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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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廷预备立宪的启蒙导师有贺长雄

一 预备立宪,官制改革上谕的颁布与有贺长雄的作用

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二月,遵照清廷上谕的命令,5位考察外国政治大臣载泽[56]、尚其亨[57]、李盛铎[58]、戴鸿慈[59]、端方[60],率领庞大的随行团赴各国考察,以择善引进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

考察团兵分两路,一路由载泽、尚其亨、李盛铎率领,团员共66人,除随行留学生、供事官、护卫、随从、理发师等勤杂人员,实际人数51人(如表1-2所示)。载泽一行的任务是考察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4个国家。据载泽《考察政治日记》载,该考察团的考察路线如下:中国上海—日本—美国(旧金山)—美国(纽约)—英国—法国—英国—比利时—法国,经苏伊士运河、吉布提、科伦坡、新加坡、西贡、中国香港返回中国上海。

另一路由端方、戴鸿慈带队,成员35人(详细名单见表1-3)。清廷要求该团考察的国家比较多,共有9个,分别是美国、德国、奥地利、俄国、荷兰、瑞士、丹麦、挪威、意大利。据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载,该考察团的考察路线是:中国上海—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丹麦—瑞典—挪威—德国—奥地利—匈牙利—俄国—荷兰—瑞士—意大利,经埃及塞得港、亚丁、锡兰(斯里兰卡)、新加坡、中国香港返回中国上海。

表1-2 载泽等三大臣率领之外国政治考察团成员名单

表1-3 戴鸿慈、端方率领之外国政治考察团成员名单

本章的目的并非对五大臣考察外国政治活动做全面考察和介绍,因此,有关他们的考察活动本章不做深入论述,[61]只对日本人有贺长雄和考察团之间的关系做一点考证,以增加分析考察政治大臣活动的一个侧面。

考察政治五大臣经过对上述各国7个多月的考察后,于翌年7月相继回国。载泽和戴鸿慈刚刚回国不久,即先后代表各自的考察团,依据考察结果向朝廷提出奏折,主张制定宪法,推行立宪政治,开展官制改革。载泽在奏折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认为在“立宪政体,利于君,利于民,而独不便于庶官者也”。他在介绍了西洋各国制定宪法的国内外原因后,认为在“我国东邻强日,北界强俄,欧美诸邦,环伺逼处,岌岌然不可终日”的形势下,为了“保邦致治”,唯有制定宪法,推行宪政一条路可走。为此,载泽提出3条锦囊妙计,分别是“宣示宗旨”、“布地方自治之制”和“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建议“期以五年改行立宪政体”。[62]

与载泽“期以五年改行立宪政体”的主张相比,戴鸿慈的奏折则提出应以15年或20年为实行立宪之期,并根据日本的经验,主张立宪之前应先行改革官制。他说,“臣等窃观日本之实施宪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于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两次大改官制,论者谓其宪法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认为清朝推行宪政,应该向日本那样仿效欧美,取长补短,尽利去弊,声言“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故于各国得一借镜之资,实不啻于日本得一前车之鉴,事半功倍,效验昭然”。[63]为此,他根据日本的经验,提出了8项具体改革措施,“一曰宜略仿责任内阁之制,以求中央行政之统一”,“二曰宜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使一国机关运动灵通”,“三曰内外各重要衙门,皆宜设辅佐官,而中央各部主任官之事权尤当归一”,“四曰中央各官宜酌量增置、裁撤、归并”,“五曰宜变通地方行政制度,以求内外贯注”,“六曰裁判与收税事务,不宜与地方官合为一职”,“七曰内外衙署,宜皆以书记官代吏胥”,“八曰宜更定任用、升转、惩戒、俸给、恩赏诸法及官吏体制,以除种种窒碍而收实事求是之效”。[64]

朝廷认可了载泽、戴鸿慈两人的主张,于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颁布上谕,决定预备立宪,推动官制改革。上谕宣示:

我朝自开国以来,列圣相承,谟烈昭垂,无不因时损益,著为宪典。现在各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积久相仍,日处阽险,忧患迫切,非广求智识,更订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治平之望,是以前派大臣分赴各国考察政治。现载泽等回国陈奏,皆以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睽,内外隔阂,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卫国。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定,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著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著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发愤为学,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勿以私见害公益,勿以小忿败大谋,尊崇秩序,保守平和,以豫储立宪国民之资格,有厚望焉。[65]

晚清的预备立宪活动由此拉开序幕。

通读载、戴两份奏折,可发现双方有一个共同点,他们提出的主张都受到日本推动宪政过程中所取对策之影响。载泽在日本滞留考察将近一个月(1906年1月16日至2月13日),考察期间,日本著名宪法学家穗积八束、亲自参与过日本宪法制定全过程的金子坚太郎就日本的宪政体系为之做了详细讲解,[66]首任首相、日本宪法的捉笔者伊藤博文甚至亲自推荐中国模仿日本的立宪政治体制。[67]因此,不难理解载泽及其考察官员明晓引进日本式的立宪政治于清廷有益无害,从而主张仿效日本经验推动预备立宪。但是,戴鸿慈率领的考察团,其考察重点放在欧美各国,在日本仅仅停留了一个星期,除参观过一些教育和金融机构外,对日本宪政几乎没有做过考察。[68]那么戴鸿慈的奏折为什么也会力主效法日本,所提8项官制改革措施几乎都以日本为借鉴,对于日本宪政的理解似乎比载泽还要深刻呢?这一点令人觉得不可思议。

这一疑问在清廷覆亡后,由相关当事人的回忆和作证得到解释。事实上,戴鸿慈奏折中提出的主张,由于有日本的前车可鉴,步骤可行,在预备立宪的上谕颁布后推进的官制改革中基本上全部得到了采纳。戴鸿慈的奏折之所以如此接地气,是因为有日本人捉刀参与。此捉刀者不是别人,正是有贺长雄。据有贺自己撰写的文章介绍,其前后经过如下所述。

正如读者诸君所记忆,明治三十八九年前后,清朝政府向欧洲各国派遣特使,研究宪政。其时未向日本遣使,因而人皆惊讶。但在三十九年四五月之交,担任考察宪政大臣被派遣至英国之端方,派遣现于民国政府位居重要职位之某氏,以使节身份来到日本,密令时驻东京之清朝公使曰:我等一行在英国听取诸多学者及政治家讲解宪法,然所听讲解太多之故,终不知其所云,殆坠入五里雾中。遂感回国后必须提交之报告书之撰写稍有不便,宜请一日本学者撰写报告书。至于其内容固非所择,一任撰写者推敲。于是清朝公使馆官员先商之于高田博士,博士则推荐余撰写。余谓不知端方氏一行在英国所听内容,撰写报告书殊为困难。公使馆官员曰:此事绝毋庸过虑,唯想象其所听大概内容,将其记述足矣。唯一条件乃望就地方官官制,主张中央集权最适清朝国情并具其案。接此大胆之请,余殆不堪抱腹,然余受好奇心驱使,两周内撰写完毕所请之报告书。清朝在日本留学之某某学生则夜以继日将其翻译,授予端方之使者。诸位勿惊,此份报告书恭呈西太后,颁布了中央集权主义之官制。[69]

若有贺长雄所叙事实无误,该报告书应系为戴鸿慈和端方所率领的九国考察团所撰写。那么,以戴鸿慈等名义呈交朝廷的题为《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的奏折,当系在有贺长雄代拟的报告书基础上润色而成。

二 有贺为考察宪政大臣捉刀政治考察报告的真伪

那么,有贺长雄的说辞是否真实,有无夸大其词的成分呢?严格地说,我们不能以有贺的一家之言断谳,必须对其进行认真的鉴别、考订和分析。

应该指出,有贺所言“明治三十八九年前后,清朝政府向欧洲各国派遣特使,研究宪政。其时未向日本遣使,因而人皆惊讶”一段,不符合历史事实。实际情况是,清廷派出的两路考察团都是经由日本前往其他国家考察的。载泽一行对日本考察将近一个月,参观了日本的帝国议会、裁判所、警察机关以及教育、企业等机构,听取了穗积八束、金子坚太郎、伊东巳代治等法学家和明治宪法的起草者的讲解;伊藤博文还和考察团座谈,用英文讲解和解答考察团成员提出的疑问。戴鸿慈和端方考察团也在日本滞留了一个星期,如前所述,在日本参观过一些学校和金融机关,对日本有一点感性认识。但是,仅仅在日本滞留过一个星期的戴鸿慈和端方,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提出他们在奏折中阐述的主张和措施呢,是否真的得到过有贺的帮助呢?所幸戴鸿慈考察完成之后,出版了《出使九国日记》,对他们的考察行程做了比较详尽和客观的记载。这就给我们分析有贺长雄是否真的为戴鸿慈、端方撰写了考察报告提供了一份间接的证据。笔者阅读戴鸿慈的考察笔记,与其后来呈递的奏折进行比较后发现,可以从以下3个角度论证有贺所言非虚。

第一,如上所述,戴、端一行是经由日本赴欧美各国考察的,他们在日本的滞留时间仅有一个星期,不仅没有考察日本宪政的实施情况,也无暇和日本政府的重要政治人物以及学者发生接触,因此可以说,他们对日本的宪政虽然可能通过书籍有所了解,但对日本宪政实施的现状应该是了解有限。虽然考察团成员中有诸如陆宗舆[70]、熊希龄这样曾留学日本的人,但他们每天旅途劳顿,需要应付规定的考察任务,因此既没有时间浏览有关日本宪政的书籍,更没有静心撰写奏折的环境。戴鸿慈、端方以及考察团成员在欧洲考察期间显然不可能写出以日本为借鉴推行官制改革,作为立宪之先驱的长篇奏议。而从戴鸿慈、端方回国后不久即已提交奏折的情况看,可以肯定执笔者另有其人。

第二,与载泽一行相比,戴、端一行与其说是考察外国政治和宪政,不如说他们更倾向于观览近代文明更加贴切。戴鸿慈的《出使九国日记》自离开北京后,逐日毫无遗漏地记载了考察的行程,有相当多的地方是以分钟为单位记叙考察情形的。长达近8个月的庞杂记录中,不是关于谒见大总统、国王,拜会首相、大臣的描述,就是对宴会应酬,或参观学校、博物馆、工厂、银行、兵营、码头以及游览名胜古迹的叙述。除为数不多介绍外国议会会场的布局、议员的构成、内阁构造和组织者之处外,直接议论立宪政治的地方只有5处。

第一处出现在序言里,认为百闻不如一见,此次考察的所闻所见并不如社会上所宣传的那般美好,民权也好,自由平等也罢,“更深入言之,即今日文明诸国之政治,皆吾国所固有,并无不具其精髓者”。[71]第二处记叙的是在赴美国途中的轮船内讨论考察方针的情况,确定了6条考察方针,即“立宗旨,专责任,定体例,除意见,勤采访,广搜索”。[72]第三处是在德国读到日本人青木撰写的伊藤博文考察德国宪法时与德皇威廉一世[73]谈话后的感想。日记的作者一面肯定立宪之要在自治,自治之要在民兵的主张,同时又认为在中国终不可行,因为他认为,民众当兵以后,一旦生活拮据,必定变为强盗无疑。[74]第四处是谒见德国皇帝时的问答应对。日记介绍说,德国皇帝[75]认为,变法应符合自己的国情,大可不必全部仿效外国。如果外国的东西不理想,还不如维持原状更好。[76]第五处是介绍和俄国前财政大臣维特[77]的谈话。据说维特认为中国立宪的预备期应该需要50年。对此,甚至连戴鸿慈也觉得50年太迟,不能轻率地附和他的意见。[78]

第三,日记中还有许多关于让非考察团成员担当考察任务,让考察团成员留在考察对象国继续考察,以及提前派遣成员前往考察对象国考察的叙述,但是关于听取考察对象国的政府要员或学者讲解宪法或宪政的叙述,只有一处。换言之,拿着政府经费白银26万两,[79]身负考察外国政治重任的戴、端两大臣及其考察团成员,可以说几乎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宪政考察。这与日本为了制定宪法于1882年派遣伊藤博文考察欧美宪政的情况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当时,伊藤考察团在欧美各国滞留近8个月,除谒见各国元首、总理等礼节性拜访活动外,更多的是请当地大学的知名教授、学者、司法实务人员讲授宪法、宪政的具体结构及其实施状况,并与之切磋贯穿宪政中的法理,探讨实施宪法的具体办法及其利害得失,其程度可以用废寝忘食来形容。晚清宪政之所以失败,原因固然很多,朝廷危机意识薄弱、缺乏具有挽危亡于既倒的担当精神的官员应该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从以上所述可知,端方派使赴日请求帮助撰写考察报告的理由,即“我等一行在英国听取诸多学者及政治家讲解宪法,然所听讲解太多之故,终不知其所云,殆坠入五里雾中。遂感回国后必须提交之报告书之撰写稍有不便,宜请一日本学者撰写报告书”的说辞,只能说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自我辩护。

那么,戴鸿慈、端方为什么要在考察英国期间才派人到日本请求帮助呢?

据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记述,两路考察团考察时间已逾近半年,考察对象国家也已过半的时候,两路考察大臣载泽、尚其亨、李盛铎、戴鸿慈、端方五人于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十二日(1906年6月3日)在比利时有过一次聚会,就回国后应该采取的行动交换过意见。[80]这是五大臣出国考察后首次聚首,戴鸿慈的日记中虽然没有详细叙述五大臣的谈话内容,可以想见他们应该会就已经考察过的国家之印象交换各自的看法。此时,两路考察团都已经考察过日本、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法国。美国和法国是民主共和制,与清廷的君主专制可以说是格格不入。日本、英国和德国虽然都是君主立宪制,但英国是虚君议会内阁制,女皇所受宪法限制要多于德日两国。而日本是仿效德国,做了诸多适合于日本历史、社会等方面的改良,提供了一个在亚洲模仿欧洲德国式君主立宪制的成功范例。想必皇族出身的载泽会更倾情于日本模式。这一情况必定对戴鸿慈、端方两人产生很大影响。而两人虽然在日本滞留过一个星期,但对日本的宪政现状应该是知之甚少。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测,五大臣在比利时的意见交换是促使戴鸿慈和端方急忙派遣特使赶赴日本求援的主要原因和促进剂。那么,端方派谁去了日本,有贺语焉不详。好在特使完成使命,考察团回国向朝廷提交奏折后,端方于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1906年10月10日)致信有贺表示感谢,解开了这个疑问,同时证明了有贺所言并非臆造。端方的信字数不多,照录于后。

拜启。熊参赞希龄□自东京,备述盛情赞助,编纂精详,其见向于敝国政治界者,为益匪浅,私衷感泐,何可言宣。此次回国恭论于朝,幸蒙采纳,改为立宪政体,更订法制,正在京筹议。将来政务日□,解释疑难之处亦日多,尚乞不吝指导,时惠箴言,不胜盼祷之至。秋风将至,遐想为劳。敬颂起居无恙。[81]

端方的这封致谢信表明:当时被派到日本求援的特使是熊希龄[82];有贺撰写的报告书提出的观点和主张,对中国政治改革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根据有贺报告撰写的奏折得到朝廷的嘉许和采纳。

那么,熊希龄是否真的从英国去过日本呢?关于这一点,日本外交史料馆藏资料说明,这一时期应该在英国考察的熊希龄确实从欧洲去过日本,但是他被派到日本去的理由却是考察北海道的农业。而实际上,熊希龄滞留日本期间一直待在东京,从来没有到过北海道。[83]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判断,戴鸿慈、端方等提交给朝廷建议改革官制,以此作为推动立宪的第一步之奏折,事实上的幕后起草者是有贺长雄。

梁启超也曾在致友人徐佛苏的信函中,说自己为端方撰写过考察报告。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关于这件事,《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1906年下有如下记载:

日俄战役停止后,清宗室中的开明分子,因鉴日本以变法强国,多有维新的倾向,其中尤以端方主张最力,所以才有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的事。当日端方频以书札与先生往返。计秋冬间先生为若辈代草考察宪政,奏请立宪,并赦免党人,请定国是一类的奏折,逾二十余万言。

并引用梁启超致徐佛苏的信予以佐证。

……近所代人作之文,凡二十万言内外,因抄誊不便,今仅抄得两篇,呈上一曰,阅后望即掷还。此事不知能小有影响否,望如云霓也(诸文中除此两文外,尚有请定国是一折亦为最要者,现副本未抄送,迟日当以请教)。顷新归百事积阁,须以一礼拜之力,方能了之,故现在未能约公来谈,届时当相约也(此文请万勿示一人,阅毕望即用书留[84]寄返)。(光绪三十一年《致徐佛苏先生书》)

对于这段文字,该书引用光绪三十一年《致徐佛苏先生书》徐氏跋注做了如下解释:“此函系乙巳年发,所谓此文万勿示人者,系梁先生代清室某大臣所作之考察宪政之奏议也。”[85]阅读上述文字可知,梁启超所谓替考察宪政大臣代拟考察宪政之奏议,当在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1905年7月16日)内阁发表简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出洋考察政治的上谕之后至12月底五大臣实际成行之前。此时,五大臣尚没有离开国内,对世界各国的宪政现状应该正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此时即便梁启超为端方草拟了考察宪政的建议,是否被端方实际采用没有史料可以佐证。而有贺长雄为端方代写考察宪政报告,并将报告呈递朝廷获得采纳,则得到了端方致有贺长雄之感谢信的直接印证。因此,可以说有贺长雄为端方呈递的改革官制以备立宪的奏折捉刀更为可信和接近历史事实。

三 担任清廷考察日本宪政大臣讲师的经纬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四日(1906年9月9日),朝廷任命载泽、戴鸿慈、袁世凯等王公督抚14人为官制编纂大臣,派庆亲王奕劻、孙家鼐、瞿鸿禨总司核定,着手官制改革。同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官制改革方案出台,立宪活动由此正式启动。但是,官制改革毕竟只是立宪的前奏,为了有效推动立宪事业的核心,即制定宪法,翌年六月十九日(1907年7月28日),直隶总督袁世凯上奏请派大臣赴德日详考宪法。袁世凯在奏折中说:

立宪纲目,端绪至繁,近数十年来,环球各国无不颁布宪法,顾国既有情势之不同,则法亦有范围之互异。况宪法一定,永永不易,则所以绸缪未雨,斟酌而别择之者,非假以岁月不为功。前者载泽等奉使出洋,原为考求一切政治,本非专意宪法,且往还仅八阅月,当无暇洞见源流。臣闻日本之预备立宪也,遣伊藤博文等周游欧美视察宪政,绵历九年,始宣布七十六条之宪法。各国政体,以德意志、日本为近似吾国,现奉诏切实预备立宪,柯则具在,询度攸资。拟请特简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会同出使大臣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博访通人,详征故事,何者为入手之始,何者为收效之时,悬鉴照形,立竿取影,分别后先缓急,随时呈报政府核交资政院会议定夺,请旨施行。……至该大臣回国之期,不必预定,总以调查完竣巨细不遗为断,庶可由浅及深,随时搜录,俾宪法未定以前,折衷至当,层递推行,模范既良,厘订自易。[86]

朝廷采纳了袁世凯的这一建议,为了进一步考察外国的宪政现状,决定任命汪大燮[87]、于式枚[88]和达寿[89]为宪政考察大臣,分赴英国、德国和日本考察。临行前,宪政编查馆要求达寿考察的内容共有6类:“第一类宪政史、第二类宪法、第三类立法、第四类行政、第五类司法、第六类财政”[90]

为了使考察得以顺利进行,端方在成行之前拜访了日本驻北京的临时代理公使阿部守太郎,向其介绍了考察日本宪政的目的,并请求日本给予协助。对此,阿部不仅同意接受达寿到日本考察,甚至提议日本可以派遣宪法顾问,帮助中国建立宪政。

考察各国宪法之状况,以之作为制定并实施宪法之准备,以日本最为适当。此乃因日本宪法系巨细无遗比较研究各国宪法,斟酌国情之后制定实施之最新宪法故也。尤其两国同文同种之关系,诸如宪法之名称亦系采用贵国之往古文字,故此,贵国预备立宪,调查日本宪法尤易且切实可行。然制定宪法为至难之大业,终难以一二年之考察调查完成其准备。幸日本有不少学者精通各国宪法且有参与日本宪法活动之经验,故请阁下先行制作调查清单,以之咨询诸位宪政学者,展开有序之调查。此外,阁下调查断难充分,可向贵国推荐我国适当之学者,例如担任资政院之调查顾问(教习或调查嘱托之名称亦可),恰如刑法学家冈田博士之于贵国刑法编纂。如此,相信定能取得最良之结果。阁下可在抵达日本后将上述趣旨作为阁下之意见贡论于贵国政府。[91]

与此同时,清政府也向当时的日本首相桂太郎和伊藤博文提出了请求,希望日本为达寿的考察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接获清朝政府的请求后,伊藤马上入宫向天皇请示。据说天皇指示伊藤对达寿给予大力协助和照顾。但是,当时伊藤正出任韩国统监,无法对达寿给予直接的指导。于是,伊藤和桂太郎协商,将指导达寿考察的任务交给伊东巳代治。如前所述,伊东参与了日本宪法制定的全过程,推行宪政的经验十分丰富,由他负责指导达寿考察日本宪政可说是最合适的人选。伊东接受指示后,立即委托穗积八束、有贺长雄、清水澄[92]以及贵族院书记官长太田峰三郎[93]为达寿讲解日本的宪政现状。[94]

这样,1907年11月29日,达寿携带考察费用2万余两白银,率领书记官王鸿年、李景和、朱麟藻,随员李景圻、薛保之,书记生积廉、秦家润从北京出发。12月7日,搭乘日本邮船公司轮船相模丸抵达日本。[95]12月16日,达寿抵达东京后,便马不停蹄地开展考察活动。在日本政府的协助下,达寿于25日上午率清朝驻日公使李家驹、参赞卢永铭谒见了天皇。

由于前期接洽顺利,达寿到达日本后,伊东巳代治便与达寿协商考察日程,很快就敲定了考察内容,确定安排日本学者和行政官员,按照日本宪法史、比较宪法、议院法、司法、行政、财政六大题目为达寿开设专门课程。在这种背景下,有贺长雄担负起向清朝考察日本宪政大臣达寿系统地讲授日本宪政的任务,从而使他再一次与中国的立宪活动发生了联系,且这一次联系为有贺此后与中国保持长久的关系打下了基础。

有贺的宪法讲义安排在穗积八束教授之后。1908年2月4日开始第一讲,一星期讲授两次。5月31日,当讲义进行到第30次时,达寿接到国内回国的命令,有贺的宪法讲义就此告一段落。达寿在日本考察宪政得到日本政府的大力协助,有贺、穗积、太田等知名教授和行政高官亲自担纲讲解,使达寿对日本建立宪政的历史、日本宪政与欧美各国宪政的异同、日本宪法的主要制度设计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达寿对此非常感激,奉命回国时,留下了一封发自肺腑的感谢信:

余于上年奉使考察宪政,到东后承伊藤公爵介绍,得晤博士,与讨论宪政者五阅月。凡宪政之大端,与其利害得失之所在,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剖析学理,比较事实,侃侃而谈,如指诸掌。斗室对坐,快聆伟论,如亲游欧美睹其政俗,非博士之热心能若是乎?博士识精学粹,尤长于国法学,尝游历欧洲,与其学者相往还,故知名当世。今年夏余奉调回京,行将首途,聊书数言,以作纪念。异时者与博士再晤聚首,笑谈往事,则为私心所切盼者耳。[96]

时隔五个半月之后,清朝驻日公使李家驹[97]奉命继续考察日本宪政,于是,有贺从同年11月8日起,再一次为中国考察宪政大臣讲授日本宪政。讲义一个星期进行一次,至翌年7月9日结束。加上给达寿的讲义,前后一共讲授60次,时间加在一起恰好整整一年。与穗积、清水、太田等承担的讲义相比,有贺给中国考察宪政大臣讲授宪政的时间最长,所讲内容也最为丰富和深入。

和达寿一样,李家驹在听完有贺长雄的讲义后,也给有贺写了一封感谢信,对有贺的宪政讲义表达了感谢之情,兹录于下:

有贺博士学专理邃,驰誉寰区,为东方学界之泰斗,本人心折久之。顾以未获觌面为憾。逮承达侍郎之后考察宪政,博访通人,始获与博士订交,昕夕讲论,饫闻绪余,益自恨闻道之不早而识荆为己遇也。博士于欧儒学术,穿穴靡遗,且于我国历史制度,语焉能详。故每下一议,论列得失,辄中窾要,有倜傥指挥之慨,呜呼观止矣。既先后笔录所闻要谊,以献于朝,是于宪政前途,裨助良多。博士不朽之业,必与我国立宪史,同垂无穷,岂惟鄙人终身诵之而已哉。[98]

达寿和李家驹致有贺长雄的感谢信对有贺贯通东西的学问造诣表达了发自内心的赞许,并非出于客套,而是在与有贺的接触中,在听他讲授日本以及欧美各国的宪政历史和现状、日本宪法的特点等课程中,亲自感受到了有贺希望中国能够建立宪政的真诚。这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得到印证。

第一,有贺作为日本屈指可数的宪政学专家和知名教授,给中国考察宪政大臣讲授宪政课程,不是完全按照自己的学问体系单方面地灌输,实行填鸭式授课,而是按照听讲者的需要、根据中国方面的实际要求灵活地调整甚至改变自己的讲课内容。

达寿、李家驹奉命考察日本宪政之时,国内已经启动了官制改革,各种改革方案正在酝酿和设计之中,因此需要参考大量国外资料以及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身在国外的考察宪政大臣自然就被赋予了这种收集资料、听取外国专家意见的使命。于是,他们有时会根据国内的指示和要求,请求讲义老师对需要紧急收集的资料和咨询意见提供帮助。这时,讲师就不得不临时改变计划,优先满足考察宪政大臣的要求。例如,当李家驹接任达寿继续考察日本宪政时,有贺长雄本来打算按照事先与达寿确定的讲义课程,在太田峰三郎讲授完议院法之后,“从宪法角度讲授议院法的原则”[99],但由于推动宪政实践的需要,清廷要求优先考察日本官制,因此李家驹不能按部就班继续达寿此前商定的讲义日程,而希望有贺开讲日本的官制即行政制度。于是有贺不得不变更计划,以官制问题为中心讲授后期的课程。

又例如,光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日(1908年11月13日),即光绪皇帝驾崩的前一天,刚刚3岁的溥仪被指定为光绪帝的接班人,他的父亲——26岁的载沣担任摄政。14日和15日,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相继去世,宣统皇帝继位。为了顺利渡过这一局面,朝廷命令李家驹紧急考察日本的摄政制度,以从日本现行制度设计中吸取可供参考的东西。接此命令,李家驹随即于12月6日要求有贺长雄中断正常的讲义,讲授日本的摄政制度。《有贺长雄讲述宪政讲义》第35讲就是关于李家驹和有贺的问答记录。李家驹提出的问题包括:(1)立宪国家摄政的权限、大权以及特权的范围;(2)摄政行使大权时是否用天皇的名义;(3)中国现在还没有明确摄政的权限,但上谕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出,而且所有政治上的权力都专属于摄政,行使权力完全是摄政自己的想法,同时,不久前发布的上谕中有“朕以下”文字,这就是说皇帝以下所有皇族都必须服从摄政,以上各项从立宪政体而言,是否符合摄政的职权;(4)在中国,“朕以下”的皇族,即包括皇帝都要接受监督,是否合适;(5)在中国,皇帝一般不亲自主持祭典,而是派代理主持,以后或许需要天子主持,但新皇帝尚年幼,是否可以由担任摄政的皇族代表皇上主持;(6)国务大臣谒见摄政是否要像谒见皇上一样行君臣之礼;等等。反过来,有贺也向李家驹提出了许多问题,例如摄政与军队的关系怎么处理,摄政是否常住宫内,清廷是否设有皇族会议,摄政因故不能视事时遗诏是如何规定的,等等。[100]

总之,有贺长雄总是能够按照考察宪政大臣的希望调整讲课内容,为考察宪政大臣提供了很多方便。有贺对李家驹的提问逐一给予了解答,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让李家驹解答。从这篇记录可以看出,讲义老师和听讲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是师生,又像是朋友,有提问,有释疑,互为师生,体现了一种相互尊重的关系。

第二,讲义紧密结合中国正在开展的宪政活动中推出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理论和日本的实际经验,展开学术式的讨论,以此提高听讲者的政策制定能力。这种倾向在李家驹的讲义中有充分的体现。

例如,第36讲的题目是“清朝官制草案评论”,以清政府于1906年底公布的《预备立宪京内官制》为案例,对其逐项进行讨论和评论。为了管窥有贺长雄与李家驹课堂讨论的具体情形,下面摘取他们之间的对话片段。

……

有贺:内阁官制清单第1条,内阁政务大臣共14人,均辅弼君上,代负责任。这一条文之内有“均辅弼君上,代负责任”一句。其中“均”字表示“各个”之意,所以,它没有规定其中的责任是连带还是单独。也就是说,有时是负连带责任,有时是负单独责任,如果是这个意思那就很好。

李:就是这个意思。

有贺:其次,这个“代”字不妥。这里使用这个“代”字,不得不说还没有搞清楚真正的责任。责任有两重含义,一是对违宪所负责任,一是对政策失败所负责任。首先,说说违宪责任。当天子准备颁布违反宪法的命令时,国务大臣有拒绝副署的自由。而他没有行使这种自由,那是没有行使这种自由的大臣做得不对。其次,谈谈政策失败的责任。即使天子以不利于实现国家目标的方针,命令内阁施政,内阁成员没有义务去执行;如果天子强令执行,内阁成员有辞职不干的自由。然而,如果你没有辞职,执行了错误的方针,那就是大臣的错误。因此之故,国务大臣不是“代”君主承担责任,而是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而且,如果使用这一“代”字,假如政策的结果不好,那就会导致让人民觉得是天子推行了恶政。即便从这一点来看,这个“代”字用得也不好。

……

有贺:第3条,左右副大臣各一人,协同总理大臣,平章内外政事。条文中的协同是什么意思?

李:协同就是辅佐的意思,与唐朝的“同平章政事”的意思相同。

有贺:从负责任的角度上说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字义。严格地说,总理大臣和副总理大臣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副总理辅佐实施总理制定的大政方向,总理挑选赞成自己方针的人选,奏请天皇将他任命为副总理。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副总理是和总理协商确定大政方针,因此,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副总理未必一定要赞成总理的方针的人出任。取哪一种看法就取决于协同的字义。上述两种看法之中,中国究竟属于哪一种呢?

李:在什么意义上协同,这个问题在起草时没有思考过。起草法律时,只是觉得军机大臣有6人,总理大臣1人太少,那就设置副总理吧。当时拟草条文的时候就是这样一种茫然的想法。草案规定副总理2人,但有些党派人士甚至提出设4人。

有贺:这一点很有必要认真琢磨。如果担任总理的人,例如张之洞或者袁世凯担任总理,副总理的人选他可以推荐政见和自己相同的人,那正好与西方的无任所大臣相似,那不会有问题。如果,不允许这样推荐,是否需要这样规定那就是个问题了。理由我下面再讲。

李:两位副总理恰如各部尚书、侍郎的任命,或将由天子任命,不用总理推荐。侍郎就是由天子乾纲独断,亲自任命。

有贺:果真如此的话,设置副总理的做法与立宪政体的理论不符。这是因为,总理、副总理三个人各自都有相同的看法是非常偶然的事情,大体上都会有各自的想法。……于是,当三个人的意见相左,而只执行总理的意见,副总理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副总理就没有必要留在他的职位上。这是因为,当自己坚信为了实现国家的目标而必须实行的方针未被采纳时,那他就不能负这个责任,继续待在其职位上就是放弃自己的责任,而完全是出于留恋其官职的私心,所以,不能以立宪政体之国务大臣的行为来看待。但是,如果内阁没有方针,副总理也无须辞职。内阁没有自己的方针,内阁成员们也只能浑浑噩噩,打发日子而已。这种无所作为的内阁绝不可能使国家发展进步。国家所要求的是积极进取的内阁。……像中国这种有待将来发展进步的国家无所作为的内阁将是一大障碍。

李:您说得完全对!我也希望废除第3条。如果关于本条还有其他可供参考的内容,殷望指教。对于这份草案,我国还有认为总理设1人即可以及主张可以设2~3人的议论。持后一种意见的是看到了太政官时代的官制有左右大臣而得出的见解。太政官制度可能与现今的制度有关系,望能就它们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

有贺:现在的制度是明治18年12月改定的,它之所以被修改,是因为旧官制缺陷比较多,贵国为什么不仿效新官制呢?

李:说实话,在草案起草的会议上,因为贵国在实施新官制时,官制制定后,离职者很多,所以一般都不希望参考新官制。

有贺:如果是这样,那么可以设立像我国枢密院那样的高尚机关,将那些离职者收容在那里,给他们发放高薪,且不用他们承担责任,让他们在那里高谈阔论,岂不更好?

李:当时就有这种议论。于是现在成立了名叫集贤院的机关。所谓集贤院,其实和元老院相同,只是元老院在中国国语中的发音与养老院谐音,故回避使用元老院这一名称。

……

有贺:关于第3条还有可以评论的地方,就到此结束吧。从贵国的舆论看,废除第3条似乎相当困难,我可以特别就第3条撰写论文。

李:谢谢您![101]

实际上,有贺和李家驹还针对第4条吏部和礼部的存废问题、第5条特旨派遣至内阁人员的待遇以及责任问题、第6条关于阁僚的兼任及临时代理大臣的责任问题、第7条关于大臣谒见皇帝和入对是否需要总理大臣同意的问题、第8条关于大臣副署法律的问题、第10条有关军国的重要事件是否需要交付阁议的问题、军咨大臣与陆海军大臣的关系、敕令与法律的关系、限制有爵位者担任政务大臣的问题、各部官制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对于这种讲授方法,李家驹感到十分满意,说“这样的研究方法得益良多”[102]。达寿、李家驹正是得益于有贺长雄这种具有实战意义的讲义,回国后才能向朝廷提出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四 有贺长雄宪政讲义概要

事后,有贺将讲义稿交给了伊东,该讲义稿现收藏于《伊东巳代治文书》内。[103]这为我们今天调查了解当年有贺是从什么角度讲授日本的宪法和宪政,都讲了哪些内容,怎样以及在多大范围内为考察日本宪政的中国大臣出谋划策,提供了一份极其宝贵的历史资料。

如上所述,有贺的宪政讲义分为前期对达寿的30讲和后期对李家驹的30讲,共计60讲。从表1-4所列各讲内容可知,前期的30讲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明治维新至宪法颁布,主要讲述这一时期日本统治结构的历史沿革,内容包括维新前后国情的主要特点(第1讲)、维新后政府的组织概况及五条誓文(第2讲)、奉还版籍废藩置县及创设元老院(第3讲)。第二部分是制定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准备阶段,内容包括地方官会议的设立、地方议会的设立、政党的勃兴、设立民选议院的舆论、关于言论集会结社的取缔法(第4讲),制定宪法的准备、十八年的改革、行政各部的组织整顿、制定宪法的方法、颁布宪法的仪式(第5讲),宪法实施的筹备、实施宪法及当时的状况(第6讲)。第三部分为日本宪法与欧洲各国宪法的比较。这部分内容可以说是前期讲义的核心,内容包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等欧美各国的立宪政治的历史和现状(第7~10讲)、日本立宪的由来与其他国家立宪由来的差异及其结果。在立宪由来的比较中,讲义分门别类,娓娓道来。其中讲解的差异内容包括:宪法解释、皇位及皇室、天皇大权及发布命令的方式、政府、大臣的责任、议会、预算、国家与军队之间的关系、臣民的权利和义务、强制权及非常权等(第11~30讲)。有贺长雄不厌其烦地比较分析上述差异,从其讲义的讨论中可以感觉到,其目的就是想强调,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仿效欧美各国,但因为按照本国的国情进行了改良,因此各项制度反而比欧美各国的先进和优越,并希图将这些观念印在听讲者的脑子里。

后期的讲义根据李家驹的要求,主要侧重于行政制度,内容包括中央官制、地方官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地方自治制度、文官制度以及皇室制度和枢密院的组织结构。后期讲义与前期讲义相比,一个最大的区别是增加了讲师与听讲者之间的对话和讨论,讨论内容大多围绕现存制度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展开。例如,宣统皇帝即位之时,在朝廷内设立了摄政王。有贺和李家驹及其随从之间,就此问题进行了提问和答疑。又例如,对清朝官制草案进行了评论和讨论。这种讲学方法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让人感觉到讲学就像是一场如何设计清朝宪政框架的学术讨论。

表1-4 有贺长雄对中国考察日本宪政大臣达寿、李家驹讲授宪政的各讲内容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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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为了使清廷推进宪政时能够便于实际操作,有贺长雄还把自己担任内阁书记官时代曾经经手过的,有关制作政府内部文案的一些文书式样交给了李家驹,而这些文件在市面上根本找不到。这些文书式样都是内部规定,例如政府召集议会、开会、停会、闭会或解散议会时诏敕的书写方式,政府向议会提出预算案或法律案时的说明书的书写格式,政府请求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的操作方法,等等。这些文件和文书式样虽然都是内部规则,但对于从未有过宪政体验的国家而言,这些资料是极其难得的。这件事看上去很不起眼,却从一个侧面窥见有贺长雄对于中国引进宪政体制是如此热心和寄予厚望。

此外,有贺长雄还通过讲义,结合日本现行的立宪体制,比较欧美各国宪政的历史和现状,考虑清朝的政治实际,向考察日本宪政大臣达寿和李家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劝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有贺的讲义内容可以当作中国推行宪政的教科书或参考书。下节将重点论述有贺为中国推行宪政提出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