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爱心的定位
现实生活中,爱心现象有不同的类型。父母对子女的爱、子女对父母之情,这些都是一种亲情之爱,也是本能之爱。这种爱体现出一种简单的本能,是基于血缘与亲情的爱。一般地可以认为,父母关爱自己的小孩,这是一种本能,我们将这种关爱称为“本能之爱”。现实中另外一种情形的爱心是基于功利的考量。例如甲乙两个人成为朋友,完全因为相互之间彼此具有利益价值,甲能够为乙带来利益,乙能够为甲带来好处,基于这种利益关系产生的所谓关爱行为,它是一种“功利之爱”。功利之爱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在哪种社会都是存在的,这是出于人“自利”的本性。比较“本能之爱”与“功利之爱”,这两者是爱心的两个极端,本能之爱是没有条件、没有前提的,而功利之爱具有明显的功利考量,没有利益就没有好处,没有利益这种所谓爱心就不会产生,抑或产生了也会很快冷却消退。
那么,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爱心应该是哪种类型呢?教育爱心是一种本能之爱,这种观点缺乏现实依据。作为中小学教师,他(她)爱自己的孩子,教育抚养自己的孩子,这是一种本能的教育爱心,但是普通学生不是他们自己的孩子,所以缺失了这种父(母)子亲情,这种教师对学生的爱心就难以完全地、百分之百地成为一种没有任何前提的本能爱心。日常生活中我们能够看到这样的事实,某个教师“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爱着学生”,当然不排除现实中有教师“爱生如子”,但是更为普遍的是,中小学教师对学生的爱并不是这种完全的本能之爱。再来考察教育爱心是不是一种“功利之爱”。在教育实践中,其实是难以排除有一些甚至许多教师对学生的爱心是出于功利的。个中逻辑很简单,学校里对教师的考核往往是追求高升学率,只有成绩好的学生才能给授课教师带来物质或精神奖励与利益,于是教师就会对班上成绩好的学生有更多的关爱,甚至是偏爱,所谓的“差生”则难以得到教师教育之爱。还有一种情形是,教育实践中有教师把对学生之关爱作为一种资源,来对家长“寻租”,寻求家长给予其物质利益。这些所谓的教育爱心是一种功利之爱,是在教育实践中应该摒弃的。我们认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爱心虽难以真正成为一种本能之爱,但又不可以沦为功利之爱,它应该成为一种职业之爱。让所有中小学教师真正毫无前提地以本能之心爱着自己的学生,从学理上看,缺乏应有的、普遍性的“大公无私”的人性基础,但是这并不能说,我们不可以拥有把教育爱心变为本能之爱的理想,只要我们社会特别是教师教育朝着这种理想做出努力,教育爱心也会越来越倾向本能之爱,广大中小学生也会从中受益。所以,作为职业之爱的教育爱心应是始终朝向本能之爱的,教育爱心还需要摒弃功利之爱。功利之心,或者说制度经济学中人性机会主义假设具有现实依据,人难以完全摆脱功利与自利,但是作为职业爱心的教育之爱,基于“教书育人”这一特定的光辉事业,应努力摒弃功利之爱。
我们认为教师教育爱心需要趋向于本能之爱,简言之,就是教师爱学生就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正如父母对自己孩子的爱也需要区分对待,有一种父(母)爱是“溺爱”,是不讲原则的对孩子成长不利之爱,所以,教师的教育爱心虽然要趋向于本能之爱,但是它又不应成为一种“溺爱”。中小学生并不是天生就拥有规范意识以及遵循规范的能力,教师需要为学生“立界线”,使他们能够从所处的外在关系与纪律服从中,将界线内化成为自己的言行准则。所以,如果教师只是像某些父母一样简单地“溺爱”学生,则学生就不能培养起自己的规范意识,不能提升遵循规范的能力。规范教育属于道德教育范畴,并且也会对中小学生其他方面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滑向“溺爱”的教育爱心并不是我们所希冀的。另外,界线的基本要素是自主、负责、自制和爱心,这些也是人类生活的基石。而培育中小学生的爱心,首先需要教师具有真正的爱心,让孩子生活在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中,才会使孩子懂得爱人。这样,一方面需要教师具有教育爱心,另一方面,这种教育爱心又应是建基于培养人的事业的专业性之上的,不能滑向“溺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