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状况发展报告2015(经济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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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是未来农业生产经营的趋势,但是在传统小农经营的格局之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限制性因素,那么我们将从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出发,重点分析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可行性。

一、小农经营面临的困境

(1)小农经营的土地规模较小且内部差异较大

伴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业经营体系逐渐完善,农业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农业现代化不断深入。所调查的3231个农户数据表明,普通农户所经营的平均土地面积为40.71亩(包括内蒙古、新疆等地的草场面积),中值为5亩。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均经营土地面积高达108.85亩,样本中值为36亩,是普通农户中值的7倍以上。进一步对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离散程度进行分析,其标准差分别为499.34和286.86。这表明在土地经营规模方面,普通农户内部差异较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差异较小,距中值36亩的离散趋势较小。综上所述,普通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小且内部差异较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较大且内部差异较小。(见表2-19)

表2-19 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规模 (单位:亩,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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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农经营的务农收入水平较低

在城镇化、工业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国内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高。在此背景下,以精耕细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生产经营方式面临了较大挑战。在3288个有效样本中,小农经营的平均年收入为18 104.40元,样本中值为6535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均年收入为187 767.33元,是小农经营收入的10倍左右,样本中值为83 070元。数据表明,与传统小农户相比,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中具有相对优势,其平均收入远远高于小农经营的平均收入。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内部差距也较大,其标准差高达447 865.40,是普通农户这一数值的8.4倍。综上所述,小农经营的收入普遍较低,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较高,且各主体间的收入差距较大。(见表2-20)

表2-20 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收入情况 (单位:元/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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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农经营面临生产投入不足和生产技术落后难题

以传统农户为生产主体、以众多分散农民经纪人为购销主力的传统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着诸多困境。对3188户农民进行调查发现,在农业生产上面临劳动力不足、耕地面积小、生产资金不足等生产投入难题的农户占比分别为26.32%、13.52%和7.18%,合计占比为47.02%。遇到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农业技术水平跟不上、生产方式落后、田地管理方式不合理等技术难题的农户占比分别为13.43%、10.26%、13.58%、3.26%,合计高达40.53%。而面临农产品滞销和其他难题的农户占比较低,分别为2.92%和9.53%。可见,小农经营在农业生产上主要面临生产投入不足和生产技术落后等困境,其中投入不足难题尤为突出。(见表2-21)

表2-21 普通农户在农业生产上面临的主要问题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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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农转型的意愿和基础

(1)三成以上农民有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

农业的小规模经营使得农户家庭的交易成本增加,使得农产品竞争力差,从而不利于农户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造成农户维护自身利益的力量单薄。在3191个有效样本中,有1140个普通农户明确表示想要扩大经营规模,其占比为35.73%。同时,有24.51%的农户表示说不清,对扩大经营规模处于犹豫的状态。而明确表示不愿意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户占39.76%。数据显示,三成以上的农民有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期待与愿望,但仍有大部分农民对规模经营没有太大的兴趣。(见表2-22)

表2-22 普通农户的扩大农业经营意愿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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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意愿更高

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经营单位和形式之一。在想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1140个普通农户中,共有56.40%的农户想要发展为种植大户,甚至经营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是现代农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农业企业主要在农业产业链的下游经营,引领农户进入市场,发挥市场组织者作用。因此,更多的农民想要加入农业企业或新型农业合作社,其占比高达71.14%。可见,更多的农民想要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发展为新型职业农民。(见表2-23)

表2-23 普通农户扩大农业经营种类的理想类型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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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劳动力数量与农民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意愿成正比

表2-24的数据表明,在小农经营面临的诸多困境中,劳动力不足是主要难题之一。进一步考察劳动力数量与小农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意愿的关系,在3177个有效样本中,没有劳动力的农户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意愿较高,为47.10%。在有劳动力的农户中,劳动力数量为1—2个、3—4个和5个以上的农户想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占比分别为44.57%、45.38%和47.40%。数据表明,在有劳动力的农户中,劳动力与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意愿成正比,即劳动力数量越多,越想要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这可能和有限的小农经济收益与家庭人口之间矛盾所导致的供需不平衡有关。

表2-24 劳动力数量对小农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意愿的影响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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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度的家庭规模对农民转型为规模化经营有积极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生产,虽然实现了内部效率,但缺乏外部效率。在提供有效信息的3191个样本农户中,没有劳动力的普通农户想要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最低,仅为22.46%。在拥有1—2个劳动力的农户中,想扩大经营规模和不想扩大规模的占比分别为35.67%和39.41%。在有3—4个劳动力的家庭中,有规模化经营意愿的农民最多,其农户占比为38.47%,这可能与适度规模的家庭拥有较好的经济基础有关。可见,拥有3到4个劳动力的家庭进行规模化经营的意愿最高,发展为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充分,可行性也较高。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所具有的内聚力,有助于农民顺利进入资金、劳动力和土地等要素市场,增强农民的议价能力,能够帮助农民摆脱因为小规模生产而产生的市场困境。(见表2-25)

表2-25 劳动力数量对小农转型为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的意愿的影响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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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等收入农户参与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意愿最高

农业的小规模经营使得农户家庭的交易成本增加,使得农产品竞争力差,从而不利于农户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造成普通农户的小农经营收益单薄。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民的职业化需求不断增加。调查不同收入农户的农业企业或合作社参与意愿可知,在3173个样本农户中,中等收入农户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最高,其占比为46.52%。高收入农民参与农业或合作社的意愿次之,为45.86%。同时,高收入农民中不愿意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农户占比最少,为25.38%,比低收入农户的这一占比低7.81个百分点。数据表明,高收入农民普遍对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参与意识较强,参与意愿比较强大,低收入农民不想参与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占比较多。(见表2-26)

表2-26 不同收入农民加入农业企业或合作社的意愿情况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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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低收入农户想要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占比最多

以规模经营为核心的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继承了家庭经营的优势,使农民易于接受,成为具有先天优势的最佳组织形式。因此,农民转型为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的意愿更高,普遍比愿意加入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农户占比高近30个百分点。然而,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转型意愿有所不同。在3184个有效样本中,低、中低、中等、中高和高收入水平的农户想要扩大经营规模为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的占比分别为77.25%、67.96%、71.64%、67.66%和70.71%,而不愿意加入的占比分别为8.42%、9.73%、7.84%、10.63%和6.90%。可见,中高收入农户不想扩大规模的占比最大,低收入农户想要扩大经营规模的占比最高,这可能与低收入农户扩大经营规模的需求较大有关。(见表2-27)

表2-27 不同收入农民扩大经营为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的意愿情况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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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村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目标

在98个有效样本中,针对村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不难发现原因以“提高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这种类型样本量达60个,占比61.22%;占比次之的是以“国家政策扶持”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占比为22.45%;而发展新型农业主体的原因为“农民闲置土地多,易流转”和“增加村集体收入”的占比略低,为7.14%和5.10%。由此看出,村庄发展经营主体主要的目的趋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然而在发展过程中,国家的政策扶持对其有很大的引导和帮助作用,如果村庄的闲置土地较多,村级组织功能较为丰富,村级干部的责任心较强,也会成为促进村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力。(见表2-28)

表2-28 村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原因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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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粮食产量的影响较为波动

观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本村粮食产量的影响,从101个村庄数据中发现,自农村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粮食产量减少的村庄有19个,占到18.81%;粮食产量增加的村庄有26个,占比25.74%;而认为没有变化的村庄有42个,占比略高,为41.59%。由此看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道路上,就目前来说,经营主体对于粮食产量的贡献还不太稳定,粮食总量增加和减少的村庄占比相差6.93个百分点,更有接近一半数量的村庄认为粮食产量没有变化。需要注意的是,有13.86%的村庄表示不清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粮食产量的影响具体有多大,其一部分原因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链条还未完全成熟,建设与规划之间还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粮食产量的具体影响力还需一个更长时间的过程才能显现。(见表2-29)

表2-29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本村粮食产量的影响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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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四成村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村庄农业生产具有带动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不仅可以取得显著的规模经济效益,带来产量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下降,还可以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种田的内生动力,带动农业生产发展。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本村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时发现,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有一点作用”的农村有27个,占比26.47%;认为“有明显作用”的村庄有12个,占比为11.76%;认为“没有什么作用”的占比61.77%,有63个村庄表示没有什么作用。农民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较为认可,认为有作用的占比达到38.23%。由此可见,近四成村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村庄农业生产具有带动作用,它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新模式推动现代农业走向规模化、高端化。(见表2-30)

表2-3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本村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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