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作品著作权法中法律地位问题研究:法律、现实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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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序言

自二十世纪以来,影视剧作、通俗文学兴旺发达,文化产业从业人士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丰富的文化产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的高度发展让文化产品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更是让原本联络手段有限、天各一方的文化产品受众群体对作品共同欣赏、共同评论研讨的门槛大为降低,也刺激了作为非文化从业人士的读者的创作欲望。文化产品受众已不仅仅是被动的消费者,而是成为使用者与主动参与者、创作者。在上述主动参与者、创作者的努力下,大量的衍生作品开始涌现,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文化现象。

衍生作品极大丰盛,也引起了原作著作权人、衍生作品创作人与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争议。这些争议反映了原作著作权人与衍生作品创作人的立场冲突,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纠葛。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著作权法原有的权力结构,让“用户利益”正式出现在著作权制度的历史舞台之上,成为权力结构的一极。因此,本书所重点探讨的问题,即为了帮助作者、文化产业与用户达至利益的均衡,如何通过法律之外与法律之内的制度方式来进一步加强衍生作品的合法性。

在导论之外,本书共分为三篇。第一篇包括两章。第一章首先确定了本书研究的衍生作品范围为衍生文字作品及衍生视听作品,其原因是上述两种类型的作品较为习见,创作门槛相对较低,与原作表达元素联系也相对紧密,具备较强的代表性。在第二章中,本书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应规定与司法判例进行分析,认为衍生作品较易落入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经济权利与人身权利的范围,并分析了造成该等情况的共性原因与个性原因。

第二篇则侧重于讨论衍生作品合法化的必要性。该篇从历史和社会原因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衍生作品极大丰富的原因,在于它是文化层累传统的再生,以及反映了深植于人们心底的表达与交流需要。之后该篇从成本收益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权利人直接对抗衍生作品及其创作者的动力并不充足,衍生作品规模巨大的现状,也是权利人与用户之间权力斗争趋于动态平衡的结果。在对衍生作品的成因有了更深理解的基础上,本书分析了将衍生作品进行合法化的意义,或者说是积极效果。

但是,尽管衍生作品的丰盛似乎反映了利益群体之间的某种平衡,但这种平衡是脆弱的、暂时的。这是一种在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互动中形成的事实上的平衡,而非法律上的平衡,它在目前的正式法律架构中还没有确定的地位。因此,就很有必要在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建立起二者正式沟通的桥梁,并在现有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尽力消除这种灰色领域的不确定性。

第三篇即旨在达到这一目的。首先,第一章通过分析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四种因素,来为建立法律之外的合作框架提出建议。之后,基于第一篇指出的衍生作品法律地位不确定的原因,第二章重点讨论了如何提升现行法律制度下衍生作品的合法性地位。首先本章建议在吸取他国经验教训基础上,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范围予以重新厘清,并统一相应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将著作权限制回归市场替代的本质、对使用目的作扩大解释。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方面,则建议引入更为严格的客观标准。考虑到司法层面的局限性,本书还着重讨论了立法修订的必要性,认为应将立法宗旨、著作权经济权利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将用户创造内容(UGC)规定引入著作权限制,并对精神权利条款予以修订、建立精神权利限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