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使用优惠券消费处处碰壁,消费者“绕道而行”,岂不知是中了经营者的“圈套”
典型案例
李欣是某特卖网站的忠实买家,经常从该网站上购买商品。现正值农历七月初七——中国的情人节之际,该网站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促销。李欣看到该网站打出了“七夕优惠大促销,商品最低折扣一折,还享受折上折优惠,满300元送200元优惠券”的广告宣传,立即参加了该活动。李欣从网站上选购了三件打一折的品牌服装,总共花费了245元,不满300元,李欣看了半天也没找到55元的适合自己的商品,只好花了75元买了一件勉强看得过去的衣服凑够了300元,完成了基本返券的条件。等李欣收到商品点完确认收货后,该网站返给李欣两张100元的电子优惠券,李欣点开该券后,发现券上的限制性条款竟然多达六条,包括礼券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则无法使用;礼券金额大于订单金额,使用支付后差额不予退回;礼券金额小于订单金额,需由用户支付差额;使用礼券必须购买指定商品,购买商品满300元可以使用一张优惠券。该优惠券显示的有效期是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22日,有效期才15天,也就是说张欣需要在半个月之内再消费600元才可以使用发放的两张优惠券。
张欣为了在半个月之内使用完200元的优惠券经常浏览该网站,发现能够用券的商品不是过季的,就是款式老旧的,要不就是新款不打折的,张欣千挑万选也没找到合适的衣服,眼看着优惠券就要过期了,张欣与该网站客服沟通,当时网站做广告时只说满300元返200元券,也没说这里面有那么多限制性条款啊,因此希望网站能够延长优惠券使用时间或是能够不限制商品,否则自己根本无法消费该优惠券。客服表示此优惠券对所有客户的使用条件都是一样的,无法延长使用时间,而且固定商品使用优惠券也是提前在广告中提示过的。张佳这才注意到该网站在优惠广告上确实有提醒,但是字号太小,不醒目,当时自己只顾着看优惠了,根本没注意广告中的优惠券上也有相关说明。如果当时看了肯定不会参加此活动的。李欣又不想白白损失这个优惠券,只好在优惠券过期之前购买了600元的商品,使用了这200元的优惠券。李欣计算了一下,自己其实是花了900元购买商品,得到了两张100元的优惠券,这样太不合算了,而且为了使用该优惠券自己买的都是不打折的新品,本想省钱得实惠没想到反而花了冤枉钱。
律师分析
本案中网站商家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由此可知,商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以达到其盈利的目的。对于活动的详细内容应该使用明示、清楚的字体进行标注,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商家有义务提供给消费者该活动的真实情况,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该网站商家进行促销活动,应该明确让消费者知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获赠的优惠到底是什么内容的,其设定一系列限制条款还采用较小的字体、注明优惠券的具体用法及在李欣参加活动时没有明确告知其注意优惠券的限制条件的行为,侵犯了李欣的知情权。对于商家违反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良好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李欣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李欣如果知道此法律规定,及时与商家协商,还可能就优惠券达成其他解决协议,就不会为了使用优惠券再花费600元钱了。
温馨提示
在参加优惠活动时,一定注意询问商家具体活动内容,不要盲目参加“返券”“返现”“买一赠一”等活动,如果商家作出虚假广告,比如提价后打折、以次充好等,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