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双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双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9日经2010—2011学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双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双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学术资源,促进学科交叉、渗透,加强跨学院(系)的学术活动,带动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学校决定创新教师管理模式,实行校内教师双聘制度。
第二条 教师双聘制度是教学科研人员经学校批准同时承担校内跨学院(系)两个一级学科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任务的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教师原受聘的岗位为主聘学科岗位,新受聘的岗位为兼聘学科岗位。
第三条 双聘教师岗位设置应符合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原则上应在教师高级岗位有空缺的博士点学科、重点发展的学科以及部分新建学科中设置。
第四条 双聘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受聘教授岗位,在主聘学科上教学科研业绩优秀;
(二)在兼聘学科上取得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近五年来正式发表过该领域高水平的研究论著;
(三)能系统讲授兼聘学科的核心课程(专业主干课);
(四)身体健康,能同时胜任两个学科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双聘教师除履行主聘学科岗位职责外,还应在兼聘学科岗位完成以下任务:
(一)参与学科建设,协同做好学科规划及引进人才工作;
(二)招收并指导研究生;
(三)开设相关课程,平均每学年在兼聘学科系统讲授一门课程,年均周学时不少于一;
(四)参加科学研究,每个聘期在兼聘学科研究领域的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一篇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双聘教师实行岗位聘用制,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双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一)招聘学院(系)向学校人事处提出需兼聘的学科岗位,学校审批后在校内公布;
(二)教师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双聘教师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后,向招聘学院(系)提交;
(三)招聘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考查评议后,将拟聘人选的有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四)学校人事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及学术影响等进行评议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
(五)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书。
第八条双聘教师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仍保留在主聘学科岗位所在学院(系),不占兼聘学科的教师岗位。主聘学科和兼聘学科所在学院(系)应加强联系,创造条件,协调安排教学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双聘教师的作用。
第九条 双聘教师的兼聘学科岗位考核由兼聘学科所在学院(系)根据其岗位职责进行。聘期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学院(系)协商一致,报学校批准后可继续担任双聘教师。在主聘学科和兼聘学科中任一学科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双聘教师。
第十条 兼聘岗位酬金标准为:教授每个聘期30000元,副教授每个聘期20000元,聘期内按学年发放,原则上由兼聘学科所在学院(系)和学校各承担80%和20%。聘期内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研究机构以重大科研项目为依托,按照本办法的聘用程序,以双聘形式组织校内教师开展合作研究,费用从科研项目中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由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