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士绅阶层的形成
第一节 何谓“士绅”
不少学者将明清社会称之为“士绅社会”。(1)顾名思义,“士绅社会”当缘于“士绅”这个特殊群体的兴起。何谓“士绅”?无论是史料的记载,还是现代学者所作阐释,均有极大的差别与分歧。
一、史籍原义
翻检史籍,自汉代至元,一直就有缙绅或搢绅、荐绅之谓,一般与朝廷官员同义。在明清文献中,除有与前代相同的“缙绅”等既定称呼之外,如乡绅、绅士或士绅等称谓也开始出现并日渐增多,且都逐渐与官府区别开来。
“缙绅”一词,明代除仍有“朝臣皆缙笏于绅间”的这一传统含义,(2)到其中后期一般多指退居故里的官员。如嘉靖年间,浙江嘉兴居有“以明经罢官归”的汤通判,“甬江少保时尚为郎”的赵主事,“第后请假归”的陈进士和“居贫不克具舆马”的钱举人等,均被时人叫做“缙绅”。(3)明末之际,亦有将“致政家居”者称之为“缙绅”的情况。(4)清代则已完全演变成“乡宦之家居者”这一特殊群体的通称。(5)基于这样的社会共识,才有当时的地方官员宣示云:“一邑一乡,其间名列缙绅、家号素封者,所在皆有。”(6)
乡绅(与之类似者还有邑绅、乡官、乡宦等)的称呼在明代中期就已出现,(7)如成化初,曾任修撰之职的罗一峰退居乡里,力行乡约以整顿风俗,被称为“乡绅异法”。(8)明末程登吉在编写《幼学琼林》时,单列“乡宦曰乡绅”一条,(9)应反映了此时社会对于乡绅内涵的一般看法。到清代,乡绅不仅指退居乡里的官员,有时还包括本籍的在职官员。所以,早在康乾之际,就有地方官称:“本地乡绅,有任京外者,有告假在籍者,有闲废家居者。”(10)或曰:“那乡绅如中堂、部院科道九卿、督抚司道有司,无论出仕与林下,毕竟比平常人有力量,所以乡绅尤当急急为善。”同时也有“要知官长、乡绅总一人而已,在官为官长,在乡为乡绅”,即强调为官者退居乡里才为乡绅之说;亦有将即将出仕的候选官员视为乡绅的记载,但并不多见。(11)
无论是缙绅,还是乡绅,有时都简称为“绅”,即所谓:“官退为绅,绅出为官,初非异致。”(12)“出则为官,居则为绅。”(13)“须知在任之官,还乡即绅也。”(14)正因为如此,时人还将之与“士”相对称,强调二者之间的差别。如明人《官鉴》云:“乡绅,国之望也。家居而为善,可以感郡县,可以风州里,可以培后进,其为功化,比士人百倍。”(15)在康雍年间出现的《为政第一篇》、《福惠全书》和《钦颁州县事宜》等官箴书均设有接待“绅士”的专节,并将“绅”和“士”并列而分述之。其中较为典型的区分是,“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16)这里的“士”主要指仅获较低功名身份者和没有取得任何功名身份的读书人。
在明人看来,乡绅并不包括举监、生员(秀才)和普通的士民在内。如《醒世姻缘传》载一县官亲临明水镇之时,在本地居住的“乡绅、举监、秀才、耆老都穿了吉服衣巾”迎接陪奉。(17)其所列举监、秀才、耆老等均被视为地方的头面人物,但其身份等级仍与乡绅有明显差别,不可同日而语。清代中央诏令亦普遍将乡绅与举贡监生员、土豪等区别开来。顺治十五年曾发布谕旨云:“乡绅、举贡之豪强者,包揽钱粮,隐混抗官。”乾隆六十年的一道上谕则言:“举贡生监及乡绅等,身列衣冠,非乡愚可比。”均将乡绅与只拥有举贡生监等较低功名者视为既具共同特征又有身份序列差异的两类群体。在地方官府为显宦名臣撰写的碑文中,所署之“乡绅”与“举贡监生员”亦都依次分列,不相混淆。(18)
与诏令等官方文书所记不同的是,在《儒林外史》等清代小说中,乡绅包括曾经为官的各类“老爷”和“举人、进士、贡生、监生”等,获得各类功名身份者当中只有“秀才”被排除在外。(19)《广安州新志》则载:“州之户役,大要乡宦举贡曰宦户、曰绅户,生监旧家曰衿户、曰儒户,皆免丁役。雍正初,丁摊入粮,一例完纳,所免者仅门户杂徭而已。”(20)这是在地方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中,将举贡与乡宦并称为宦户或绅户,而生监则排除在外,另称为衿户或儒户。此外,乡宦举贡与生监之户称虽有差异,但在居地所享受的赋役优免在摊丁入亩之前之后皆无差别。对此可以理解为由于官方给予的实质性礼遇的趋同,地方政府把举贡生监中的部分成员与退闲乡宦等而视之,实有将中央正式规定扩大化的趋势,小说所载则不过是对时人这种扩大化观念的反映。但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生员秀才始终不被视作“绅”的范畴。常建华指出:“清代文献中,还未发现乡绅包括生员的记载。”(21)这当是依诏令、方志、小说等各类文献综合而得。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缙绅、乡绅、绅等所指主要为辞官致仕居乡和现任官离职在乡等各类退居“乡宦”,举贡监生员与普通士人一般并不包含在内。
也有将“绅”与“士”连用的情况。一为绅士。最早出现在明宣德七年(1432)地方官员所发布的《绅士约束子弟示》,据其“绅士等家不能齐,何以治国?合行榜示,仰坊厢各老人挨户告谕”等文,似指居城的退闲官员类士人。(22)《明史》多处载有绅士,基本是与明末战乱时“劝绅士输助”、“庶民统以绅士”等有关,有时明确指向“文自内阁,武自公侯伯以下”的现任“大僚”即大官员群体,有时仅包括既不属于“群下”的现任官员又非普通民众身份、且家财雄厚有地方影响力的一个群体。(23)清代官方文献则多将绅士与官员、平民布衣加以区分。《清史稿》载乾隆五十年设千秋宴之际,邀请王公、文武大臣,及“官员、绅士、兵卒、耆农”等与会;同治初年谕令内外官员举选人才,其中一条为“不限绅士、布衣,以躬行实践为先”等,都是这种观念的反映。(24)具体来说,“举监生员,及告休家居之大小官员,均谓之绅士”,即从在籍“现任官”,到被称为“衿士”的生员秀才,统统都可列入其中。(25)所以“绅士”又往往与“绅衿”同义。
二为士绅。自明嘉靖万历以后渐有其名,在明代有时指在职官员,如《明神宗实录》卷332记一臣僚上奏之时,言及福建省“士绅在京甚多,可召而问也”,刘宗周《痛愤时艰疏》列举明廷“轻士大夫之心”的诸种表现,其一为“诏狱及士绅,而堂廉之等夷”等,都是将士绅等同于朝廷官员。而多数情况下指“致仕”官员。《万历野获编》将“登万历初元甲榜,屡踬仕途,官不及墨绶而罢”者,也称为“士绅”。这些“士绅”与“举贡恩监”等各类功名获得者,统称为“宦户”。(26)清代士绅多强调其“地方”性。《清史稿·叶映榴传》:“顺治十八年进士,选庶吉士。时方严治江南逋赋士绅,映榴在籍中,降国子监博士。”《清高宗实录》卷403载夏邑彭李二姓的“族内士绅”,“倚藉族中大员声势,抗欠钱粮,大干法纪”。这两例史料都视地方在籍官员与退闲官员为士绅。(27)李元度《书张振之师遗事》一文则将“进士”、“举人”、“恩贡”和“廪生”等拥有各类功名者全都称为“士绅”。(28)由此可知,士绅与绅士所指对象基本一致,即均指离退官员和各类功名身份的获得者,包括退闲官员、本籍现任官、进士、举贡、监生和生员等。与前述“绅”和“士”所指对象相比,其主要差别在于并不包含非功名类普通士人。
二、现代释义
不仅在史籍中关于“士绅”的记载并不完全一致,而且现代历史学者主要从乡绅、绅士和士绅等概念出发,根据文献记载并经过自身的加工,分别赋予其特定的含义。如日本学界习惯于用“乡绅”,其中酒井忠夫和重田德所作的定义就很具有代表性。酒井忠夫将“社会预备官僚士人(举人、贡生、监生、生员)之外的在乡官僚及退职官僚称之为乡绅”,并“最早指出他们是身兼官僚、地主、商人的三位一体身份”;(29)重田德则将“休、退职的官僚”和作为“官僚预备军”的“举人、生员”等享有特权的群体全部纳入乡绅的范畴,并强调这个群体之运作“与现职官僚把职权据为己有、把地域的支配随意摆布、进而确保免除纳税等义务、使权力离析而进行分权化的过程,基本上是不同的”。(30)
中西学者兼用“绅士”、“士绅”和“精英”等,其中又以“绅士”为主,所指对象亦有很大的差别。如费孝通认为:“绅士是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他们在野,可是朝廷内有人。他们没有政权,可是有势力。”(31)张仲礼主张从学衔和功名来划分绅士集团,其下层由生员、捐监生等有较低功名的人组成,而其上层则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的绅组成。(32)马敏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定义士绅:一是功名和职衔是士绅的基本标识,除在职官员以外的生员以上功名拥有者、乡居退职官员与乡居有职衔者、捐纳监生和武举功名出身者都包括在内;二是地方性,即指绅士常是乡居的,是地方上的头面人物;三是在野性,即不像官员那样直接代表统治权力,而仅是政权统治地方的中介和工具。(33)
瞿同祖认为清朝的士绅阶级主要由官员和有功名(学衔)者,即官绅与学绅两类群体组成,其中官绅包括现职、退休、罢黜官员,及捐买官衔和官阶者,学绅包括文武进士、文武举人、贡生、监生、文武生员及其捐纳者。与学绅比较,官绅具有更高的地位、更多的特权和更大的影响力,处于权力的中心,而学绅只处于权力的边缘。(34)周荣德强调,士绅虽然称为“士大夫”,与学者官僚集团有密切关联,但仍应将二者予以区别。从其来源来看,主要有获得科举名衔、等级、学位或官品之“正统”部分,以及未经考试证实其教育水准而通过购买获得科举名衔之“非正统”部分。他们不仅是由分散的个人组成的阶级,更是一个由各种关系用各种方法所联结成的群体。(35)
还有不少学者将士绅扩大到无任何功名的大商人与大地主。费正清指出,“在农民大众眼里,士绅还包括大地主,这是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他们构成以地产为基础的家族阶层”。(36)日本学者佐野学指出,绅士是由地方名家、大地主、大商人、印子钱者和有民职、功名者等组成。(37)德国学者艾博华在《中国历史》一书中论及绅士的构成及其社会特质时,也将绅士定义为“拥有大地产且有官职的人”,后来在修订版里又改为“拥有大地产”的家庭,他们包括旧贵族、庶民出身的官员、富商巨贾和庶民地主。(38)孙立平也认为:“从较狭窄意义上说,绅士主要指休假或离职回家的官僚士大夫,从广义上说,它还包括那些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或是拥有较多财富而又没有正式官职的人。”(39)
三、内涵要义
明清史籍中本身就存在众多关于“士绅”的不同称呼,其所指对象也并不一致;而现代学者或遵守文献中相应名称的含义,或在文献的基础上进行增减或混用,其所持概念与文献记载并不一定能完全对应起来,这些都会导致并加重对于“士绅”概念理解的分歧。从整体来看,明清文献与中外学者关于“士绅”的定义,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局限于“绅”的范围,仅指退休官员和离职回乡的现任官;二是在“绅”的基础上,还包括获得生员以上各类功名、享有特权的士人;三是除“绅”和举贡监生员以外,还包括富商巨贾和庶民地主等拥有较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人员。前二者强调其身份性特征及其差异,最后一种则强调其在地方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笔者认为,“士绅”阶层的出现与“士绅社会”的形成,首要之点就在于士绅“身列衣冠,非乡愚可比”,(40)具有身份的特殊性,这是其发挥社会作用的基本前提。其他非身份性富有阶层,虽然也会有与之相同的社会功能,但作为整体来看,二者发挥作用所依据的途径和方式仍然是有显著差别的。所以,笔者赞同郝秉键所言:“虽然绅士可凭借其特权地位来攫取社会财富,成为大地主或大商人,但大地主、大商人倘没有取得功名,纵然家累千金、良田万顷,也只能是土豪、凡商,不能称之为绅士。”(41)另外,在士绅内部的绅与衿、士之间,确实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其“成为一个整体化的称谓概念”,是这一社会集团逐渐“具有了相对稳定状态和内部聚合力的社会存在的反映”。(42)唐力行指出:“所谓‘士绅’,主要是指在野的并享有一定政治和经济特权的知识群体,它包括科举功名之士和退居乡里的官员。”(43)这一主张与历史事实基本相符,能反映明清时期包括乡绅、缙绅、绅士和士绅等在内的称谓所指相应群体的共同特点,是为确当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