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宋代乡村的家庭结构、规模与比例
家庭不仅是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也是乡村群落的基本组成单位。考察宋代乡村应当从分析宋代家庭结构入手,并在这个基础上对家庭平均人口、土地数量等乡村经济生活的人口、土地和生产问题进行分析。实际上,宋代家庭问题早已在宋代户口问题的研究中有所涉及。宋代户口问题自南宋李心传提出后一直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据现有史料留下来的近百条关于宋代户口的统计数字推算,其平均人数不过每户1.4 人到每户2.5 人,这一数字明显低于汉型家庭“五口之家”的一般水平和唐型家庭五口以上的一般估算。对此,学界也多持怀疑态度,并“引起了人们对宋代统计资料、户口统计系统、家庭结构与人口规模和成丁数、口数与户数等具体问题的热烈讨论,但至今仍然未有定论”[31]。本节拟从宋代乡村家庭的结构分析入手,对宋代乡村家庭五等户的划分及其平均人口数量进行分析,并对宋代主户中的五等比例做一探讨。
一 宋代乡村家庭形态的变化及其原因
家庭是在民间自然形成的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构成乡村群落的基本组织。乡村的一切经济生活既以家庭为其基本单位,也以家庭消费为其根本目的。因此,家庭问题应当是讨论宋代乡村经济的一个基础问题和基本问题。家庭是民间自然生成之物,受社会变革的影响其实不大,但也呈现出明显的时代变化特征。唐宋时期便是我国家庭结构转型变化的特殊时期。总体来说,唐宋时期,乡村家庭的基本结构更趋简单,更加强调血缘关系的直接性。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唐宋期间家族观念和家族形态的变化
唐代以前,乡村家庭一般以政治型的门阀士族为基本形态,乡村家庭的主要功能是为界定家庭成员的政治层次提供依据。隋唐以来,魏晋时期形成的门阀士族逐渐解体,乡村社会由原先的门阀士族主导成功过渡到以乡绅为主导。家族开始强调血缘的重要性,并以敬宗收族作为家族存在的主要价值,还在家族的基础上重新形成了事实上以族权为核心权利。在宋代乡村,随着人们摆脱世家大族的人身控制和经济依附,以直系血缘为主的个体独立家庭大量出现,乡村家庭的结构和功能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例如,宋型家庭规模与汉唐家庭相比明显缩小,家庭中父亲家长的权利不断增大。
有论著指出:“在唐宋之际家族形态的这个变化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家族组织中的血缘关系由第一变成了惟一,血缘关系的重要性增加了。”[32] 唐型家庭与宋型家庭的一个显著区别便是,在唐型家庭中,奴婢、食客等非血缘成员也被计入家庭户口,而宋代只有那些具有血缘关系的同族之人才算是家庭成员,宋型家庭甚至进一步分化为只有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宋型家庭是以夫妇为核心的三代五口之家。当然,并不是说宋代家庭大部分就是三代五口之家,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不过在三代五口标准模式基础上具体变化而已。
宋代家庭形态处于唐宋变革的时代背景之下,处于从过去门阀士族向更加注重血缘距离演变的过程之中。于是,宋代家庭的一个显著特征便是家庭规模不断趋小,处于家庭核心地位的是以“丁”为中心的夫妇,即所谓的上有老,下有小。面对乡村家庭结构和形态的变化,魏晋以来以门阀士族为中心的大家族社会管控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家庭形态的这种变化。在此背景下,乡村社会急需一套新的社会控制理论对新的家庭形态予以规范、引导和管理。这便是理学。
(二)理学思想的产生为家庭血统的纯正延续提供了伦理支撑
理学思想虽然糅和了道家的宇宙论和佛家的思辨思想,但其基本内容不过是“三纲五常”,而“三纲五常”的具体内容显然是针对宋代家庭而言的。即使理学思想后来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并在客观上维护了王朝统治,但就一种学术思想而言,尤其是仍未成为庙堂之学的宋代道学而言,它产生的直接原因可能与宋代家庭结构和规模的变化有关。因为,宋代以前的家庭结构和乡村体系所使用的社会管控理论,无论是单纯的儒家思想、佛家思想或者道家思想,到宋代,已经无法独自承担引导、控制和管理宋代乡村和宋型家庭的历史使命。
理学思想产生对宋代乡村家庭结构变化的一个显著影响,便是有利于保持家庭血统的纯正。有人认为,理学所倡导的贞洁观对妇女来说是一种人格摧残,并据此认为宋代乡村家庭妇女的社会地位有所下降。对此,学术界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并未下降。[33] 妇女再嫁较为普遍,贞节观念其实并没有多么强大,宋代乡村家庭妇女的地位不低。[34]从这一点上来讲,认为二程、朱熹等理学人士为乡村妇女树立贞洁观念主要是出于政治考量的观点,实在是难以站得住脚。“贞节主要不是为了巩固夫妻关系,而是为了保证血统的纯正,让妇女从一而终,子女的血统就不会混乱了,宋人重视夫妻关系,子女生育都与小家庭有直接关系,说明宋人对家庭关系的重视,家庭观念强化了,不能仅仅理解为对妇女的歧视。”[35]
可见,理学家们面对宋代家庭结构更加注重血缘而趋小的这种趋势,不过是以“三纲五常”这种新型的伦理模式迎合唐宋乡村家庭变化的这种趋势,并对宋代家庭结构的变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理学与宋代乡村家庭结构的变化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并进而结合为宋代乃至后世乡村社会的家庭伦理模式。当然,理学在宋代的影响极其有限,远没有后世那样强大。宋代乡村家庭也仅仅处于家庭血缘关系强化的初始阶段。但是,二者在宋代的互动却更多体现了一种基于乡村或曰民间的社会性取向,而非传统观点所主张的那样,认为理学的产生完全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
二 宋代乡村五等主户的家庭规模
唐朝后期以来,随着均田制的瓦解,私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成为乡村土地的主体形态。唐政府为保证财政收入而推行两税法,开始以人丁和田亩多少作为征税依据。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转变也导致国家权力对人丁的控制有所减弱,而对户的控制开始加强,并且这种支配主要基于乡村家庭主户的土地多寡。日本学者柳田节子认为,早在“五代华北诸王朝的统治区都存在着五等户制,宋初继承了这个户制”[36]。宋代乡村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与客户的区别在于主户有田产,而客户没有田产。主户与客户的划分实际上是为宋代征税赋役提供一个财产依据。因客户并不具有田产,所以,研究宋代乡村人口的土地占有量并无实际意义,故而笔者分析宋代乡村家庭的平均人口也将主要以五等主户为主。
(一)宋代乡村农户的家庭规模
关于宋代家庭的平均人口,即宋代乡村主户的一般人口规模。学界已有较多讨论,但对乡村五等主户平均人口分别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尚付诸阙无,其根本原因在于学术界对宋代征税依据田产多少还是与家庭人口数量也有关系尚无明确定论。因此,关于宋代乡村家庭的人口规模,既有成果大多将宋代乡村各种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论述。中国古代乡村家庭的结构和规模事实上一直在变动,但是这种变动一直围绕着“三代五口”之家这种核心家庭的一般模式。只不过,到宋代,围绕“三代五口”这一核心家庭模式的变动幅度越来越小了。两宋时期的三代包括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即“以中间的壮年夫妇为核心,上养老人(即祖父母、原来的户主,现在成了被赡养者),下育子女,只有直系血缘关系了” ,“家庭的结构和规模趋于稳定,‘三代五口’的标准家庭定型”[37]。
有宋一代,每隔三年,便会统计一次全国的户口数量,并编制“五等丁产簿” ,“五等丁产簿”在北宋户籍研究中尤占有重要地位。宋人张方平说:“本朝经国之制,县乡版籍,分立五等。以两税输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谓取于田者也。”[38] 林积仁也说:“熙(宁)、(元)丰良法,莫大于常平、免役,而常平、免役之政令以户籍为本。户有五等,县置簿以籍之。凡均敷数、雇钱、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买者皆以簿为据。”[39] 张、林二人所谓“版籍”和“户籍”即“五等丁产簿”。那么,“五等丁产簿”都登记哪些内容呢?仁宗明道二年(1033)和嘉祐年间(1056—1063)有两条关于“五等丁产簿”的诏令,据此可以对其基本内容略窥一斑:一是“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簿,自今先录户产、丁推及所更色役榜示之,不实者听民自言”[40];二是“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41]。由此可见,“五等丁产簿”每逢闰年编制,也即每隔三年编订一次,登记乡村农户的户主、户名、田产数额、人丁数量、户等级别、纳税数额以及需要承担的衙前或里正等职役。
以“五等丁产簿”及“保甲簿”的统计为基础,有宋一代,共有80多次人口统计记录,根据这些人口统计记录。可以推算出,宋代乡村农户家庭的平均人口介于1.4口到2.5口之间。然而,学者对这种推测多有异议,认为这种估算得出的结果造成宋代乡村家庭的平均人口数量明显偏少。对此,南宋李心传在其《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认为是“漏籍”所致。近代梁方仲和袁震则认为,宋代编制“五等丁产簿”时只登记男丁,而不包括女性和老弱,其平均两口左右的平均人口数量实际指的是需要纳税服役的“男丁”。由每户男丁数量介于1.4到2.5口之间可以推算,宋代乡村农户的平均人口数量应当在五口左右,正好与“三代五口”之家的核心家庭模式相当。对此,杜正胜在其《传统家庭结构的典型》一文在分析汉型家庭主要以四五口以下的两代家庭为主、唐型家庭以9口以上的三代家庭为主的前提下认为,宋代以来随着父子分家、兄弟析产的普遍,成丁别立户籍已成一种趋势,造成宋型家庭实际要比唐型家庭平均人口数量偏少,大约为5口左右。实际上,从宋代乡村五等户制度有关纳税服役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代纳税服役的多寡实际与田产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宋代税役的多寡既与田产多寡成正比例关系,也与人口或多寡成正比例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减少每户的田产规模和人口数量则成为降低户等,减少赋税和徭役的必然手段。既然如此,宋型家庭平均人口数量偏少也就不足为奇了。
实际上,依据“五等丁产簿”推算宋代乡村农户平均人口数量产生争议的关键在于这种统计是只统计男丁数量抑或所有男口一并计入。对此,吴松弟在《中国人口史》第三卷中认为,宋代户口统计的是乡村农户的户和男口数,即以统计具有纳税依据的男丁为主,并由此估算宋代乡村农户的平均人口为5.4口,而且北方乡村农户的平均人口要略多于南方。[42] 程民生也通过分析宋人的相关文集认为宋代三世同堂的家庭规模一般为9 人,北方乡村农户平均9 人,南方乡村农户平均为6 人,整个宋代乡村农户的平均家庭人口为7 人。
综上,关于宋代乡村农户家庭的平均人口数量,我们可以大体认为在五口上下。然而,单纯的推算宋代乡村农户的家庭规模并没有太大意义。因为,宋代即便版图有所缩小,但仍然可谓地大物博,各地的生产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以及风俗习惯不尽相同,其实在乡村家庭规模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地域差距。例如,《宋会要辑稿》所记北宋扬州的一条资料载:“本州管内三县,版籍有主客凡四万八千余户……大率户为五口,亡虑二十四万余口。”[43] 如果据此认为宋代乡村家庭的平均人口数量为五口,那就难免以偏概全了。其实,研究宋代乡村家庭的平均人口数量,关键在于明确这样一条规律,即乡村个体农户的平均人口数量自秦汉以至隋唐实际一直处于变动之中,这种变动始终围绕着“三代五口”核心家庭规模这样一条主线,“只不过在宋代的变化幅度小了”[44]。此外,讨论宋代乡村农户家庭的一般规模还应当注意到宋代乡村农户不仅分为主客户,而且仅主户便分为五等,对此最好能够分别讨论。一般情况下,户等越高,家庭人口数量可能越多,中上户等的乡村家庭人口可能达到10 口以上。至于一般的穷人家庭,包括下等农户和客户,其人口规模则可能更小。如据宋洪适奏:“窃闻饶州有前年桩留米三万石……盖六邑穷民。有籍于官者二十万户,且约一家三口。家得石粟,仅能饱其一月之腹尔。”[45]
(二)宋代乡村农户家庭规模的南北差距
如上所述,尽管宋代与前代汉唐及后来的元明相比,所辖版图相对较小,但仍可称得上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生产水平乃至风土民情各不相同,都对乡村农户的家庭规模有所影响,也就是说,宋代乡村农户的家庭规模必然具有一定的地方差异性,而其中又以南北的差距最为明显。因为,南方温暖湿润,开发较晚,北方寒冷干燥,开发相对较早。由于各地的社会秩序总体态势差异明显,所以乡村家庭作为宋代社会的基本单位在南北方人文地理环境差异下可能以不同的人口数量去组织乡村家庭。当前,学术界关于宋代乡村家庭南北规模上的差异,一般认为北方略多于南方,但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宋代乡村农户的家庭规模实际上应当是南方略多于北方,马玉臣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宋代乡村农户实际上不是一个以单丁户为主的社会形态,宋代乡村的多丁户实际应当占到宋代乡村户口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南方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以多丁户为主,相对落后的地区则以单丁为主,而广大的北方乡村则因赋税负担相对沉重,乡村社会秩序相对动荡,农户漏籍、逃亡和南迁较多,故而以单丁户为主。[46] 宋代的单丁户,其平均人口一般为五口,与业师邢铁所估算的“三代五口”的核心家庭一致,而双丁户,其平均人口当在七口以上。马玉臣既然认为宋代南方乡村以多丁户为主,北方乡村以单丁户为主,那么南方农户的家庭规模应当以七口为主,显然多于北方以单丁户为主的“三代五口”之家。
实际上,现有宋代人口数据的资料绝大多数都来自南方,如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三卷中所引之宋代户口数据,北方的材料只有耀州和河北路两条,并且文献中涉及关中户籍数量材料尤其少见。然而,因宋金易代缘故,学术界一般可以借用金代的户口数量估算宋代北方的家庭规模,因为在宋金易代的一定时间范围内,北方乡村家庭的人口规模不太容易发生太大的变化。如吴松弟推算“金代诸年的户均人口在 6.36—6.71 间,远大于表4-5 和表4-6[47]中的户均人口。表明北方地区的户均人口大于南方”[48]。
当然,金代作为东北民族,在其内迁中原的过程中,乡村农户中可能有奴婢的存在,其家庭人口规模必然较大。大定二十三年(1183)八月猛安谋克户和迭刺、唐古二部五处,共有户621209、口6296180,户均10口。[49] 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女真人南迁中原必然导致北方乡村农户家庭规模的估算偏大。然而,如果用大定二十七年(1187)的全国户口减去上述数字的话,北方乡村农户的平均人口数量仍然高达6.2 口。这就可以佐证,北宋时期,北方乡村农户的平均人口数量可能维持在 6 口以上。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宋代南方乡村农户家庭规模略小于北方呢?
对此,南宋楼钥指出:“东南之俗,土狭而赋俭,民啬于财,故父祖在,多俾子孙自营其业,或未老而标析其产。”[50] 可见,楼钥认为宋代乡村南方因土地规模有限,收入无多,故而家长多鼓励兄弟、父子分家析产,另立门户。当然,南方有些平原地区,如鄱阳湖平原和江浙一带,因平原广布,水土条件优越,农户耕地面积相对较多,家庭条件相对较好,一般家庭规模也会较大,如铅山:“孕金青,殖宝货,壤厚而泉沃,类多大家。”而那些高山阻隔,土地贫瘠的地方,乡村社会发育相对不成熟,所以较多采用聚族而居的大家族模式,家庭规模一般较大,如荆湖南路的桂阳县“民虽贫而有常产,父、子、孙、兄弟多族居,或至百口”。
再者,宋代乡村农户的赋役负担,南方要高于北方。因宋代的成丁钱一般按人丁摊派,所以南方乡村民户生子不举的现象相对比较普遍。如蔡襄指出:“伏缘南方地狭人贫,终年佣作,仅能得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移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举,人情至此,可为嗟痛。”[51]再如荆湖北路的鄂州和岳州更是出现了“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初生辄以冷水浸杀”[52] 的人间惨状。尤其是宋代福建地区,因山多地少,人稠地狭,除成丁钱税沉重以外,土地出产有限,无力养活过多人口,至闽西之剑、建、汀、邵诸州有生子不举的现象,“习之成风,虽士人间亦为之,恬不知怪”[53]。
根据已有研究,生子不举在南方应该算不得普遍现象,也许在人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表现得比较明显,但这仍会对南方乡村的小家庭风气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宋代的南方乡村,儿子婚后分家异食的现象相当普遍,不仅五等下户和客户人家如此,即便五等中上户也会积极分家。显然,尽量维持一个较小的家庭规模在宋代的广大乡村地区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风俗。
三 从宋代主户五等户看各种家庭的比例
宋神宗曾经感叹:“天下中下之民多而上户少。”[54] 刘挚也说:“州县上户常少,中下之户常多。”[55] 可见,在宋代乡村中,上等主户所占比例应该很小,而绝大部分的主户应以下等户为主。张方平《乐全集》称:“逐县五等户版籍,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 ,“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56]。孔文仲在《舍人集》中也指出“上户居其一,下户居其十”[57]。刘安世《尽言集》也谓:“损九分之贫民,以益一分之上户。”[58] 据此可以推测,宋代乡村三等以上主户大约占到 10%,而第四等主户及以下即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等可能占到约 90%。此外,另据孙鄂及乾道元年上书言事者所称,宋代乡村三等以上主户约占到三分之一,四等以下乡村主户约占到三分之二。那么,哪种说法或推测较为确切呢?其实,宋代乡村社会结构随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始终处于变动之中,乡村社会的经济状况并非一成不变,乡村五等主户的结构比例必然相应处于变化之中。此外,宋代乡村生产的地域差异也很大,各地乡村五等主户的结构比例因生产水平、社会情状不同也会不同。我们推测宋代乡村五等主户的结构比例,只能尽量分析尽可能多的材料,综合出一个一般的比例范围。有鉴于此,笔者搜集到一些资料,对其做进一步分析。
(一)宋代上户与下户的比例
宋代乡村农户分为主户和客户,而有无田产是乡村主户与客户的主要区别。主户是宋代征收赋役的主要对象,为确定纳税依据,宋代还依据田产多寡将乡村主户分为五等,而宋代客户则主要承担力役。目前,对于宋代乡村户等问题的研究已多,然而,学术界往往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将宋代的客户等同于佃农。对此,梁太济撰文指出:“在宋代得到长足发展的租佃剥削关系中,就佃种者一方来说,客户固然主要是佃农,但佃农却并不全是客户。”[59]
实际上,宋代主户和客户是一个动态的相对过程,一方面,主户可能因田产变更变成客户,客户也可能因购置田产、科举仕进等原因而得有田产,成为主户;另一方面,宋代主户,尤其是下等主户,以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为主,因土地数量有限,一般都需佃种中上等主户的土地,相对于中上等主户而言,这些佃种他们土地的下等主户又成了“客户”。因此,主户尤其是可能占到宋代户等比例相当一部分的下等主户同时也是“客户”。也就是说,并不直接承担主要赋役负担的纯粹客户在宋代乡村民户中所占比例可能相对有限,或者说只统计乡村主户可能已经涵盖了绝大部分的乡村民户。如详细记载元丰年间全国各州主客户数量的《元丰九域志》记载两浙路秀州的情况说:“茅屋炊烟,无穷无极,皆佃户也” ,“主一十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七,客无”[60]。因此,宋代的五等下户可能占据了乡村客户的相当比例,以致在一些地方如秀州出现了“皆佃户”而“客户无”的情状。
宋代乡村五等下户的经济地位实际上不一定比客户好到哪里去。吕南公说:税额“百钱十钱之家,名为主户,而其实则不及客户”[61]。真德秀也说:“五等下户,才有寸土”,“名虽有田,实不足以自给”,“其为可怜,更甚于无田之家”[62]。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宋代佃农中纯粹的无产农户所占比例可能相当有限,有鉴于此,此处讨论宋代乡村民户时虽不直接讨论乡村客户,而实际上对宋代乡村五等下户的相关讨论已经对此有所囊括。那么,在宋代的五等乡村主户中,上等主户、下等主户以及乡村客户大体维持了一个什么样的比例呢?
(二)宋代五等主户比例分析
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指出:“今河南府主客户七万五千九百余户,仍置一十九县,主户五万七百,客户二万五千二百,巩县七百户,偃师一千一百户,逐县三等而堪役者,不过百家,而所要役人不下二百数。”[63] 北宋中期河南府共有十九县,计有主户 50700 户,每县平均2669 户;其中巩县700 户,偃师1100 户,在河南府诸县中属于户数较少的县份,逐县可以服役的三等以上主户不超过 300 家。如果按逐县主户2669 之平均数计算,则三等以上主户略超过 11%,四、五等户则高达89%。
另据郏亶《吴门水利书》载:“苏州五县之民,自五等已上至一等不下十五万户,可约古制而户借七日,则岁约百万夫矣;又自三等已上至一等不下五千户,可量其财而取之,则足以供万夫之食与其费矣。”[64] 据此可知,苏州府五县主户共计有150000 户,一到三等主户不下5000 户,由此可以推算出,三等以上上户占主户比例为3.3%,三等以下下户占主户比例为96.7%。
我们所说的下户主要是指拥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小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即四等主户和五等主户。那么,在下等主户中,四等主户和五等主户又分别是一个什么样的比例呢?元祐元年(1086),上官均谓:“今天下之民,十室之中,赀用匮乏者十之六七。”[65] 这句话中所谓“赀用匮乏者”既可兼指下等户,也可专指五等户,而且以指称五等户的可能性为大。既然如此,我们据此可以推算元祐元年全国五等户约占天下主户总量的60%—70%。
熙宁六年(1073),陈枢称:“两浙第五等户约百万,出役钱裁五六万缗,钱寡而所敷甚众。”[66] 另据《文献通考·户口考二》引述《中书备对》称:在两浙路,“户,主一百四十四万六千四百六,客三十八万三千六百九十”。主户总计1446460 户,而五等主户约为百万户,据此推算出五等主户约占主户总量的不到70%。
袁州知州辛炳于宣和三年(1121)曾指出:“今取会到本州倚郭一县人户,数内一万四千五百一户各系纳夏税绢一尺。”[67] 根据宋代有关的纳税规定可知,“纳夏税绢一尺”,其占田规模一般会少于一亩。另据《宋史·地理志》载:袁州所属四县,“崇宁户一十三万二千二百九十九”[68]。现据元丰初年该州客户占四成的比例,剔除客户之数,可以估算出袁州当时有主户约79380 户,四县中每县平均起来不足二万户。并且,在两万主户中,所占田产不足一亩的主户高达 14501 户,超过主户总数的 75%。如果与客户相加,则可以推测占地不到一亩和无地客户总量要占到袁州乡村民户的超过八成。
乾道三年(1167)闰七月,天目山暴发山洪,临安县乡村民户285户受损,其中,“除五户无税可放,二百八十家各有合纳税赋。……数内周向等二十四家冲损屋宇家计,溺死人口,欲放今年夏秋两料并来年夏料;钱于兴等一百四十一家冲损屋宇,什物不存,欲放今年夏秋税两料,盛庆全等七十家冲损一半屋宇什物,欲放今年夏料。以上三项,并系第五等以下人户。及钟友端等四十五家,各系上户。内钟友端等四户被水至重,欲放今年夏料,施珵等四十一户被水次重,欲放半料”[69]。其中“无税可放”的,笔者推测当是客户。在 285 户受灾民户中,客户仅有 5 户,不足2% ;五等下户235 户,超过 82% ;上户 45 户,不到 16%。从这条材料我们还可以发现,至少在南宋的江浙地区,客户在乡村民户中所占比例不高,而绝大多数的乡村民户都属于第五等主户。
乾道六年(1170),吕祖谦在替张栻作的《乞免丁钱奏状》中称:“通计(严州)六县,第一等至第四等户止有一万七百一十八丁,第五等有产税户共管七万一千四百七十九丁,虽名为有产,大率所纳不过尺寸分厘升合秒勺,虽有若无,不能自给。”[70] 将一到四等 10718 丁与第五等71479 丁相加,可知严州六县五等主户中纳税定数共计有82197 人,据此可以进一步推算出第五等户纳税丁数占所有有产主户丁数的87%。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论,即宋代五等下户在所有主户中的一般比例为六到七成,有些地方可能高达八成。假定客户有三分之一,则可以推测出五等下户占天下户籍总数的45%。实际上,在宋代的五等下户虽有一定田产,但数量很少。我们还应当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即宋代所谓田产的范围不仅指可以耕种的田亩,宅基地、坟山等同样属于田产范围,有田产则为纳税主户。所以,有些五等下户即使没有田产,如果有宅基地和坟山的话,照样需要纳税。占到天下户数四五成的五等下户,许多不过是“名虽有产”,“实不足以自给”,本身也是佃农。由此可以推算,在宋代乡村租佃制度非常普及的情况下,需要佃种高等主户土地的佃农不仅包括客户,还应当囊括相当部分缺地少地的下户。据以上分析,笔者可以粗略估计,在宋代乡村,除客户以外,在五等主户中,上等主户(主要指一等、二等和三等主户)应当不足两成,而四等和五等主户应当占到天下主户的八成左右。如果将客户统计在内,则上等主户应当在一两成左右,下等主户应当占到五成到六成,剩下的客户大约为二三成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