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100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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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女性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这六大基本权益,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女性可以参政议政,为自己发声;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侵害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还可以向妇联等群团组织寻求帮助。

但拥有权利并不等于实现权利,法律的规定只是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方式和机会,女性权利的改善,还离不开女性自身的努力和争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自身提出了以下几个要求:

女性应当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努力实现自我价值。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于1983年在中国妇女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首次提出,于1988年在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由当时的全国妇联副主席进行了系统阐述,并最终写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所谓“自尊”,就是女性尊重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认识到人人生而平等,拥有基本的人格尊严,反对自轻、自贱;所谓“自信”,就是女性相信自己的力量,相信自己拥有不逊于男性的能力和才干,坚定自己的信念,反对妄自菲薄;所谓“自立”,就是女性树立独立意识,反对依附顺从,认识到自己并不依赖于家庭或男性,而是拥有着独立的社会和经济地位,能够作为独立的个体走入社会,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所谓“自强”,就是女性顽强拼搏,奋发进取,做事业和生活的强者,反对自卑、自弱。

“四自”精神,是对中国妇女运动光荣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发扬“四自”精神,是女性实现自我价值、改善自身权利,进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的首要要求。

女性应当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的规定只是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方式和机会,只有当女性积极地学法、知法并用法,才能让法律成为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例如,针对女性一般为家庭付出较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家务补偿”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且对证据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若不学法、不知法,可能平时不会留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在离婚时也可能会因不知道有此制度,而丧失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女性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一个整体,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因而,女性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