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指南(以案说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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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金钱诱惑》:在商业利益诱惑面前,如何守住法律底线?

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不少年轻人怀揣梦想和情怀投身到创业浪潮中。创业辛苦,冷暖自知。在创业过程中难免经受各种各样的诱惑,是随波逐流还是拒而远之?这让不少创业者思前顾后、犹豫不决。在利益面前如何守住法律底线?这是每一位创业者都必须面对的现实拷问。

案情回顾

案例1:创业小哥一时贪念身陷囹圄

小刘大学毕业后毅然投入社会创业大潮中,经过几年的拼搏终于成立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小刘任公司总经理。在小刘的带领下公司发展迅猛,成功拿下多个项目,其中与广东某森林度假区房地产公司的合作项目是小刘的得意之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信息咨询公司担任该房地产项目的场外销售代理,但不直接委派销售人员,必须与房地产公司销售负责人张总进行对接。咨询公司介绍的客户由张总指定销售人员负责跟进,每笔交易成功后咨询公司再收取佣金。

合作期间,张总提出,自己可以将本属于房地产公司内部的客户计入咨询公司名下,咨询公司在获得佣金后可以截留一部分作为“手续费”,把剩余部分送给自己即可,这就是所谓的商业“潜规则”。小刘为了顾及张总的面子和双方的合作关系,想着反正自己还能截留一部分“手续费”,便答应了张总的所谓的合作模式,顺从了“潜规则”。小刘先后三次以误餐费、交通费、加班费等名义送给张某19万元,后房地产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立即报警将张总、小刘抓获。

经法院判定,张总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小刘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以案说法

1.警惕商业“潜规则”

当前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为了谋取竞争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不少经商者选择以回扣、返点等形式行贿商业对象,这就是不少从商者内心认同的商业“潜规则”。

案例1中,张总在接受小刘贿款时丝毫不避忌他人,甚至认为这是理所当然,这个情节让“潜规则”的普遍性和危害性暴露无遗。

但是,顺从商业“潜规则”带来的是商业行为的高风险,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引来牢狱之灾。唯有诚信经营,致力于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和客户满意度,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构成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定罪处罚。

因此,所谓的“潜规则”根本就不是什么正当的商业规则,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刑事犯罪。案例1中,小刘为了顾及张总的面子,也为了从中拿一点好处费,选择顺从商业“潜规则”,亲手送给张总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张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小刘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认清“潜规则”的本质

“潜规则”,实际上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有权的一方财物,以钱买权。

在行贿犯罪中,“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基本的模式。对行贿一方而言,必须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就不构成行贿罪。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通俗地讲,就是拿不上台面、见不得光的利益。

案例1中,小刘谋取到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而且明显损害了张总所在公司的利益,因此属于不正当利益。一般而言,商业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大多表现为排挤竞争对手,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而在案例1中,小刘并没有通过行贿排挤其他场外销售竞争对手,也没有因此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假设小刘没有截留一部分利益作为“好处费”,那么小刘就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实情况却是,小刘为了贪一点小便宜,选择顺应“潜规则”,给别人送钱,自己也得点“好处”,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小刘的教训是惨痛的,对所有创业者来说都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温馨提示

1.行贿与人情往来的本质区别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时,要注意划清与人情世故、请客送礼的界限。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之间免不了有些商务应酬,请客吃饭、互赠礼品都较为常见。那么创业者在对自己的客户进行公关应酬时,怎样判断自己的行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还是行贿呢?

区别人情往来与行贿主要看四点:背景、缘由、时机、方式。

一般而言,礼尚往来发生在特定情感场景下,请客送礼大都以公开方式进行,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而行贿则发生在利益输送背景下,一般是私底下进行,礼品价值不菲,超出一般人对人情理解的范围,谋求的是上不得台面、见不得光的不正当利益,这与礼尚往来有着本质的区别。

2.区别行贿与人情往来的具体方法

第一,看有无明确的不正当的请托事项。如果你带着明显的不正当目的去请客送礼,就可能存在行贿犯罪的风险。例如,为了取得某个项目、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争取更大的利润等,因为这就涉及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看有无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以钱换权”是行贿犯罪最明显的特征,这也是行贿类职务犯罪的本质所在。行贿方通过金钱攻势,换取受贿方职权上的“关照”,破坏了市场公平性和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严重挫伤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处于混乱无序状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厉打击。

第三,看金额大小、行为时机和方式。一般而言,价值小的礼物更多的是人情,而数额较大的礼品,如名表、名包、字画、玉石等,达到法定金额的就可能构成行贿罪。值得强调的是,购物卡、贵宾券、有价值的会员卡都可以依法计入行贿犯罪金额。此外,实施行为的时机和方式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一般权钱交易兑现的时间相隔不长,往往发生在利用职权谋利前后。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权钱交易的时间拖得较长,也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公职人员与行贿人约定,公职人员先办事,退休以后才收钱,公职人员构成受贿罪,行贿人构成行贿罪。

有一个最简单的、最容易掌握的区别商业贿赂和人情往来的方法,那就是问自己一个问题:假想将你的行为置于公共目光之下,你会不会感到害怕?

如果觉得这还不够形象直观,可以假定一个场景,假如自己的行为正在被网络直播,你会不会感到害怕?如果你心中给出的答案是害怕,或者是心中会觉得不安,感觉到行为有不妥,那就需要慎重掂量,三思而后行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