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权利研究(第4卷/第1期/2017·夏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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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术语对照表

1.《美国残疾人法案》(1990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

《美国残疾人法案》于1990年7月26日通过,是美国最为全面的公民权利法案之一,该法案禁止针对残障者的歧视,旨在确保残障者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参与主流生活的平等机会。[1]

2.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与平等就业有关的联邦法律,有权受理、调查和解决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包括怀孕、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祖籍、年龄(40岁以上)、残障或基因信息的歧视(包括制度性歧视)对反歧视打击报复的申诉。如申诉无法通过调解等非正式手段解决的,该委员会可针对私人雇主、雇佣机构、工会以及政府提起诉讼。[2]

3.判决摘要(Syllabus)

判决摘要并不是法庭意见的一部分,是为了方便读者阅读而由判决报告人(Reporter of Decision)撰写的。判决报告人是负责编辑与出版法庭判决意见的专员。

4.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

指当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议或案件仅涉及法律问题时,法院不经开庭审理而及早解决案件的一种方式。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经相关程序表明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议,认为自己在法律上应当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庭作出即决判决。即决判决可就全部案件也可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实作出。[3]

5.调卷令(Certiorari)

在美国,调卷令是上诉法院签发给下级法院要求其将某一案件的诉讼记录移交给其审查的一种特别令状。联邦最高法院将调卷令用作其选择复审案件的工具。[4]

6.法官审判(Bench Trial)

法官审判是与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对应的概念,即没有陪审团的审判。审判过程中,法官既审查案件事实又决定法律适用。[5]

7.禁制令(Injunction)

禁制令是法院颁布的强制当事一方实施或禁止某项行为的命令。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通常在结案之后颁布,而预先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通常在案件进行过程中颁布。[6]

8.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是经法庭批准或申请,向法庭提交相关信息与意见,以协助诉讼进行。法庭之友可以支持诉讼的任一方,也可以单独主张自己的观点。[7]

9.谢弗林尊重(Chevron Deference)

“谢弗林尊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4年于谢弗林公司诉自然资源委员会案中确立的一项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为:法院进行法律解释时,如果立法机关(即国会)意图并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及用语模糊的情况,且授权行政机关对相关法律概念进行具体解释,法院应尊重这种授权,如果行政机关的解释是合理的,也应该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8]

10.附议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和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某案的判决,如果大法官们意见一致,可由一人代表大家撰写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其他人加入即可。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多数方、少数方可各由一人撰写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与异议意见(dissenting opinion),其他大法官可以选择加入,也可单独提交异议意见。如果多数方某位大法官赞同最终结论,但不同意判决理由,可以单独发布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或译附议意见)。[9]

1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届时在任大法官

BREYER    布雷耶

GINSBURG   金斯伯格

KENNEDY    肯尼迪

O’CONNOR   奥康纳

REHNQUIST   伦奎斯特

SCALIA    斯卡利亚

SOUTER    苏特

STEVENS    史蒂文斯

THOMAS    托马斯

12.《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or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ECHR,1950)

《欧洲人权公约》,又称《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是旨在保障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公约,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目前欧洲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且新加入的成员也将被要求批准这个公约。[10]

13.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for Human Rights)

欧洲人权法院于1959年设立,负责审理由个人或缔约国提交的关于侵犯《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公民政治权利的申诉。缔约国公民个人在穷尽所有国内法律救济后,可直接向该法院提交申诉。该院判决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欧洲人权法院法官由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从每个缔约国的三名候选人中选出,任期9年,不可连任。法官以个人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分为五个庭(Section),每个庭设庭长、副庭长、书记官和副书记官。每个庭下设立审判分庭(Chamber)。大法庭(Grand Chamber)由17个法官组成,包括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各庭庭长、被申请国法官和其他抽签选出的法官。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大法庭可能审理案件:(1)在审判分庭作出判决后,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交大法庭审理;(2)审判分庭认为案件涉及关于《欧洲人权公约》解释的重大问题或存在可能与以往判例相冲突的情况,可将案件移送大法庭。大法庭只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才会受理案件。[11]

14.自由裁量权(Margin of Appreciation)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认为是否适当履行了《欧洲人权公约》义务时,欧洲人权法院给予缔约国的自由决定空间。这一做法的理由之一是由于缔约国更了解其具体国情,所以对于某项《欧洲人权公约》义务是否履行的判断可能更准确。根据不同案件和情形,法院给予缔约国的自由裁量权大小也会不同。[12]

15.相称性/合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尽管法院赋予缔约国自由裁量权,但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不受不必要的干预。相称性/合比例原则是指,在认定缔约国政府对公民个人的某项干预手段是否必要时,要确认政府的该项干预手段与该手段所追求的目标之间的关系是相称的、合比例的。[13]


[1] 《美国残疾人法案》,https://www.ada.gov/adaintro.htm。

[2]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www.eeoc.gov/eeoc/。

[3]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

[4] 《元照英美法词典》,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41141。

[5] 《元照英美法词典》,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38781。

[6]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法律信息中心,https://www.law.cornell.edu/wex/injunction。

[7]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法律信息中心,https://www.law.cornell.edu/wex/amicuscuriae。

[8] 王旭:《行政法解释研究:在规范、事实与政策之间》,《行政法论丛》2009年第1期。

[9] 何帆:《大法官说了算的国度》,载氏著《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法律出版社,2010。

[10] 《欧洲人权公约》中文译本,欧洲人权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echr.coe.int/Documents/ConventionZHO.pdf。

[11] 欧洲人权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echr.coe.int/Pages/home.aspx?p=home。

[12] Steven Greer,“The Margin of Appreciation:Interpretation and Discretion under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http://www.echr.coe.int/LibraryDocs/DG2/HRFILES/DG2-EN-HRFILES-17(2000).pdf.

[13] “The Margin of Appreciation,” https://www.coe.int/t/dghl/cooperation/lisbonnetwork/themis/echr/paper2e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