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注说明
《伤寒全生集》成书于明正统十年(1445),对《伤寒论》言而未尽者有诸多发挥,对伤寒症状及证候的辨证论治,往往不拘成法和成方,具有很高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极大的临床实用价值。
一、作者及成书
陶华,字尚文,号节庵、节庵道人,浙江余杭人。生于明洪武二年(1369),卒于明天顺七年(1463),明代著名医家。
陶氏幼年业儒,旁通百氏,成年遇良医授予秘藏医籍,遂探研医术。精研《伤寒论》,颇有创见。为人治病,深切脉理,旁察病源,随症制方,不拘古法,屡有奇效。曾悬壶杭州,治伤寒常一剂即愈,名著一时,人称“陶一帖”。著有《伤寒琐言》《陶氏家秘》《杀车槌法》《一提金启蒙》《证脉截江网》各1卷。成无己《伤寒明理论》仅50证,陶氏鉴其未备,斟酌增删,写成《伤寒明理续论》1卷,明正统十年(1445)合辑为《伤寒六书》,又名《陶氏伤寒六书》6卷,流行较广,颇有影响。后又撰《伤寒全书》5卷、《伤寒治例点金》2卷、《伤寒治例直指》2卷、《伤寒直格标本论》1卷、《伤寒段段锦》1卷。在伤寒分证和治法方面有所发展。此外,又著《痈疽神验秘方》1卷、《陶节庵心髓》1卷。
《伤寒全生集》为陶氏虑其子不能习为良医而著,为陶氏一生习医之精华,该书序云:“余晚年得子,方逾弱冠,柔软多病,习懒不能自强,必非能受此道者,日夜痛心,惧夫吾殁之后,有病委之庸医,足可以伤生灭性……某今年七十有七,衰迈殊甚,桑榆之日,岂能久照,日夜用心,以辑成《伤寒明理续编》,论法虽略备,非有师承口诀,不能融会贯通于心。又著《全生集》一卷,文虽鄙俚,然言简意到,其中包括仲景不传之妙,皆世所未尝闻见,剖露肺肝,以罄其蕴奥,实升高之梯阶,当宝之如珠玉,潜心玩绎探索,以尽厥旨。”陶氏在几近耄耋之年,“日夜用心”,著书立说,其用心之良苦,感人肺腑。
二、版本源流及底、校本的选择
本书现存明代版本有明崇祯十三年(1640)娄东蔡懋德刻本和明末关中薛贞刻本等8个版本。清刻版本有清初吴郡大来堂刻本、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松荫堂刻本、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古越尺木堂刻本、清乾隆刻本本衙藏板、清嘉庆十五年(1810)刻本、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长州书业堂刻本、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桐石山房刻本、清嘉庆眉寿堂刻本本衙藏板、清刘清堂刻本、清绿荫堂刻本等。
本次校注,以娄东蔡懋德刻本(简称“蔡本”)为底本,关中薛贞刻本(简称“薛贞本”)为主校本。薛贞本有2个序:陶华的原序和署名为“监察御史关中薛贞题”的薛序;蔡本的序中有“薛君得是编而喜曰:是可广吾生生之仁也”、“薛按君惠爱苍生之盛意亦并垂不朽矣乎”等文字,说明蔡本在薛贞本之后。薛贞本虽早,但损毁严重,有大量残缺和脱漏现象,而蔡本则内容完整、错误较少、校刻精当,故选蔡本为底本,选薛贞本为主校本。嘉庆眉寿堂刻本本衙藏板(简称“嘉庆本”)是叶天士对乾隆四十七年(1782)刻印本的点评本,这在清代版本中属于较早的,选为参校本。
三、校注的原则与体例
本次校注《伤寒全生集》,以尊重原著、保持原貌为原则,具体原则及方法如下:
1.此次校注将原本的繁体字竖排本,整理为简化字横排本。
2.凡底本无误,校本有误者,一律不出校记。凡底本有误,根据校勘的依据予以纠正者,出是非性校记。凡底本与校本互异,义均可通者,分以下三种情况:以底本义胜者,一律不出校记;以校本义胜者,出倾向性校记;无法判断何本义胜者,出异同校记。底本与校本虽然一致,但按文义疑有讹、脱、衍、倒等,又缺乏依据未能遽定者,保留原文不作改动,出存疑校记。
3.对原书中的冷僻费解及具有特定含义的字词、术语等进行了解释。注音采用汉语拼音加同音字注音的方法。解释通假字、古体字。对生僻词汇及中医专用术语进行注释,解释难以理解的句义。
4.同一个字(词)需要多次校注时的处理:同一个字在全书中均为同一含义(用法),则在首见处出校注记并注明“下同”,余者不一一出校;如在不同的句子中有不同的含义,则随见随校。
5.字形属一般笔画之误,如属“日”、“曰”混淆,“己”、“巳”、“已”不分者,径改。其他如“增寒壮热”径改为“憎寒壮热”,“躁渴”径改为“燥渴”等,均不出校记。底本中的常见异体字、俗体字、手写体,统一以规范字律齐,不出校。如:悞、悮-误,川穹-川芎,刧-劫,効-效,栢-柏,蚘虫-蛔虫,胷-胸等。
6.“症”“证”二字在明清以前未严格区分,所以在本书中有当用“证”字而误用为“症”的现象,如“阴症”、“阴阳症”、“表症”、“热症”、“瘀血症”等等,为维持原貌,本次校勘未作修改。另有一些古今用字有变化的情况,因其无碍文义,也未作修改,如“舌上燥胎”“黄胎”“舌胎”“白胎”之“胎”字现多用“苔”,校勘中未作处理。
7.底本在各卷之前有本卷目录,本次校勘将目录集中放在全书正文之前,同时删除了各卷前的目录。
8.底本各卷前均有“会稽玉符朱映璧校正,镇江府医官司何爌重校,苏州府医生戈如璧同校”等三行文字,本次校注均予删除。
9.原书凡例中各条前有标识符“—”,今一并删去,不再出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