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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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现代法理学的先声:梁启超的权利义务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

在当代中国的主流法理学中,权利与义务占据了基石性的地位。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1]。这就是说,法律本身是由权利和义务来定义、来支撑的。另一方面,由于“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核心和实质”[2],因而有必要“以权利和义务范畴重构法学理论”[3]。这就是说,法学理论也是由权利和义务来定义、来支撑的。既然法律和法学都是由权利、义务来定义的,都是由权利和义务这一对基石范畴支撑起来的,那么,把当代中国的主流法理学称为“权利义务法理学”[4],似乎并不为过,至少也是一种有依据的概括与归纳。

顾名思义,权利义务法理学的核心就是权利义务理论。自20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关于权利义务理论的研究与再研究,构成了中国法理学的焦点、热点,由此积累起来的学术文献,数量也较为庞大。检索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汉语书目,可以发现,书名中包含了“权利义务”的专著,最早的一部是正中书局1946年出版的章若渊的《人民之权利义务》。此后,论述权利义务的著作持续不断地出版,截至2013年,书名中包含“权利义务”的专著共计140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法学著作,譬如张文显的《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张恒山的《法理要论》、谢晖的《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等,虽然在书名中没有“权利义务”的字样,但它们都对权利义务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在“中国知网”上检索以权利义务为主题的文献,能够找到7000篇以上;即使是单看其中的“法理、法史”论文,也在600篇左右。这些粗略的数据足以说明,关于权利义务的理论研究,确实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中国现代法理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以权利义务作为轴心展开的。可见,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现代法理学可以缩减为权利义务法理学,或者说,权利义务法理学占据了中国现代法理学的核心地带。

在既有的学术文献中,特别是查阅其中的代表性著作,可以看到,关于权利义务的论述虽然繁多,但是,从学术思想史的层面上,研究权利义务理论的由来,对权利义务理论进行追根溯源式的探究,遭到了相当程度的忽视。在众多的相关文献中,关于权利本身的思想史、学术史考察确实不少[5],但是,关于权利义务理论的学术思想史考察较为少见,也极为单薄。[6]有鉴于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作为现代法理学之轴心的权利义务理论,在近代中国是如何产生的?在这里,我们不是要追问权利这个特定概念的由来,而是要追问当今流行的权利义务理论的由来。

在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笔者反复梳理相关文献,在比较、对照的基础上,进而注意到,梁启超对于中国权利义务理论的产生,做出了开创性、奠基性的贡献。梁启超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关于权利义务的理论建构,构成了中国权利义务理论的源头,同时也构成了中国现代法理学的先声。因此,笔者拟在“权利义务研究”“近代思想研究”“梁启超研究”这几个学术领域的交叉地带,提炼出一个学术主题:梁启超对中国权利义务理论做出的贡献,以之描绘中国现代法理学的先声。

为了阐明这个交叉性的学术主题,本章的基本思路与叙述框架是:首先,在汉语背景下,论述梁启超之前的权利观念、义务观念,以说明梁启超权利义务理论的前提与基础,同时也可以说明,梁启超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汉语背景下阐述其权利义务理论的。在此基础上,再讨论梁启超理解的权利概念、义务概念,进而系统地论述梁启超关于权利义务的基本思想与基本理论。接下来,简述梁启超之后的权利义务理论,以说明梁启超的权利义务理论对于后世的影响。最后是一个简略的结语,以概括梁启超对于中国现代法理学的贡献,以及他的权利义务理论的局限。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59.

[2]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和基石范畴.法学研究,1991(3).

[3]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10).

[4]童之伟.权利义务法理学方法论缺陷剖析.法学评论,1998(6).

[5]譬如,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刘广京.晚清人权论初探:兼论基督教思想之影响//夏勇.公法: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3-40.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由权利观.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6]个别的例外情形有:姜昱子,孔祥艳.戊戌维新时期权利义务思想述评.学术交流,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