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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为“新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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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设置的目的是为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原有债务提供担保行为,会使相关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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