语传媒文学大奖、施耐庵文学奖、21世纪鼎钧文学双年奖等为代表的民间机构奖等多元化文学评奖新格局。如此名目繁多的文学奖集中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学评奖中文学场、权力场、资本场等各种力量之间的相互较量、制衡与互动影响,由此引发的全社会对中国当代文学评奖制度的质疑声不绝于耳,评奖公信力不断下滑。正是在此基础上,为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全国性文学奖重新思考制度缺失,修正评选机制,进一步完善评奖制度提供了绝佳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