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与家庭:《妇女研究论丛》研究集萃(全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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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预防

马忆南[7]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是第二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充分体现了反家暴需以“预防为主”的思想。家庭暴力是文化、习俗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综合性、循环性等特点。治理这样一种社会顽疾,事前的预防永远比事后的惩罚更显重要。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家庭暴力仅靠受害人自身乃至单个组织或分散的力量很难实现,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合作,共同构筑一个综合性多元化的社会预防网络。为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第6条至第12条全面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了国家、社会团体、媒体、教育、医疗等机构在家庭暴力预防方面的职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的规定可圈可点,明确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内容。

第一,预防家庭暴力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和个人。上述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第二,预防家庭暴力的方法包括各类主体事先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咨询和指导等手段增强公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及能力,在事中通过批评教育、调解和化解等措施阻断家庭暴力,在事后通过提供投诉渠道、医疗救治、心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社会化服务救助、保护受害人。

第三,在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国家和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以及家庭担负着重要职责。

预防家庭暴力首先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行动,国家通过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卫生等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了具体履行国家责任,该法第7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第8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9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分别是全国各族各界工人、共青团员、妇女、残疾人联合起来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上述群体利益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8]。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共青团员、妇女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预防“针对职工、共青团员、妇女、残疾人的家庭暴力,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是重要依托力量”[9]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虽然不以纠纷的解决为宗旨,但这些组织的工作性质、特点决定其在预防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10]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化职工、共青团员、妇女、残疾人的反家庭暴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形成反对家庭暴力、关爱尊重生命、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11];“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应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案件中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公正地解决针对特殊群体的家庭暴力案件”[12]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在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大众传媒“是舆论传播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它通过向社会传递家庭暴力信息及其社会评价,使公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行为后果及善恶是非,促使公众将对社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认知转化为自己的内心约束与行为准则,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目的”[13]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覆盖面大、受众广、传播快,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公共教育平台,“新闻报道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和态度的认识,其对公众防治家庭暴力意识的影响不可低估”[14]。大众传媒要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提升公众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和防治家庭暴力的意识及能力。为避免新闻媒体传播负面言论误导公众,新闻机构不得发表宣扬家庭暴力或歧视、贬损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言论。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教育是预防家庭暴力最基础、最有效的手段,通过教育体系培养少年儿童对待家庭暴力的正确态度和行为,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态度和行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作为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责无旁贷地负有预防家庭暴力的神圣职责。为此,学校应把握好教材、教师、教学内容等教育中的关键要素[15],“一方面应把两性平等观念、防治家庭暴力的知识纳入不同层次的相关课程中,另一方面应对选用的教材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宣扬家庭暴力或歧视、贬损女性”[16]和弱势群体的内容。“同时,通过培训教师,使教师群体增强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以便进一步向被教育对象传播。最终使少年儿童了解家庭暴力、远离家庭暴力、排斥家庭暴力,并掌握必要的防治知识,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对暴力零容忍的文化教育环境。”[17]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还特别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暴力发生后,许多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早寻求的是医疗救治,医务人员为此成为第一见证人。”[18]“取证工作是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难点,特别是受害人的伤情因时间性强一旦错失取证时机容易导致取证难度加大。通常情况下,医院的诊疗记是记录受害人伤情的第一手证据,也是认定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现实生活中,医务人员很容易根据临床经验辨识出患者伤情是否因家庭暴力所致,但有的医务人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是医治伤病,没必要也无暇顾及其他问题;有的则认为受暴人自己都不愿说出致伤原因,自己就更不必多管闲事。如果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除了及时进行临床救治外,还负有做好记录、保存证据的义务,则有助于为认定家庭暴力提供重要证据支持。”[19]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还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人民调解组织具有社会主义性、群众性和自治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即在做好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做好预防工作,预防纠纷的激化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对于尚未形成的纠纷的异常表象,则要防止纠纷的发生,把可能形成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工作要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面对各种家庭矛盾和纠纷,应充分运用调解这一重要方法,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当事人所在单位是中国预防家庭暴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门,“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对单位的依赖越来越弱,但由于单位与职工的工作纽带联系,且自然存在于职工身边,便于联系、求助,其作用不可低估”[20]。“单位作为职工所依托的组织,单位的工作离不开职工的劳动付出,而职工的权益离不开单位的维权保障。单位理应给予职工必要及时的关心、爱护与帮助,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提供必要的帮助。同时,也应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组织监督与管理,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加以劝阻、制止,制止无效应及时报警。通常情况下,施暴者较为注重所在单位的评价,单位出面干预家庭暴力,对施暴人会产生较大威慑”[21]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强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预防家庭暴力,家庭是一个重要领域,家庭暴力常常因“法不入家门”“家庭自治”等观念而被隐藏和庇护。在家庭关系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通常存在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无法与握有经济强权和社会资源的成年人和监护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如果国家不加以必要的干预,强势成员就可能以自己的强制意志去控制、侵害弱势成员的权益,因此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申明当“家庭自治”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国家管制和公权力就会出现,成为家庭教育的调整器。

(原载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