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 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了“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框架涵盖五个层次:
⟡ 第一层:法律
⟡ 第二层:行政法规
⟡ 第三层:部门规章
⟡ 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
⟡ 第五层:标准
2.2.1 法律
法律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律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的主要法律见表2-1。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所遵循的最高法,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动指南。
表2-1 现行与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

2.2.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通常为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现行行政法规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行政法规见表2-2。
表2-2 现行与压力容器有关的行政法规

2.2.3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章。目前与压力容器有关的部门规章如表2-3所示。
表2-3 已颁布的与压力容器相关部门规章

2.2.4 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是监督制度的具体操作性文件,是法规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三大类:监督管理规定及办法类、安全监察规程类和技术检验规则类。
近几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特种设备的立法工作进行了改革,并开展大范围梳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代号TSG)的制订、修订工作。目前,与压力容器相关的技术规范如表2-4所示。
表2-4 已颁布的与压力容器相关的TSG特种设备规范

2.2.5 标准
2.2.5.1 标准分类
标准是相应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最基本要求。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 国际标准是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制定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对于压力容器行业国际化具有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 国外标准是国内研究人员对国外一些国家、区域性或团体性组织制定的标准的统称。部分组织技术实力强,其制定的标准已逐渐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标准,也可供国内参考。如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ASTM)、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等。
⟡ 国家标准是对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 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对已经有国家标准的,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或是对国家标准某些内容的补充。
⟡ 企业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对生产的产品制定的技术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也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行业标准。
2.2.5.2 我国标准的性质
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安全技术规范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一类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
2.2.5.3 我国标准的分类代号
每项标准均具有分类代号。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我国现有几十类行业标准,与压力容器有关的行业标准代号及制定部门见表2-5。
表2-5 我国与压力容器有关的行业标准代号及制定部门

2.2.5.4 我国压力容器常用标准
我国压力容器标准体系是以GB/T 150—2011《压力容器》为核心,配套以其他标准、规范。目前部分典型的压力容器技术标准举例见表2-6。
表2-6 目前部分典型的压力容器技术标准举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