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理解与适用(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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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章导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均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求,并提出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党的十九大之后,执法体制、执法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1]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要求,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2]

城市管理执法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的“试验田”,业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并得到相关政策和法律的肯定和支持。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执法中所遇到的难题越来越多。各种问题不断考验着政府的治理能力。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含义、执法依据的适用范围、执法基本原则、城市管理执法领导体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是有效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本章为总则,对城市管理执法具有宏观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