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分析学实验(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规划教材配套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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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药分析实验的一般知识

1.中药分析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样品的重(装)量差异包括上限、下限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实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而后根据有效数字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限度。

2.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μg)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3.计算分子量、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使用最新国际原子量表推荐的原子量。

4.实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中国药典》现行版附录通则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滴定液等均应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附录通则的规定或按照附录通则的规定制备。

5.实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6.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指石蕊试纸。

7.《中国药典》现行版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确度:

(1)实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精密度的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3)实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实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

(5)实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实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8.《中国药典》现行版采用的计量单位:

(1)《中国药典》现行版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需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2)温度以摄氏度(℃)表示,见表1。

表1 温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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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4)液体的滴,系指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5)溶液后标示“(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

(6)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

9.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观的规定。遇严格控制药品的晶型、细度或溶液的颜色时,应在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正文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实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10.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表示: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系指2~10℃。

常温:系指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