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义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受害人救济途径】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注解
协商与调解是非司法解决方式,诉讼是通过司法解决纠纷的途径,各自有其优缺点:(1)协商与调解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当达成协议时,一般都会自觉遵守,信守承诺;诉讼则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不再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对于生效的判决,必须强制遵守与执行。(2)协商的程序十分宽松,处理起来省时省力;调解的程序较诉讼相对会宽松一些,只是较协商而言,有第三方的介入;诉讼则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一般处理起来会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花费较大的精力。(3)协商方式一般有很大的灵活性,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解决问题;调解方式也有很大灵活性,只是要有第三人的介入,而该第三方的介入正好方便了当事人双方的沟通和协商;诉讼方式则缺少灵活性,需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4)协商或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是学校和学生,在互谅互让的气氛中解决问题,有利于事后各方的了解与合作;诉讼一般是在双方纷争较大、矛盾较深的情况下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诉讼尽量将纷争和矛盾进行强制性化解。(5)协商的最大缺点是其不是万能的,只能解决部分的、争议较小的伤害事故,而对于各方利害冲突较大,分歧严重的,事故当事各方不愿意妥协或作出足够让步的,就很难采用协商方式;调解的适用范围也有一定限度;而诉讼则是各方当事人都可采取的解决途径。
应用
21.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受害人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
如果教师体罚学生,是出于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学生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其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根据本办法第27条的规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可以行使追偿权。
如果教师体罚学生是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由此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该教师是被告,是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学生不能以学校为被告要求赔偿。
第十九条【调解时限】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调解处理方式】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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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事人对协商、调解方式下的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当对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所自行达成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分两种情况:(1)协商方式下,由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责任,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责任认定和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只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不遵照履行,则还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来确认当事人协商结果的效力后,再予以强制执行。当然,如果协商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则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协商结果。(2)对于通过调解方式进行的责任认定,与协商方式进行的责任认定不同,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反悔,不具有严格的法律上的效力。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责任认定,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诉讼】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注解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索赔途径中,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同时,也是当事人争议解决和权利维护的最后保障。对于诉讼,可以是当事人在协商或调解之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当事人不经协商、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在协商调解达成协议之后,由于一方不履行或反悔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为受伤害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应用
23.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我国,民事审判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即对于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第一审程序,当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在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时,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够再进一步提起上诉。当事人在诉讼时,应注意在选择管辖法院、书写起诉状、交纳诉讼费用、财产的保全和证据保全、开庭审理、法院的调解以及上诉和执行等诉讼程序中的问题。
(1)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可向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县、区级)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1]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者相一致,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两地不一致的情况下,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便利的原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准备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供民事起诉状。起诉状的内容包括:①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②正文。第一,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有多项具体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第二,事实与理由。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第三,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③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件除写明起诉状副本×份外,提交证据的,还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最后由起诉人签名盖章,写明起诉日期。另外,起诉状最好以打印形式;如书写的,要字迹清楚,最好用钢笔书写。
(3)交纳诉讼费用
在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时,当事人应当同时向法院支付诉讼费用。对于一审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费用的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对于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一般是各法院的立案庭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的同时,当事人需要交纳诉讼费。诉讼收费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分为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件征收。由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发生的是侵害学生人身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当事人需要按照所请求的赔偿金额来计算诉讼费用。
(4)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果事故的责任人出于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处于其占有、管理的与事故案件处理有关的财产时,原告就可以提请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照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5)开庭审理
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就进入第一审程序。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基本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一般适用普通程序。
(6)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开始。调解的结果有两种:第一,因调解无效而结束;第二,调解达成一致的协议而终结,此时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并签收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一方不按照调解书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法院宣判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未上诉的,或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未上诉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8)上诉
上诉要满足如下条件:①能够提起上诉的人必须合格,即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②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中所作出的还未生效的裁判提起上诉。③必须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即在判决书送达后的15日内提起,或在裁决书送达后的10日内提起。④上诉应当提交书面的上诉状;⑤上诉的途径:一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二是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24.对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所确定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
由于不服的原因很多,这样,在进行的救济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几点:(1)当对在责任认定中的证据有疑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或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2)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往往会涉及伤残鉴定,而鉴定结论一般都会根本性地影响案件的责任认定,因此,要注意鉴定结论,包括对鉴定结论的不服。(3)当法院对责任认定以判决书的方式宣判时,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及判决结果的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或者对生效的判决申请再审。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报告】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根据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此条应为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