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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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制度背景下的税收体制

1787年,财政总监卡隆在给显贵会议的报告中这样抱怨:

……令人恼火之至的差异败坏了税收制度。

一个省不用支付在另一个省征收的税收。在后一个省,同一税收的税率和征收形式又与第三个省完全不同。此外还存在所谓的自由城市(villes franches)、一次性付款城市(villes abonnées[1])、税区地区、三级会议地区、赎买地区(pays rédimés[2])。在这个幅员辽阔的王国,我们无法迈出一步而不碰到不同的法律、相反的风俗、特权、豁免权以及形形色色的权利和要求;这种无处不在的不协调妨碍行政工作,扰乱其程序,使其处处陷于掣肘之境地,致使开支和混乱日渐增多。

地方性差异之外还有人与人的差异,以致混乱局面更形严重。

在这里,贵族享有别的地方享受不到的特权。

在那里,税收催生了某项豁免权,而在某个别的地方这一豁免又不存在。

整个等级或公民中的某些阶层声称免纳某些国税。

……亲王们、马耳他骑士团、[3]某些宗教团体经常援引他们的一次性付款(abonnement)权或特权。在纳税的财产中,总能发现规避税收的情况。负责征税的公共机构到处都遭遇各种各样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只会造成阻碍或损失。[4]

作为一名试图改革现行税收体制、实现行政合理化的大臣,卡隆在这里为我们大致描绘了一幅旧制度时代制度背景下税收制度的图景。不过为更好地理解他的话,我们应对旧制度的制度环境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