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形态学研究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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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史意义

吕微[1]

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初版之后,我曾在两篇文论中简评李扬君的大著;现值该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再版之际,应李扬君来信邀约“就拙著及普氏理论评点一二,申引发见”,再撰专论一篇,内容如下。

据我所知,在这方面李扬先生的专著《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是迄今为止中国学者对普罗普的“民间故事形态学”所做出的最具国际水平的批评研究,且至今国内还没有人超越他。李扬在他的专著中着重讨论了普罗普关于功能顺序的假说,李扬随机抽取了50个中国的神奇故事做样本,[2]通过分析,他发现,普罗普的功能顺序说不能圆满解释中国的故事,中国故事中的许多功能并不遵循普罗普的功能顺序。李扬研究了其中的原因,他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中国故事的功能之所以没有按照普罗普的设想依次出现,是因为普罗普给出的叙事法则如若在中国故事中完全实现还需要其他一些限定条件,因为中国故事比普罗普所使用的俄国故事更复杂,由于俄国故事相对简单,是一些简单的单线故事,所以在应用普罗普的假说时无须增加条件的限制。李扬认为,在生活的现象中,构成事件的各个要素固然按照时间和逻辑的顺序依次发生,但生活现象中的事件并不是一件接一件地单线发生的,而是诸多事件都同时发生。因此,一旦故事要描述这些在同一时间内同时发生的多线事件,而叙事本身却只能在一维的时间内以单线叙述的方法容纳多线事件,故事就必须重新组织多线事件中的各个要素,这样就发生了在一段叙事中似乎故事功能的顺序颠倒的现象,这其实是多线事件在单线故事中的要素重组。当然,李扬所给出的功能顺序的限定性条件不是只此一种,[3]但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即功能顺序的假定只有在单线事件被单线故事所叙述的情况下才能够被严格地执行。从李扬的引述中,我们也读到了其他一些国家学者对普罗普功能顺序说的质疑,但我以为,李扬的分析之深入和清晰的程度不在那些学者之下,有些分析还在他们之上。对于普罗普的功能顺序说,李扬不是简单地否定,也不是一味地肯定,他一方面指出了普罗普的功能顺序说只具有(应用于俄国神奇故事的)的相对普遍性,同时又在给出一定的限定性条件后,论证了该假说在一定条件下(可应用于复杂的神奇故事甚至各种体裁的民间故事)的绝对普遍性,从而肯定了普罗普假说的合理性。[4]

以上是我在2007年写下的一段评论,强调了李扬君“通过文本内部的故事内容—叙事形式的非时间性规定性,质疑了普罗普关于神奇(幻想)故事的‘功能时间顺序说’”[5]。现在看来,我当年给予李扬君大著的学术价值判断,大体上仍站得住脚;但是我对普罗普的理解,不仅仍然“远远在李扬先生之下”,甚至还达不到当年自我断言的“基本停留在简单接受的水平上”[6]。于是借着为李扬君再版大著撰写评论的机缘,我重新阅读了普罗普的相关著作(包括普罗普与列维—斯特劳斯之间那场著名的争辩),以期更好地理解普罗普。如果“李扬在他的专著中着重讨论了普罗普关于功能顺序的假说”,进而“李扬先生的专著《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是迄今为止中国学者对普罗普的‘民间故事形态学’所做出的最具国际水平的批评研究”,那么,正确地理解普罗普的“科学发现”[7],就成了准确地理解李扬君的学术和学术史贡献的前提条件。但是,要想正确地理解普罗普,首先要弄清楚普罗普(神奇故事形态学)与阿尔奈—汤普森(民间故事类型学)之间的区别,因为阿尔奈—汤普森类型学正是普罗普形态学的起点(尽管是批评的起点)。

表面看来,要清楚地区分普罗普神奇故事形态学的“功能”概念与阿尔奈—汤普森民间故事类型学的“母题”概念,并非易事,因为二者都是指涉了故事内容当中不断被重复叙述的情节单元。但是,母题的所指范围甚广,只要是被重复叙述的情节单元,阿尔奈—汤普森就视之为一个母题;而普罗普的功能仅仅指涉了故事内容中不断被重复叙述的角色行为。[8]普罗普通过对100篇俄国神奇故事(我们习惯称之为幻想类型的民间故事)的分析,发现神奇故事的功能最多31个,尽管这31个功能,往往只有N个功能能够出现在某一篇神奇故事的具体实体当中。由此,普罗普划分了故事类型(学)与故事形态(学)之间的区别。

在普罗普看来,故事类型学着眼于一篇具体故事的表面内容之内(或情节的表面),一个故事的类型(或一个类型化的故事)是由N个功能组成的。而故事形态学则着眼于所有具体故事的表面内容之间(或情节的背后),即故事的形态是由从所有故事(以100个故事为案例)中抽象出来的31个功能“组合”(composition)而成的[9]。换句话说,这31个功能仅仅存在于所有故事之间,而不可能全部存在于某一具体故事的“实体”[10]当中,以此,普罗普才说,“情节可以被称为内容[11],情节的组合不能叫做内容”[12],情节(在具体故事的表面内容中,功能也可以被称为“情节”)的“组合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它只存在于人的意识中”。[13]以此,由31个功能组合而成的形态,就像是索绪尔心目中完美地存在于每个人头脑中但不是完美地存在于某个人头脑中的完整语库。[14]这样,对于阿尔奈—汤普森来说,一个类型(具体内容的情节组合)就是一个故事,或者说一个类型化的故事就是一个由诸母题(具体内容的情节)组合而成的情节化的具体故事实体;[15]而对于普罗普来说,故事的形态则超出了一个具体的故事实体,即所谓神奇故事的“形态”就是既通过又超过100个具体的神奇故事实体,“从整体上、从故事的整个范围来确定”[16]的“基本故事”[17]的“元结构”(metaatructure)。[18]

但是,尽管故事的类型(情节)和故事的形态(组合)是如此的不同,尽管在普罗普看来,阿尔奈对故事类型的划分具有相当的主观性,[19]普罗普却仍然把自己的故事形态学研究建立在“按情节[而不是按情节的组合]来进行的研究”[20]的故事类型学研究基础上,即普罗普仍然把自己的故事形态研究对象置诸故事类型的研究结果(属于阿尔奈分类体系的100个神奇故事)。[21]普罗普自我辩解说:“如果无法从整体上、从故事的整个范围[即故事形态方面]来确定[研究对象]这一点,那么从各个[主题、情节的分类]方面来说确定被称之为‘神奇故事’,即真正意义上的故事是可能的。此书研究的只是神奇故事。”[22]——列维—斯特劳斯敏锐且正确地指出了,普罗普这是在强制“把自己绝对地局限在支配主题分组的(主观性)规律中”,[23]对于讲究科学性、客观性的普罗普来说,这实在是一件令人无法思议的事情——所以,普罗普“最初的书名是《神奇故事形态学》,而初次预告该研究成果时的命名还要更贴切些:‘俄罗斯神奇故事形态学’”,[24]直到该书出版了英译本,书名才变成了Morphology of the Folktale [25],即“民间故事形态学”。[26]

当然,将自己的形态学研究命名为“神奇故事形态学”,也许是普罗普的无奈之举,因为基于形态学的故事分类学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普罗普的故事形态学研究对象即原本是类型学研究结果的“神奇故事”,只能够是一个尽管必须但却是随机的“工作假设”。[27]作为工作假设,普罗普的研究对象——按照普罗普自己的说法——是“受制于外部因素”[28]即人为、主观因素而设定的;而列维—斯特劳斯则再一次惺惺相惜地对“外部强加”[29]于普罗普的人为、主观因素,表示了同情和理解。但是,这却带来了一个意外的惊喜,即,如果普罗普的研究对象(神奇故事)只是随机假设的结果,那么,其研究方法也就具有了随机地指向民间叙事的所有体裁、类型的可能性。[30]进而,列维—斯特劳斯针对普罗普没有把各种体裁、类型的民间叙事都纳入形态学研究的批评,[31]也就被普罗普的研究对象的随机性否定了。但遗憾的是,普罗普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32]而是仍然坚持自己的形态学研究只是针对神奇故事的特殊结构,[33]而不是针对各种体裁、类型的民间叙事的统一结构。[34]

在明白了普罗普的研究旨趣其实最终指向了所有故事体裁、类型的统一结构(普罗普本人也表示过“这一规律的揭示可能会有更广泛的意义”[35]“我的模式适合于能够模式化的对象”[36])之后,我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普罗普会如此着迷于故事形态的统一性呢?普罗普自己解释说:“对我来说确定民众以怎样的顺序来排列功能项是十分重要的”。[37]即,如果“根据模式,(民间文艺学家)还可以自己按民间故事的规律(自由任意地)编出无数个故事来”,[38]那么,“普罗普承认,讲述者在选择某些人物、省略或重复这种那种功能、确定保留功能的方式以及最后用更圆满的方式将名称和特性分派给人物方面有相对的自由”。[39]这种讲述者的相对自由包含两重含义:从形式上说,功能组合的自由;以及从内容上说,情节选择的自由。[40]列维—斯特劳斯认为,普罗普所说的这种相对的自由就是“任意”(法文arbitraire,英文arbitrary),[41]而基于“任意”,普罗普最终得出的结论(正如列维—斯特劳斯所引)就是:“自由是民间故事独有的特色。”[42]户晓辉也认为:“普罗普在此并没有否定这种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他也是考虑和尊重‘民众’的选择权的。”[43]尽管与此同时,普罗普又强调说:“以上这些的创造(并非)是‘绝对自由的’,那将只是一种可能。让我们再一次强调,这不是绝对自由的。”[44]而且,对这种任意的自由——如果我们把任意的自由(例如历史的自由创造)视为对法则的选择性应用,那么就意味着——唯当我们认识了叙事的法则之后,才可能认识到叙事对法则的自由选择。[45]

“任意的自由意志”(拉丁文arbitrium liberum)是康德使用过的一个重要概念(列维—斯特劳斯不愧是哲学家,通过提出“任意”的概念,打通了普罗普故事形态学与康德实践哲学之间在学术思想上的问题史联系),康德也用Willkür(英译choice/汉译“选择”[46])表达“任意”的意思。[47]“任意”这一概念也曾被索绪尔借来用以描述语言制度和文化的实践原则。根据索绪尔的研究,语言和文化的实践制度、原则,主要就是基于任意的自由意志即意志的自由选择。[48]可以说,普罗普的神奇故事形态学研究接过了康德的问题:任意的自由意志是否就是遵循或违背某种原则(规律)?而这个问题在跨文化、语境化经验的比较研究中能够给出直观的答案。[49]于是,我们也就可以进一步理解,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的跨文化、语境化经验比较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史意义了。

实践证明,我们运用这种共时性的分析方法,确实可以发现中国民间故事结构形态上的一些共同的规律和特定,使我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观照故事,进行跨文化的比较研究。……一方面,本书试图通过具体的运用来验证普氏理论对中国故事的适用性;另一方面,本书力图描述这些故事的叙事形态,总结其独有的区域类型特征。[50]

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并不仅仅是对普罗普的普遍性发现的跨文化、语境化质疑和修正,同时更是对普罗普问题意识的进一步推进。从纯粹学术的角度说,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力图描述这些(中国)故事的叙事形态,总结其独有的区域类型特征”的科学性毋庸置疑(正如我已经指出的);而从学术史的角度说,李扬对普罗普问题的再研究,不仅符合世界范围内,从共时性语法学(语言研究)到历时性语用学(言语研究)的语言学学科范式转换,也符合刘晓春所言从民俗研究到“语境中的民俗”研究的民俗学学科范式转换的学术史进程。[51]在这一从现代性到后现代性转换的学术史进程中,普罗普和李扬反复追问的问题,不应该仅仅被锁定为故事本身的讲述规律,更应该被设定为:故事讲述人根据或违背普遍原则(规律)的自由意志究竟如何可能?因而在普罗普、李扬的科学发现之后,逻辑上可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如果跨文化、语境化经验的比较研究证明了任意意志的现实性(康德也认为,任意意志可以为感性经验直观地证明),那么,人的绝对的自由意志(德语Wille/英语will)是否也必然应该且能够建立起某种法则(规律),从而使得任意意志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

只有在研究了故事的形式系统并确定了它的历史根源之后,才有可能在其历史发展中客观科学地揭示故事中包含的最有意思、最意味深长的民间哲学和民间道德的世界。[52]

而对此,民间文学的各类形式(母题、类型、形态、原型……)研究是否应该以及能否进一步证成这一追问?将是我们学界中人共同面对的课题。

原载《民族文学研究》2018年第3期


[1] 作者:吕微,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2] “故事材料选自现当代(最早的故事记录时间是1931年,最晚近的是1986年)中国各地公开出版的故事集成刊物(个别故事选自内部印行的故事集,如《山东民间文学资料汇编》)。笔者先选出所有阿尔奈分类法中300—749型故事(即神奇故事),再随机选出50个故事作为分析的对象。”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4页。

[3] “鉴于功能顺序一致乃是普氏发现的一条重要定律,笔者特别考察了中国民间故事功能顺序与普氏定律不符的原因:部分功能之间原本并无一定的时序、逻辑关系制约;讲述者或记录者可能的‘情节化’等。”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8页。

[4] 吕微:《母题:他者的言说方式——〈神话何为〉的自我批评》,《民间文化论坛》2007年第1期。

[5] 吕微:《从类型学、形态学到体裁学——刘锡诚〈二十世纪中国民间文学学术史〉补注》,《民间文化论坛》2016年第3期。

[6] “比较起来,我自己对普罗普的理解远远在李扬先生之下,因为我基本停留在简单接受的水平上,没有与普罗普之间形成相互批评的平等对话。”吕微:《母题:他者的言说方式——〈神话何为〉的自我批评》,《民间文化论坛》2007年第1期。

[7] 普罗普《故事形态学》“具有某种科学发现般的令人震惊的效果”。[英]斯柯勒:《神话收集者:普罗普和列维—斯特劳斯》,收入叶舒宪编选《结构主义神话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页。

[8] “功能指的是从其对于行动过程意义角度定义的角色行为。”[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页;“功能是指的是从其对行动的意义的角度确定的角色行为。”[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8页;“我将角色的行为,即他们的行动称为功能。”[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1页;“功能项……的确定不是随意的,而是通过对成百上千个例子所对照、比较、逻辑定义的途径得出的……诸功能项的安排不是任意的。”[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8—189页。

[9] “如果选一个十分贴切的术语,那就不是用‘形态学’,而是该用一个更为狭义的概念‘组合’(composition),那样书名便成了《民间神奇故事的组合》。但‘组合’一词也需要定义,它可以指称不同的东西。”[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7页;“组合,即功能项的顺序。”[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0页。

[10] “实体指的是[故事具体内容的]叙事过程或情节。”[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6页。

[11] “俄语中‘情节’一词作为文艺学术语有十分确定的意义:即在叙事过程中展开的那些行动、事件的总和。”[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2页;“对民间美学而言情节就构成了作品的内容。”[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3页;“‘情节’是个与时间有关的范畴,而‘主题’则不具备这个特征。”[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2页。

[12] “让我们暂且从民众的角度来看看,如果情节可以被称为内容的话,那情节的组合就无论如何也不能叫做内容了。这样我们从逻辑上便可以得出结论说,组合属于散文作品的形式领域。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将不同的内容纳入同一形式。但上文我们已经提及并试图指出组合与情节不可分割,情节无法存在于组合之外,而组合也无法存在于情节之外。”[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3页;有时形式也可以指体裁,“形式通常被理解为体裁属性。同一个情节可以有小说、悲剧、电影剧本各种[体裁]形式。”[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4页。

[13] “我将故事本身讲述时的功能项顺序称为组合……同样的组合可以是许多情节的[先验]基础;或反过来说,许多情节以一个组合为[先验]基础。组合是稳定的因素,而情节则是可变的因素。要是没有遭到进一步的术语误解的危险,情节及其组合的总和可以被称为故事结构(structure)[或功能组合的故事形态],在事物世界不存在一般概念的水平上,组合不是一种现实的存在。此句户晓辉译作:“组合并没有现实的存在,就像一切一般概念并不存在于事物的世界中一样。”户晓辉:《内容与形式:再读汤普森与普罗普——“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吕微自我批评的阅读笔记》,《民间文化论坛》2007年第1期;“它只存在于人的意识中。但正是借助于一般概念我们认识了世界,揭示了它的规律从而学会把握它。”[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9—190页。

[14] “毫无愧意地说,我们了解的当地传说,已经比任何一位当地居民包括那些‘民俗精英’们要多得多,这一点,跟我们熟悉的当地人也都承认”“关于娘娘的身世传说的这颗生命树是虚拟的,它永远不会在现实中存在,但所有现实存在的说法,都可以在这棵树上找到相应位置——它的前后因缘、它的左邻右舍、它的朋友和对手,也许现实中的讲述者并不知道,至少不会知道得像我描画出来的这么全面,而有了这棵树,就会让我们用更加全面的眼光,来进行以后的讲述和分析。”陈泳超:《背过身去的大娘娘——地方民间传说升息的动力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93页。

[15] “母题是原生的,情节则是派生的。情节对于维谢洛夫斯基来说已经是一个创作和组合行为。”[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页。

[16] [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序言”,第7—8页。

[17] “基本故事——所有故事只是部分体现了这点。”[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18] [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19] “普罗普认为,对故事材料的正确分类是科学描述的首要步骤之一,精确的研究取决于精确的分类。对当时流行的数种故事分类法,普罗普一一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或混淆不清、难以归类(最常见的分类法是[主观地]将故事分为奇异故事、日常生活故事、动物故事等);或概念模糊、界限不明;按照主题(theme)[主观地]进行分类,更是人言人殊,依据的分类标准缺乏统一连贯性。”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阿尔奈教授在《故事类型索引》一书中对民间故事按情节‘类型’(Type)进行了分类编排。对此普罗普亦提出了质疑,他再三强调民间故事的主题(即阿尔奈所称的‘类型’)间存有互相交织、紧密联结的关系,不可随意抽取加以孤立研究,同时,这一分类法在确立类型上,亦缺乏完全客观的标准。当然,普罗普的兴趣并不在于故事的分类法研究。他对上述分类的批评,旨在揭示故事研究方向上的偏误,他关注的是故事的叙事结构描述。”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尽管分类是所有研究的基础,它本身也应该是一定的初步研究的结果。然而,我们所看到的恰恰是相反的情况,大部分研究者始于(主观地)从外部引入材料的分类(法),而不是根据实质从材料(即具体故事的实体内容)中得出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第3页;“上面分析的分类法涉及到将故事按类别进行分类,与按类别对故事进行分类并列的还有按情节分类。如果说按类别进行分类整理的情况并不如人意的话,那么按情节划分则是一片混乱。”[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页;“从逻辑上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破坏了最起码的逻辑规则……”[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页;“按个人趣味行事……划分此情节与彼且完全没有一个客观标准。”[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页;“每个研究者在根据以上所引用的模式进行分类时,事实上是按其他方式进行的。”[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页;“就按照个人的趣味行事,要做出客观的划分恐怕根本不可能。”[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页;“充其量是个用途有限的索引。”[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页;“阿尔奈并未着意于创制一部科学的分类法本身:他编写的索引重在作为一个实用的指南,它本身就具有巨大的意义。但阿尔奈的索引还有另一个危险。他引生出一些本质上错误的概念。事实上不存在精确的类型划分,它常常只是一个(主观)虚构的东西。如果说有类型的话,那它们也并不存在于阿尔奈所说的那个平面上……”[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页;“分类不是在描述之后,而是描述在先入为主的分类框架中进行。”[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页;“总可以发现一些可以归入几个门类的故事。无论这种分类是根据故事的类型还是根据所采纳的主题,这一点还是真的。诚然,主题的描写是随意的;它并不基于实际的分析,而是基于每个作者的直觉或理论观点。阿尔奈的分类提供了一份对研究者最有帮助的目录,但描写纯粹是经验的,所以把一个故事归入一个一定的门类只是[主观]随意的。”[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阿法纳西耶夫将渔夫和金鱼的故事[主观地]归入了动物故事。他对不对呢?如果不对,那是为什么?……在我们看来阿法纳西耶夫在金鱼的故事上就是错了,这也是十分清楚的。”[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页;普罗普设想过建立在故事形态学基础上的故事类型学或分类学:“应该将整个故事分类法置于新的轨道。必须将它转向形式的、结构的标志。”[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页;“具有相同功能项的故事就可以被认为是同一类型的。在此基础上随后就可以创制出类型索引来,这样的索引不是建立在不很确定的、模模糊糊的情节标志之上,而是建立在准确的结构[形态]标志上。”[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20页;“几个故事之间形式上的区别来自于每个故事在可用的31个功能中所作的选择以及其中一些可能的重复。”[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普罗普]企图重新引入一个分类的原则。只有一个故事,但这是一个由四组逻辑地联结在一起的功能所组成的古老的故事。”[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借鉴普罗普的形态分析来对中国的民间故事进行分类,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如果能以形态学的方法,分析更多的故事,加以归类验证,很有希望总结出一种较之其他分类法更为合理、全面,也更能体现故事叙事本质的结构形态分类法。”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9—180页。

[20] [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5页;“以往对故事总是从情节的角度进行研究。”[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0页;“在芬兰学派的著作中所做的那种按情节[类型]来进行的研究。”[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5页;“阿尔奈将情节称为类型。”[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页。

[21] “普罗普所研究的故事原材料是一组(100个)特定类型[主题]的俄国民间童话故事(Fairy Tale),即阿尔奈分类法中300—749型故事。普罗普对研究方法的构思是:先用特殊的方法将故事的组成成分分离出来;再按照这些成分对故事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一种形态学意义的结果,即按照故事成分和这些成分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同整体的关系,对民间故事作出的描述。”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普罗普一再声称自己只是研究民间文学的一个特殊方面——神奇故事,而不是追寻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8页;“我们采用阿法纳西耶夫的故事集,研究自590号故事始(根据阿法纳西耶夫的编排,这是故事集里的第一个神奇故事),至151号故事终。”[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1页;“分析将只涉及故事选集中阿法纳西耶夫搜集的50到151号的故事。”[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普罗普自己也说:“我在一块十分不起眼的地盘上——民间故事的一种样式(即神奇故事的类型)中——看到了规律。”[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9页。

[22] [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序言”,第7—8页。

[23] [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157页。

[24] [俄]涅赫留多夫:《普罗普与〈故事形态学〉》(中译本代序),[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页。

[25] [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7页注释2。

[26] “书名被更改过。它原名是《神奇故事形态学》。为了赋予该书以更大的意义,编辑删去了‘神奇’一词,于是读者(包括列维—斯特劳斯教授)误入歧途,似乎在此考察的是作为一种体裁(即与神话、传说相对而言狭义)的(民间)故事总的规律性。冠此名目似可产生一系列类型专论,如《咒语形态学》、《寓言形态学》、《喜剧形态学》等等。但作者绝对无意于研究故事这样一种复杂多样体裁的所有样式。书中考察的只是迥然有别于其他故事样式的一种样式,即神奇故事,而且只是民间的。”[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2页;“此书研究的只是神奇故事。”[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序言”,第7—8页。

[27] “本书是研究神奇故事的。作为一个必须的工作假设,要假定存在着作为一个特殊亚类的神奇故事。所谓神奇故事指的是阿尔奈和汤普森归在300—749号的故事。这个定义是初步的和人为设定的……”[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页;“正如普罗普在第二章开头所表述的,他的整个工作都建立在一种工作假设上,即‘童话故事’(fairy tales)是作为民间故事的一个特殊门类而存在的。在研究开始时,‘童话故事’就根据经验被定义为如阿尔奈在第300到749号门类下的故事。”[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页。

[28] “材料[的选择]受制于外部因素。我们采用阿法纳西耶夫的故事集,研究自50号故事始(根据阿法纳西耶夫的编排,这是故事集里的第一个神奇故事),至151号故事终。”[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1页。

[29] “这种尝试是随意而且似乎是‘外部强加的’。”[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30] “考虑在相同的方式上运用形态学的分析。”[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31] “人们可以对促使普罗普选择民间故事或故事的某种类型来检验他的方法的理由感到好奇,这些故事不应离开口头文学的其余部分来加以分类。”[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32] “(列维—斯特劳斯)说我过于神奇故事结构的结论是一个幻影,是形式主义的幽灵……他认为我是主观幻想的牺牲品。”[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第186页;“普罗普是一种主观幻觉的牺牲品。”[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33] “我的目的纯粹专为民间文艺学而设(而不是为民间文艺学之外的研究例如神话学而设)。”[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0页。

[34] “所有的神奇故事,它们都将是一个类型……所有神奇故事按其构成都是同一类型。”[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0页;“其他一些情节建立在功能的重复性上,和最终神奇故事的所有情节都建立在相同的功能上,以及所有的神奇故事按其结构都是同一类型。”[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1—182页;“神奇故事的定义不是通过它的情节,而是通过它的情节(即功能)组合得出的……确定了神奇故事情节组合的单一性。”[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3页;“对于普罗普而言,其结果是发现了真正存在的只有一个故事而已。”[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严格来说,只有一个故事——即所有已知的故事必须被看作是唯一一种类型的一系列变体。”[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从结构上看,一切神话故事都是一个类型。”[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只会有一个唯一的故事。”[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

[35] [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9页。

[36] [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1页。

[37] [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0页。

[38] [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1页。

[39] [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40] “在普罗普之前,维谢洛夫斯基已经明确指出:‘对任务和遭遇次序的选择(母题的例子)已经构成了某种自由的前提。’”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页;“普罗普将口述文学分为两端:一是因为要让它们适宜于形态分析而构成了本质方面的一种形式;以及一个任意的内容,因为它们是任意的,我想他认为它们的重要性是附带的。”[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普罗普值得赞扬地发现故事的内容是可变更的,但他关于频繁地下结论说它是任意的,而这就是他所遇到的可能的原因,因为甚至变更也服从于规律。”[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而普罗普本人通过他的形态学研究进一步确认了民间故事的讲述“以意志(的自由)抉择为枢纽的‘序列组合形态’”高辛勇:《形名学与叙事理论》,联经事业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211页。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2页;即故事讲述形式方面的自由:“难题和相遇的选择与程序……要求具有一定的自由”[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页;即“故事提供了更多讲述的可能性,它的变化相对而言较为自由,它们逐渐具有了某些任意的特征”[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41] 户晓辉批注:任意,“一般而言,而且在索绪尔那里,法语是arbitraire,英译是arbitrary,二者均来自拉丁语arbitrarius(随意的,未决定的,假定的,推测的)”。

[42] [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43] 户晓辉:《内容与形式:再读汤普森与普罗普——“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吕微自我批评的阅读笔记》,《民间文化论坛》2007年第1期。

[44] [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45] “无论什么现象,只有在对其进行描述之后才可以去谈它的起源。”[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页;“人们只是在对现象作描述以后才能对现象的起源进行讨论。”[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没有正确的形态研究,便不会有正确的历史研究。”[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页;“如果没有正确的形态学研究,也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历史研究。”[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在阐述故事是从何而来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回答它是什么这个问题。”[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页;“研究所有种类故事的结构,是故事的历史研究最必要的前提条件。形式规律性的研究是历史规律性研究的先决条件。”[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页;“研究所有种类故事的结构,是故事的历史研究最必要的前提条件。形式规律性的研究是历史规律性研究的先决条件。”[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页;“普罗普这些研究中对情节的透视——是以研究起源为目的的对现象结构的描写(《形态学》)。”[俄]涅赫留多夫:《普罗普与〈故事形态学〉》(中译本代序),[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页;“这项实验……将为故事的历史研究打下基础。”[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序言”,第8页。

[46] 户晓辉批注:Willkür和choice“这两个词,前者指任意,后者指选择,(字面上都)没有‘自由’的意思”。

[47] “意志(Wille)就是欲求能力……就理性能够规定任性(Willkür)而言,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本身。就理性能够规定一般欲求能力而言,在意志之下可以包含任性,但也可以包含纯然的愿望(Wollen)。可以受纯粹理性规定的任性叫做自由的任性(arbitrium liberum),而只能由偏好(感性冲动、刺激)来规定的任性则是动物的任性(arbitrium brutum)。相反,人的任性是这样的任性:它虽然受到冲动的刺激,但不受它规定,因此本身(没有已经获得的理性技能)不是纯粹的,但却能够被规定从纯粹意志出发去行动。任性的自由是它不受感性冲动规定的那种独立性。这是它的自由的消极概念。积极的概念是:纯粹理性有能力自身就是实践的。但是,这只有通过使每一个行动的准则都服从它适合成为普遍法则这个条件才是可能的。”[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李秋零译,载《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页。

[48] 吕微:《两种“自由意志”的实践民俗学——民俗学的“知识谱系”与概念间逻辑》,未刊。

[49] “在口述文学的情况下,这些上下文[语境]首先是由变体的整体提供的。”[法]莱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俞宣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50] 李扬:《中国民间故事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5,179页。

[51] 刘晓春:《从“民俗”到“语境中的民俗”——中国民俗学研究的范式转换》,《民俗研究》2009年第2期。

[52] [俄]普罗普:《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收入[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贾放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