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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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的现实性

吴春华 李欣[1]

摘要: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高等院校,在跨越式发展的同时,腐败现象也在滋生和蔓延,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是后者得以出现的根本原因。关注高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从新时期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从源头上预防高校腐败、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增强高校工作者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促进高校人才培养、促进大学生廉政教育科学化、为公共事业单位反腐败提供借鉴等方面,阐释了关注我国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的必要性。

关键词:高等院校;利益冲突;预防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防止利益冲突”首次被写进中央文件,也是“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在我国第一次被正式纳入反腐倡廉的范畴。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这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顺应了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的现实需求,为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和实施策略。

作为社会的子系统,高等学校受到改革开放以来内外环境变化的深刻影响。从外部看,由于市场要素逐步渗透到教育领域,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高校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然而高校面对变动的外部环境和公众的多元诉求,在资源需求总体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前景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加剧了其自主管理的风险。在高校内部,受社会浮躁及趋利风气的影响,高校自身的价值取向不断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由责任意识、道德意识、伦理意识和诚信意识淡化或异化所带来的影响更是不可小觑。可见,当今高校面临前所未有的运行和管理风险,尤其是高校内部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潜藏着冲突,当参与者企图运用公共权力实现非公共利益时,冲突便有可能显现并激化。如果不及时对这种冲突进行协调而任由发展,不仅会破坏学校的和谐与稳定,而且极易形成腐败行为,严重影响学校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因此,高校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阵地同样面临着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重要任务。

研究高等院校发生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每一桩高校腐败案无不牵扯利益问题。而在众多利益关系之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又是导致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本因素。这里的利益冲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利益冲突[2],作为廉政概念的“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3]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以致价值判断和政策取向偏离公共利益要求,发生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4]当前,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一些高校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个人的私利,将个人发展凌驾于学校整体发展之上,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少数领导干部以对物质的无止境贪欲取代了对教育事业的信仰和对崇高理想的远大追求,最终沦落为金钱的奴隶。高校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拥有较高权力的校级领导者、居于重要岗位的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的行政干部身上,主要体现在学校招生、课题申报、科研经费使用、干部选拔、职称评定、基建项目、财务资产管理、校办企业等领域。

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人类历史的研究前提是“一些现实的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6]。这里的“物质生活条件”就是利益主体“现实人”的利益,而他们自己的创造活动不过是实现其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因素。由于受自身条件及所处自然环境的制约,人们在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中,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构成了人们实现自身利益的制度条件和社会基础。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利益观念被空前强化,如何防止利益冲突,防止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成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高等教育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承担着重要使命,预防和惩治高校腐败对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显得极为关键。由于造成腐败行为的根源就在于“利益冲突”,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当前我国高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以及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成果,我们在天津、河北、山西、河南的部分高校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抽样问卷调查。问卷以“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为主题,设置了5大类40项问题,分别涉及被调查者对当前高校腐败问题的基本态度,对高校利益冲突的发生人群和产生领域的认识,对利益冲突原因的看法,对当前高校中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价,以及对高校防止利益冲突的建议。调查对象主要包括高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行政人员、高校后勤管理人员、教学人员以及研究生。调查期间共发放问卷650份,回收有效问卷共607份,有效回收率为93.4%。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当前我国高等院校中存在严重的腐败现象(见图1),并认为高校中的腐败比起政府腐败和商业腐败来,其社会危害性更严重(见图2)。因此,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

图1 当前高等院校中存在严重的腐败现象

图2 高校中的腐败比政府腐败和商业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有利于促进新时期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许多国家廉政立法的核心,就是防止利益冲突。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主要是防止高等院校中的以权谋私、权力异化,规范高等院校的权力行为,防止高等院校在面临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把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从而避免公益受损、私利受益。它是对高校党风廉政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也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高校利益冲突是高校公共权力异化的表现,是产生腐败现象的重要根源,如果不用相关制度进行合理疏导和解决,明确公共利益与高校工作人员私人利益的界限,提前阻断以权谋私的渠道和路径,就会破坏教育公正,影响高校形象和公信力。调查中有超过3/4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发生腐败现象的根源在于针对腐败的惩防制度不完善或存在缺陷(见图3)。而加强对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正是建立科学、合理与有效的惩防腐败制度的必经之路,加强对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的研究,可以科学预见高校领导干部和相关负责人在行使权力的哪些环节和领域中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导致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行为的产生,从而建立一套有效的预防制度,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健康运行,维护高校的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

图3 高校中腐败的根源在于惩防腐败制度不完善或存在缺陷

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高校腐败。高校的腐败行为一般是由利益冲突激化产生的。利益冲突最容易发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界处,特别是在招生、基建、图书管理等业务来往较多的部门。由于高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直接参与招生、基建、采购等相关业务活动中,对具体公务的处理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机会在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优先考虑私人利益。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可能并没有收取贿赂,也没有直接违反国家规定,但他们却通过政策偏袒、内部信息和人情照顾等方式,为自己、亲友或商业合作者谋取利益提供了方便。利益冲突就发生在这些公共权力行使者“处在一种因为个人的既得利益很难或根本不可能全心全意地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情况下”[7]。不正确应对这种情况,利益冲突将会变成腐败行为;更重要的是,社会对高校的信任将会受到严重侵蚀,甚至对教育事业失去信心。公共权力是一种信任,一旦在公务过程中掺进私人利益,其权力就会失去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

防止利益冲突的提出,强有力地打压了消极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那些极易导致腐败又常模糊人们认识并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消极现象,会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和警觉,更值得着力整治。在此意义上,防止利益冲突善莫大焉,无疑是对消极腐败现象的一记精准的猛拳,从利益关系角度为根本解决所谓“公私不分”之类的问题拓展了思路、提供了契机。利益关系一旦明确,对诸如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等“顽疾”的治理至少是多了一剂对症的良药,只要持之以恒地治理下去,其“痊愈”终会实现。

图4 高校中的腐败制约着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有利于从严治校、提高高校教学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央决策,我们要抢抓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各方面资源,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以及一批重点学科,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但与国际知名大学比较,我们在不少方面有差距,最大的差距是针对防止和惩治高校腐败行为的措施不力。本次调查结果显示,90%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中的腐败行为严重制约着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见图4)。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已经由“外延式”重数量转为“内涵式”重质量的发展模式。高等教育的发展已不仅仅意味着教学规模扩展、硬件设施提升、师资力量壮大,更体现在教学质量的提升和社会服务的加强上。高校已不再是“象牙塔”,而是紧密地融入日新月异的社会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此过程中,决定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也变得愈加复杂。因而,有效预防各类腐败行为的产生,防止在社会与高校的紧密联系中可能发生的个人利益侵犯公共利益的现象,就成为提高高校教学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有利于增强高校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大学公信力。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高校工作者在面临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时把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利用权力及其影响力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大学是一个社会的道德示范点,常常成为社会道德风尚的引领者。而高校工作者自身道德水平的提高,对高校人才道德水平的提高发挥着关键作用。高校工作者引领校园文化建设,通过树立和形成敬业爱岗、甘愿奉献的校园文化,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和干成事的校风,干干净净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就会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有力的保障。高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设,可以在探索规范伦理建设路径的同时,注重高校工作者的伦理建设,使他们肩负起搞好教育事业的重大社会责任。

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有利于促进高校人才培养。高校承担着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人才培养是高校工作的中心任务。而高校的种种腐败现象,如基建领域的腐败、招生领域的腐败、学术领域的腐败等等,危害非常严重,影响十分恶劣。高校腐败问题虽然是高校个别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行为,但它会毒害学生的心灵,影响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甚至摧毁整个社会的良心,玷污社会的未来。从我们的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到,90%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中的腐败对青年学生的影响是长久而深远的,甚至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对该观点持“非常同意”的态度(见图5),表明了人们对腐败毒害青年的健康成长这一事实具有十分清醒的认识。身处高校内部,大学生对亲眼所见、亲身感受的高校腐败是敏感的,随着高校招生数量的逐年增多,高校毕业生越来越多,源源不断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将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和骨干,有些甚至会成为各行各业的领袖式人物。对这些未来社会的管理者和建设者进行公正廉洁的教育,更应该成为高等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国家角度来讲,加强高校防止利益冲突建设,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培养出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防腐拒变能力强的接班人,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图5 高校中的腐败对青年学生的影响是长久而深远的

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廉政教育科学化。《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指出:“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共青团组织要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就要求高校必须将开展大学生廉政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大学生的廉政意识,充分发挥高校在大学生廉政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由于大学生群体自身的特殊性,他们思想活跃,独立意识较强,并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因此,教育内容只有适合大学生的认知思维习惯和学习特点,才能取得有益的效果。对大学生的廉政教育必须结合我国利益需求多样化和价值观多元化的现实来进行。社会承认个人有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同时,社会也要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防止个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关注高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让大学生充分了解当前高校中存在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利益冲突激化的后果、高校腐败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等问题,不仅是对大学生知情权的尊重,同时也是改善大学生廉政教育的重要措施。廉政教育的现实性和科学性,使大学生们能够真正意识到反腐倡廉任务的重要性,提高从我做起的主人翁意识,强化其社会责任感,发挥好监督作用。

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有利于为公共事业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借鉴。我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公共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不同的显著特点是公共服务内容的专业性和服务对象的针对性。这就决定了在公共事业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必须考虑到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高校作为承担教书育人历史使命的公共事业单位具有鲜明的公益性,按照《教育法》的规定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教育产品。高等学校在外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管理,在内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这种背景之下,高校的腐败现象亦有其自身的特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利于贯彻党和政府的统一意志,有助于达成上下一致,提高管理效率。但在这种结构中,行政权往往发挥着强有力的主导作用,实际上是行政权力主导模式。在强调抓“一把手”、“一把手”亲自抓、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下,权力更是过分集中于学校的主要领导手上,既强化了领导责任,也放大了权力的裁量权。这就容易形成高校领导与重点领域的部门负责人的权力专断与滥用,并最终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其中主要涉及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招生、基建、工程、财务、人事、职称评定等方面。纵观高校各类腐败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总是其根本原因。因此,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不应只重“反腐”,更要重视“防腐”,而“防腐”的核心就是防止利益冲突,在防止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去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公共事业单位改革,一些原来由政府包办的社会事务正逐渐交由社会或市场来管理,政府正在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而公共事业单位也必须在转型的浪潮下面临市场和社会的考验。承担着社会各项专门性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能否经受得住这次考验,首先要看其“内部城墙”是否坚固。由此可见,公共事业单位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职务腐败任务十分艰巨。因而,关注高等院校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积极探索出一套以教育领域为代表的公共事业单位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对于其他公共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具有重大的意义。

原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1] 作者简介:吴春华,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师范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从事政治与行政管理研究。

[2] 一般意义的利益冲突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基于需求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与争夺。

[3] 公职人员是基于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成为社会公众的代理人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本文认为,高校领导干部同样是一种基于教学管理关系而形成的公共代理人,其权力亦是一种公共权力。

[4] 经合组织(OECD)把利益冲突界定为公职人员的公共职责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只要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不恰当地影响到其履行公共职责,就认为存在利益冲突。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82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第86页。

[7] 菲利克斯·尼格罗、劳埃德·尼格罗:《公共行政简明教程》,郭晓来等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第329~3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