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研究
明前期耕地数新探
明朝前期全国的耕地数,一直是学术界关心的问题之一。对于洪武年间留下的两种相距甚远的田土总数,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过探讨,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本文作者依据对明代官修典籍和地方志的研究,提出一种新的看法:明初,全国土地是由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分别管辖的。行政系统管辖的土地数汇总于户部,就是记载在明前期实录中400万顷左右的数字;而洪武二十六年(1393)修成的《诸司职掌》所载近850万顷耕地数则是包括了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在内的综合数字。本文探讨的内容直接涉及对明代卫所制度的重新认识以及明代官、民田所占比例的估计,读者不难从中看出作者在这些问题上所持的观点。
一
《明史》卷七十七记载:“(洪武)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嘉靖八年霍韬奉命修《会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广东无藩府,非欺隐即委弃于寇贼矣。”
这段话长期被引用于史学论著,借以说明明代土地兼并之剧烈。有的论著进一步发挥说,明王朝控制下的额田虽减少了一半,征粮数字却基本上保持着原额,这说明封建政府对在册农民的压榨加重了一倍。然而,这两个论点都存在明显的疑问,一是《明实录》记载的洪武二十四年(1391)“天下官民田数”同所谓的“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总数相差极大;二是从明初到明中期弘治年间并没有将田赋率提高一倍的记载和任何迹象。
《明实录》关于明前期“天下官民田地数”的记载是:
洪武十四年(1381) 3667715顷49亩
洪武二十四年(1391) 3874746顷73亩
《明太宗实录》没有记载永乐年间的全国耕地数。
洪熙元年(1425) 4167707顷30亩
宣德元年(1426) 4124626顷68亩
宣德二年(1427) 3943343顷22亩
《明实录》的记载,表明在明前期“天下官民田数”大致在400万顷上下,变化并不大。可是,嘉靖年间的礼部尚书霍韬讲“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虽然用“洪武初年”四字表达不准确,却是有来历的,他依据的是弘治年间修撰、正德年间刊行的《大明会典》。该《会典》记载,洪武年间天下田地数为近850万顷。霍韬见正德《会典》记国初数字同弘治十五年(1502)数字相差太大,感到难以解释,甚至怀疑册籍讹误。近代史学家发现了洪武年间存在两种相差甚远的田地数,作为问题提出来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以下几种:
日本清水泰次先生在1921年提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380余万顷指的是田、地数,而《大明会典》等书记载的850万顷上下的数字指的是田、地、山、荡四类土地总数。
此后,日本北海道大学藤井宏先生经过查阅大量方志,指出《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会计的400多万顷田地数同样包括田、地、山、荡四类土地在内。因此,他不赞成清水泰次先生的解释,而提出了两个新的论点:一是认为洪武年间850万顷左右的耕地总数内湖广布政司项下的220余万顷数是定位错误,虚增了十倍,应修正为22万余顷;河南布政司项下的140余万顷是由于多写了个“一”字头,虚增了100万顷。仅修正这两项“错误”就应从800余万顷总额中减去约300万顷。藤井宏先生所做的另一项解释,是认为洪武年间调查登记全国耕地时既统计了当时的征赋实耕数(即380余万顷),也统计了待垦的可耕地数(可耕地包括实耕地在内),即《诸司职掌》《大明会典》所载的近850万顷减去湖广、河南册籍讹误所得之数。这说明,藤井宏先生认为《明太祖实录》记载耕地数比较可靠,因此,明前期至中期的全国耕地数不仅不是下降了一半以上,而是呈现为渐次增加的。
梁方仲先生提出了另一种解释,他认为“造成明代册籍登记数字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各地亩法不同的关系”。梁先生的意思是说近400万顷的数字来源于有的地方按大亩计算,而800多万顷的数字则主要是因为把大亩折算成小亩,某些地方同一块土地因统计时分别按大、小亩计算而数字迥异。
吴晗先生在《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文中写道:“到洪武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总数为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五顷。……二十四年的数字为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经过多年的垦辟和大规模全面的丈量,二十六年的数字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比十四年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万顷。”吴晗先生没有按通常人们必然会采用的以更加相近的年份数(即洪武二十四年与二十六年数)做比较,而以洪武二十六年同十四年相比,用“经过多年的垦辟”一语绕过了洪武二十四年的数字。尽管如此,吴晗先生的观点仍然是清楚的,他认为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的不到400万顷和洪武二十六年的850万顷都是可信的,急剧增长的原因在于垦辟荒地和全面丈量。
在上述各种解释当中,以藤井宏先生的论点影响最大。即以最近学术界而言,国内樊树志同志发表的文章认为“洪武时期湖广布政司在攒造黄册时,极可能在该地区耕地数字202 175. 75顷之前,多写了一个‘2’字,这一笔误使耕地虚增了二亿亩”,河南的耕地也“极可能是在449 469. 82顷前多抄了一个‘1’字,虚增了一亿亩”。去年美国何炳棣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的文章里引证了藤井宏先生的研究成果,誉为“功力最深,见解正确”。
以上就是国内外学者对洪武年间垦田数的大致看法。
二
国内外学者在谈到“洪武二十六年”天下垦田数800多万顷时,经常引用的主要根据一般都是《诸司职掌》、正德刊本《大明会典》、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以及《后湖志》。这几部书都是朝廷或有关官府修撰的,具有相当权威性。私人著述虽然间或也有关于全国耕地数字的记载,但他们记录的数字无非是引用上述几部官修文献。所以,我们的探讨只需集中于上面提到的几部官修著作。
《诸司职掌》记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关于《诸司职掌》一书的编撰,《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六有这样的记载:“先是,上以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无方册以著成法,恐后之莅官者罔知职任政事施设之详,乃命吏部同翰林儒臣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至洪武二十六年三月书成,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中外。后来许多史籍把《诸司职掌》记载的800多万顷耕地数写作洪武二十六年数,其实,《诸司职掌》既然在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已经修成,书中所记田地数最晚不能迟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把这一数字称作二十六年数并不准确。
正德《大明会典》列举了两个耕地数:一为《诸司职掌》所载,“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一为弘治十五年,“实在田土总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九十二亩零”。其中引《诸司职掌》数除了直隶安庆府数字在《诸司职掌》原本中为11 029顷37亩,而正德《大明会典》为21 029顷37亩,多出10 000顷外,十二布政司和其他直隶府州数字都完全相同,可是,8 496 523顷零的总额却并没有因安庆府数增加10 000顷而做出相应的变动。
在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中记国初田地数就改成了“洪武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六十八亩零”。经过逐项核对,万历《会典》除了将十二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前后次序做了变动以外,各布政司和府州田土数都与正德《会典》相同。万历《会典》所载田土总数850万余顷,较《诸司职掌》所载的多出11 100顷68亩,原因在于安庆府数的差异和汇加总数时微小的误差。
《后湖志》所载数为8 804 623顷68亩,较《诸司职掌》所载的多出308 100顷。人们常常以为《后湖志》所载洪武年间数字是依据后湖所藏黄册统计出来的,比其他史籍更可信,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后湖志》前面的《凡例》说:“各年黄册户口事产之数不能尽纪。今姑载国初及弘治十五年、嘉靖二十一年定数以见登耗之实,庶几有迹可据而足以信后也。”接着在小字注中明确指出:“如洪武初年据《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弘治十五年、嘉靖二十一年据本湖奏缴之数是也。”这句话表明《后湖志》关于洪武年间的田地数仍然是引自《诸司职掌》和正德《大明会典》,而后二者又存在因袭关系。那么,《后湖志》的数字为什么比《诸司职掌》多出30万余顷呢?经过逐项核对,十二布政司(《诸司职掌》中的北平布政司在《后湖志》中改称北直隶)的数字除山东差10顷外,其余完全相同;南直隶的耕地数在《后湖志》中为1 566 274顷52亩,较《诸司职掌》中直隶各府州相加数1 258 274顷52亩,多出308 000顷,原因不明。按情理分析,如果《后湖志》的编者在统计南直隶数字时依靠了其他材料来源,不大可能只在十万位和千位两个整数上出现差异,问题可能出在计算的误差上。
这样,我们就明白了所谓“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地数都是来源于《诸司职掌》。那么,《诸司职掌》所载数字的可靠程度究竟如何呢?上文说过,这部书所载数字实际上不能说是洪武二十六年的统计数,它依据的材料至迟不能晚于洪武二十五年。我们知道《明太祖实录》记载的洪武二十四年田地数为380余万顷,一年之间全国耕地数竟然翻了一倍以上,这当然是不可能的。然而,正因为这种现象太离奇,我们才更应当持谨慎态度。如果真如一些学者判断的《诸司职掌》的田土统计包含了三个重大错误,即河南虚增100万顷、湖广虚增200余万顷、总额差了一倍以上,那么,我们就难以解释以下一系列问题。
一、《诸司职掌》是遵照朱元璋的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成书之后又由他下令颁行中外。朱元璋并不是个昏庸的皇帝,他以大权独揽、事必躬亲著称。如果出现这样明显的重大错误,他不可能不发现或漠然处之。《明太祖实录》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件,洪武二十三年(1390)二月,给事中彭与民等十七人由于“纪旨意而增减失实,核军籍而奏报不明”下狱论死,幸亏彭与民的父亲上表陈情,朱元璋才网开一面,十七人得幸免于难。说明在朱元璋当政时期奏报不明是有可能杀头的,假如《诸司职掌》的编纂者闯下这样大的乱子,很难安然无事。
二、有相当充分的材料证明,洪武年间对户口、田地、赋税的统计是相当严密、反复核实的。从洪武三年(1370)制定户帖制度时出动大军“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洪武十三年(1380)发布“圣旨明文”,命“天下丈量田地山塘,不分远近、垅坑、排干、垇、高阜、低洼、有无源流,一概丈量”;到派出国子监生等人去各地清丈土地,命各州县征辟“户税人才科”,以至于遇有告发在土地、赋税问题上作弊、不均等事都派员查勘,严加处理,不能不承认洪武时期的统计数字是最接近实际情况的。洪武三十年(1397)四月,户部遵照朱元璋从天下富民中选用官职的指示,呈交了一部浙江等九布政司和直隶府州占田7顷以上的富民14 341户的花名册,仅此一事也足以说明洪武年间朝廷对全国户口、田产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依据以上事实,我们实在难以相信由朱元璋核准颁发的《诸司职掌》会包含这样骇人听闻的错误。
三、洪武年间吏治严猛,各级官员惴惴守法,特别是户部主管官员如郭桓、赵勉等人往往不得善终,说洪武二十六年户部提供的全国耕地数出现如此巨大的纰漏,也是难以令人置信的。
四、说湖广布政司的田地数出现了相差十倍的定位错误,河南布政司的数字多写了一个“一”字头,由40余万顷变为140余万顷,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当时造册书写数字的表达方式是“几百几十万……”,不用阿拉伯数字,也就不可能出现多写“一”字头、“二”字头的问题。即便在统计或抄写时发生了重大错误,《诸司职掌》修成颁布全国之后,湖广、河南两布政司也不会缄默不语;其他衙门也不可能均无察觉,不进行纠举。
五、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的耕地数既然如此庞大,而同书中记载各地夏税秋粮数,湖广不过2 462 436石,河南为2 198 909石,比浙江(2 752 727石)、江西(2 664 306石)征粮数少,而与山东、山西近似。可是,江西、山西布政司田土只有40余万顷,浙江为51万顷,山东为72万顷。何以各布政司也未发现册籍讹误奏请更正?也没有见到此后有援引河南、湖广为例,以负担不均入告之事。
六、《诸司职掌》在明代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令性文献。永乐二年(1404),抚安湖广给事中何海言:“洪武中颁布《祖训条章》《诸司职掌》《行移体式》诸书,历年既久,官吏迁易,多所遗失,亦有经兵之处焚毁不存,乞重刊诸书颁布中外,俾知遵守。”这个建议得到了明成祖的同意。此后《诸司职掌》还曾多次翻刻,何炳棣先生所用版本就是万历七年(1579)大名府官刻本。书中的数字直到明孝宗弘治年间纂修《大明会典》时仍作为权威性的文献引用,足见至少在100多年内没有人认为它存在重大错误。我们这样讲,并不意味明代统计册籍中没有差错。事实上,上面引用过的正德、万历《会典》和《后湖志》汇总时就有错误,一些地方志内总数与分项数也常出现不一致。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户部奏:“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请逮讯之。上曰:里胥或不谙书算,致有错误耳。若罪之则当逮者众,且以郡县之广、人民赋税之繁,其间岂无误者?令官为给钞市纸笔,再造以进。复有错误然后罪之。”这说明各级机构在编制统计文册时都难免发生错误。问题是,不可能发生这样离奇的重大错误,更不可能在出现重大“错误”之后长期无人察觉。
为了寻求《明太祖实录》与《诸司职掌》所载田亩数字存在巨额差异的原因,我们应该先设法把这两种数字的来源弄清楚。
先看《明实录》数字。据《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三,洪武二十三年八月,“户部奏重造黄册,以册式一本并合行事宜条例颁行所司,不许聚集团局科扰,止将定式颁与各户将丁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造成文册,凡十一户以付坊厢里长,以十甲所造册凡一百一十户攒成一本,有余则附其后曰畸零户,送付本县,本县通计其数,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者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其各里册首类为图,以总其税粮户口之数,县、州、府、布政司以次总之,而以上于京师,藏之户部”。按照这个黄册编造程序,户部掌握的天下田土、丁口数是由甲—里—县(州)—府(州)—布政司(直隶府、州)逐级汇总而成。为了验证这一点,可以用地方志所载辖区田土数同天下田土总额的分项数核对。由于《明太祖实录》记载天下官民田数只有总额,没有分项数字,我们只有拿同《明太祖实录》总额近似的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实在田土总额和分项数作为基础,同各省通志所载各布政使司管辖田地数以及府州分项数加以核对,然后再以部分府、州、县志所载本管田地数考核通志所载数。先以湖广为例,何炳棣先生说:“《南京户部志》,书成于嘉靖二十九年(1550),将湖广的数字纠正为24 959 391亩。隆庆六年(1572)《湖广总志》所列全布政司田土总数是24 933 453亩,更证明《南京户部志》数字的正确。”经查阅武宗正德年间刊本《湖广图经志书》,列有成化八年(1472)与正德七年(1512)的数字,成化八年湖广布政司所属各府州田亩数为25 637 835亩,正德七年为25 120 106亩。以正德《湖广图经志书》所载1472年及1512年数与何炳棣先生引用过的隆庆《湖广总志》数以及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湖广田亩数23 612 847亩、《后湖志》所载嘉靖二十一年(1542)数24 959 391亩比较,确实可以证明湖广布政司管辖的田地一直在25万顷上下波动。再如河南的田土数字,正德《大明会典》记载为41 609 968亩。据嘉靖《河南通志》载河南布政司洪武二十四年田土数为275 313顷97亩零,另有“原不起科今系查理官民地”140 809顷75亩零,二者合计41 612 372亩。又据成化《河南总志》载成化十八年(1482)田地数为287 773顷25亩,另“不起科官民田地塘一十二万九千八百四十六顷五亩零”,二者合计为41 761 930亩。两志数字均与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数极为接近。这项查核工作十分烦琐,所凭资料的具体年代又不一致,做到精确固然不大可能,但是,断定明前期实录所载天下田地数来源于户部综合各布政司与直隶各府州管辖的田地数是可以成立的,是经得起检验的。
在做出《明实录》所载洪武年间不到400万顷、至宪宗成化以前大致保持在400多万顷的“天下田亩”数来源于各布政司与直隶府州汇总数的判断以后,我们很容易到此止步,认为《明实录》所载数正确,而《诸司职掌》以及转引该书的《大明会典》《后湖志》等史籍记载的800多万顷则包含了重大错误。其实,问题并不在这里。
要解决《诸司职掌》所载全国耕地850万顷数字的来源和它为什么比《明实录》所载数大得多的疑问,应当先提出一个问题:户部依据各布政使司和直隶府、州综合而成的“天下官民田数”是否等于明代全国耕地数?反之,也可以这样提出问题:全国的耕地是否都在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管辖之下?
让我们先从明显的事实入手。研究《诸司职掌》的数字,我们既会发现湖广、河南两布政司土地数出奇地庞大,也应注意到在当时明朝廷版图内一些地方没有统计数字,在该书中,云南布政司田土项下是空白,因此正德和万历《大明会典》以及《后湖志》都在洪武年间的统计项内写上“原无数字”。贵州到永乐十一年(1413)才设立布政司,洪武年间编纂的《诸司职掌》自然不会有贵州布政司一项,更不会有其田地数。在正德《大明会典》中,贵州布政司弘治十五年项下仍无数字,仅云:“贵州布政司田地自来原无丈量顷亩,每岁该纳粮差俱于土官名下总行认纳,如洪武年间例。”辽东则更为明显,直到明中期以后才设立省级行政机构,明初自然没有有司编造田地数目。此外,宣府以北,大同以北、以西,陕西以西的大片疆土都在明朝廷管辖之下,却没有设立各级行政机构。那么,能不能说洪武年间从辽东迤逦至青海、贵州、云南连一亩耕地都没有呢?或者如正德《会典》所述贵州情况,明初从未丈量田亩数,全部耕地都在土司管辖之下呢?回答是否定的。材料证明,这几个省或地方除了土司管辖的地方外,还有大片土地(包括耕地)属于云南、贵州、辽东、大宁都司、山西行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行都司管辖。而且土司(宣慰司、安抚司、长官司等)的隶属关系也不一样,有的属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有的属行政系统的布政司、府、州。
既然云南、贵州、辽东、大宁、山西行、陕西行、四川行都司管辖了不属布政司系统的大片土地(不限于耕地),其他都司、卫、所在洪武年间是否也管辖不属有司(明代官方文献中,“有司”指府、州、县行政机构。“所司”指各衙门)的土地呢?回答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是这样。我们说绝大多数,是指在外都司所属卫所一般都有一块大小不等的地盘,这块地盘在隶属关系上不归有司,各布政司和所属府、州、县无权过问;至于在内卫所由于集中于京师及附近地区,不可能像在外卫所那样拨给大片土地,但在明初荒地甚多的条件下,朝廷也在京畿地区拨给一定的土地供在内卫所军士屯种,这些屯田的面积虽然比在外卫所小得多,而且往往比较分散,但是它们同样只属军事系统,不在府、州、县版籍之内。
总之,按洪武年间定下的原则,全国的土地(包括耕地,但不仅是耕地)实际上是分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分别管辖的。行政系统即县(州)管辖的土地,逐级汇总于府(州)、布政使司、户部;军事系统是指卫、直辖都司的千户所掌管的土地,逐级汇总于都司(行都司)、五军都督府。《明实录》中400万顷上下的数字仅仅是户部综合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有司管辖的耕地数。而《诸司职掌》以及其他史册所载的850万顷耕地数,看来是由有司和卫所分别掌管的田地汇总而成。如果认真阅读《明实录》,可以看出在“天下官民田数”下有夏税、秋粮数;而在后面又另外列出是岁“屯田子粒数”,两者本来是区分得很清楚的。宪宗成化十二年(1477),朝廷“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灾伤,系民田者会同布政司官,系军田者会同都司官”,也表明了两者隶属关系的区别。
做出这样的解释,很可能会遇到两种非难。首先,认为《诸司职掌》记载的全国耕地总数和分项数,明明白白是指的“十二布政司及直隶府州”数,并没有列出五军都督府、都司、卫、所的数据。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纯出于保密。明前期军队册籍由五军都督府掌握,其他衙门不能过问。陈衍《槎上老舌》云:“祖制:五府军,外人不得预闻,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书邝埜向恭顺侯吴某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邝惶惧疏谢。”邝埜任兵部尚书在英宗正统年间,可见明前期连主管军政的兵部尚书都不准查阅军队册籍。我们有理由推测,明太祖朱元璋在下令编制《诸司职掌》时,一方面要反映全国耕地的确数,另一方面又要保住军事机密,于是采取了把五军都督府掌握的“屯田黄册”数挂到某几个布政司名下的办法。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田地数出奇地庞大,看来是分别挂上了五军都督府数额而造成的,估计在编制《诸司职掌》时有关衙门因为事涉机密,故而心照不宣。天长日久,了解当年情况的人越来越少。嘉靖年间霍韬的大惊小怪,表明他已经弄不清楚了。
其次,有人可能会以正德《大明会典》中“各处屯田总数”为根据,对明初军事系统管辖的田地是否多达400万顷以上表示怀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指出卫所屯田数只是军事系统管辖田地的一部分,然后还要列举事实证明正德《会典》中所载“各处屯田总数”是非常不可靠的。
三
明初的卫所同后世的兵营有重大区别。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相当一批都司、卫、所掌管一块类似布政司、府、州、县管辖的地盘,成为一个明显的地理单位;在内地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设置的卫所也有一块不属州县管辖的屯田,严格地讲也是一种地理单位,只是因为占地较小,容易被认为是州县管辖的地方。二是军士在卫所一般有家口,除正军之外还有军妻、余丁及幼小子女,有的还有父母;都司和卫所的军官子弟则称舍人,也有其他家属。由于第一个特点,不仅军士有充分的土地可耕,能够展开大规模的屯田,而且在部分卫所管区内还有多少不等的民户耕地在统计上也归入军事系统;由于第二个特点,进行屯田的劳动力并不仅限于正军。
明初建立卫所时,往往是在具有战略意义的边远或内地空闲地区划出一块地方设立某某卫、所,即如《通州志》所说“盖明制,凡卫所所在即闲旷之地”,卫下领5个左右的千户所(卫属千户所有多达7个至10个的),还有直属都司的千户所。在外卫所一般都有一块地盘,文献中提到某某卫、所时,可以是指这个卫、所军士组编的军队,也可能指卫、所管辖的地方。卫、所有的与府、州、县同城分治,但相当数量的卫所是在自己管辖的地面上择地另筑城堡。这种城称为“卫城”“所城”或“堡”。在太祖和太宗《实录》中建筑和修理卫城、所城的记载极多。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十一月汤和回奏在浙江滨海诸卫建筑了59座城,其中仅温州府地区就建立了3个卫城和7个直属都司的所城。
大致而言,都司、卫、所管辖土地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不设布政司的地方由都司、行都司管辖相当于内地一省的土地;第二种是都司和布政司同驻省会,而都司下属的卫所管辖着相当于府、州、县范围的土地;第三种是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地方从州、县版图内划出一部分土地归卫所管辖、屯种。前两种情况主要是在北部和西部地区,第三种情况是在内地和东南沿海地区。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一)一般来说,明朝初年,北边、西边和西南地区的土地均置于都司、卫所管辖之下。其中有的地方根本未设布政使司等行政机构(如辽东、大宁、陕西行、四川行都司辖地以及贵州);有的虽设布政司,但只管辖民籍人户聚居的府州县(如陕西、四川)或部分土司(如云南)。早在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即“命中书省臣曰:山北口外东胜、蔚、武、丰、云、应等州皆极边沙漠,宜各设千百户统率士卒,收抚边民,无事则耕种,有事则出战,所储粮草就给本管,不必再设有司,重扰于民”。洪武十五年五月,朱元璋在谈到辽东屯田时说道:“昔辽左之地在元为富庶。至朕即位之二年,元臣来归,因时任之。其时有劝复立辽阳行省者,朕以其地早寒,土旷人稀,不欲建置劳民,但立卫以兵戍之,其粮饷岁输海上。”由于海运粮米有风浪覆舟的危险,而且辽东戍军坐食民粮于国计民生不利,因此朱元璋非常重视辽东的军士屯田。到洪武十九年(1386)十月,“核辽东定辽等九卫官军吏胥,其屯军不支粮者万八千五十人,余四万七千四百五十人月支粮五万五千四百石”,自给率占37%以上。洪武三十年九月,朱元璋谕户部:“辽东海运连岁不绝,近闻彼处军饷颇有赢余。今后不须转运,止令本处军人屯田自给。……仍令左军都督府移文辽东都司知之。”辽东屯田所获粮食已经能够维持21个卫约127 600人及家属的食用,屯种顷亩数肯定不会太少。何况,虽说辽东“土旷人稀”,民籍户口总还是有的。洪武十四年三月,“置辽东税课司,隶都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籍人户在辽东的存在。
山西北面大同行都司管辖的地方也很可观。例如,洪武三年正月“置大同左、右二卫”,洪武二十三年在大同西南120里建大同左卫城,于左卫西北70里建右卫城。英宗时期为了加强对蒙古的防御,又在大同左卫正西60里建威远城,于左卫与大同中界建高山城。当时,大同甘肃等处巡抚殷谦就上疏说:“山西新设威远卫,与大同右卫相邻。右卫三面几四百里,威远四面仅六里,难以种牧。宜令分巡官会同守备等官查量,以邻近大同右、玉林二卫余地内西南各拨二十里,东北各拨一十五里,给威远卫军种牧。”说明洪武年间在山西北部地区设立的卫所辖地相当辽阔,明中期新增卫所时就没有那么多空地,不得不从原卫所中划出一部分供其屯种和牧放。
西北方面,陕西都司和陕西行都司管辖的土地更是惊人。以河州地区为例,洪武三年邓愈领兵平定该地之后,设立了河州卫,洪武五年(1372)又设河州府,辖宁河县。洪武七年(1374)建陕西行都司,洪武十年(1377)立河州左、右二卫。洪武十二年(1379)革行都司及河州府、县,调右卫立洮州卫,改置右卫为河州卫军民指挥使司,隶陕西都司,领七千户所。到成化十年(1474),陕西巡抚马文升才建议改河州卫原治45里为河州,隶临洮府。河州卫仍保留其军事职能,但已不再是原先那样的地理单位。这块地方由属陕西都司的河州卫改成了属陕西布政司的河州,但该卫的屯田依然存在。据嘉靖《河州志》记载:“本州官地一十五顷八十九亩有奇,民地三千五百五十八顷八十四亩有奇。”又说:“本卫屯田共三千四百五十二顷七十三亩。”如果就河州一地来谈耕地数字的统计办法,那么,从洪武十二年起该地顷亩数是由河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上报陕西都司,再汇报都督府,完全不计入户部的“天下田亩”数内。而到成化十年以后,该地的耕地数就分有司和军事系统各自上报,在布政司册子上可以反映出河州所辖官民地3 574顷73亩余,此外的河州卫屯田3 400余顷仍在五军都督府编造的屯田黄册上。
宁夏地区的情况是,洪武十二年命宁正“兼领宁夏卫事,至则修筑汉唐旧渠,令军士屯田,引河水灌田数万余顷,兵食以足”。二十五年二月,除原有宁夏卫外,新添设宁夏左屯、右屯、中屯三卫。永乐元年(1403)二月,宁夏总兵官何福言:“宁夏四卫马步旗军二万四百一十三人,见拨马步三千一百七十三人操练,其余守城正军并纪录幼小之属不置外,实用一万四千一百八十四人耕田八千三百二十七顷有奇。……宁夏四卫见有粮料三十万二千一百石有奇,而官军月支八千六百石有奇。”据此,若按四卫旗军总数计算,每军平均屯田数为40. 8亩;若按屯田军士计,每人平均耕地近58. 8亩。宁夏四卫军士屯田积存的粮料可供本卫三年的月支。
再看甘肃的情况。甘肃和现属青海省的西宁等地在明代基本上属于军事系统管辖,直到明后期才有所改变。万历初年,陕西三边总督石茂华在《议肃州添设通判疏》中说:“查得甘肃止行都司统辖一十五卫,别无郡邑有司可以委任图理。”天启四年(1624)四月甘肃巡抚李若星请添设知府的奏疏也说:“辽东、甘肃止设卫所,不设府县,以数百万军民付之武弁之鱼肉,顾武弁希(吸)吮屯余之膏血而播酷虐以开怨府,屯余深恨武弁之陵轹而怀反侧以酿乱阶。”这两件奏疏表明,甘肃在设立与其他省份相同的巡抚以后,直到熹宗时仍然没有设立有司,当地的军民都归卫所武官管辖。包括耕地在内的土地也同样从属于军事系统,如明末兰州一地的情况是,官地仅1顷35亩,民地421顷27亩零,而兰州卫屯地为3 386顷1分,兰州中护卫屯地1 458顷50亩。两卫屯地合计4 844顷50亩,为民籍人户所种官民地的12倍。同属陕西行都司的西宁卫“疆域东抵高台,西接酒泉,南距番彝,北邻胡境,广三百三十五里,袤二百五十里”。西宁卫在正统三年(1438)定额的屯、科田为2 756顷46亩,屯田是卫所军士屯种的田地,科田指西宁卫辖地内民户耕种的田地,由于统归于卫,两者数字并不分列,合称“屯、科田”。到嘉靖二十九(1550)年,实征田3 182顷22亩零,其中屯田1 803顷91亩零,科田1 351顷31亩零。就总额而言,屯、科田仍属西宁卫数字,但已经把屯田和科田分立子目。
西南地区四川、贵州、云南的情况也很值得注意。
四川的西部在明代属于军事系统管辖区。它一部分归四川都司管辖,另一部分归四川行都司管辖。属四川都司管辖的典型地区如松潘等处军民指挥使司,该卫管辖的地盘“东西广六百七十里,南北袤一千六十里。东至龙州界一百九十里,西至牟力结旺吐蕃草地界四百八十里,南至叠溪守御千户所界二百里,北至陕西洮州卫界八百六十里”。又如天全六番招讨使司管辖的范围是“东西广一百九十里,南北袤二百一十里。东至雅州界五十里,西至长河西宣慰司界一百四十里,南至荣经县界六十里,北至董卜韩胡宣慰司界一百五十里”。这两个例子表明,四川都司不仅掌有腹地卫所的小片辖区(包括屯田),而且还在人烟稀少地区管辖着广袤数百里以至千里的土地。
四川行都司在元代为建昌路,“又立罗罗斯宣慰司以统之,隶四川行省,寻改隶云南行省。本朝洪武中罢宣慰司,置建昌卫,隶四川都司,改建昌路为府,隶四川布政司;后废府,改建昌卫为军民指挥使司,寻置行都司,领卫六”。四川行都司六卫的辖地“东西广五百五十里,南北袤九百二十里。东至乌蒙府界五百里,西至常郎堡生吐番界五十里,南至云南武定府界七百八十里,北至宁番卫界一百四十里”。
上述事实表明,四川西部的广阔地区自明初以来都不在四川布政司版籍内,而是在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管辖之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不仅管辖着军队卫所和屯田,而且也管理辖区内的民户和民产。如松潘军民指挥使司所辖地就有编户21里,行都司六卫管辖的编户合计为67里。按通常110户为1里来计算,7个卫共有民户9 680户。这些民户的土地数字自然也因隶属关系归入军事系统,各卫管辖的土司(安抚司、长官司)的人户、土地由于当时就缺乏准确统计数字,还不包括在内。
贵州在洪武年间除了一部分土司分别隶属于云南、湖广、四川三布政司外,大部分土地都属于贵州都指挥使司管辖。洪武二十一年(1388),普定侯陈桓奉朱元璋之命“自永宁抵毕节,度地里远近,夹道树栅为营,每营军二万,刊其道傍林莽有水田处,分布耕种,为久远之计”。这里记载的只是在贵州推行的一次军士屯田,但也可以说明在洪武年间贵州地区的军屯规模相当大。永乐十一年,在平定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和思州宣慰使田琛的叛乱以后,明朝廷决定将思州二十二长官司分设思州、新化、黎平、石阡四府,思南十七长官司分设思南、镇远、铜仁、乌罗四府。而于贵州(即后来的贵阳)设贵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总领八府。值得注意的是,在设立贵州布政司和八府之后,贵州的大部分地区仍在贵州都司管辖之下。孝宗弘治年间纂修的《贵州图经新志》载有《贵州布政使司地理之图》,从图上看,除了东面与湖广邻近的地方设置了思南府、铜仁府、石阡府、黎平府、思州府、镇远府、都匀府;西南与云南、广西接近的地方设有永宁州、镇宁州、安顺州、镇番州以外,其他大部分地区都属于永宁、赤水、毕节、乌撒、普安、安南、定庄、普定、平坝、政清、龙里、新添、平越、清平、兴隆以及贵州、贵州前18个卫和普市、黄平两个都司直辖的守御千户所。以贵州都司所属毕节卫为例:这个指挥使司管辖的范围“东至赤水卫界四十五里,南至贵州宣慰司界二百一十五里,西至乌撒卫界一百里,北至四川芒部府界八十里,东南到贵州宣慰司界一百八十里,西南到乌撒卫界一百五十里,东北到赤水卫界一百六十里,西北到四川芒部府界二百二十里”。
云南的情况同贵州颇相似,从明初就展开了大规模的军士屯田。洪武十九年九月,“西平侯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令军士开垦以备储待”。明太祖大加夸奖,说“英之是谋可谓尽心,有志古人,宜如所言”。次年九月,命沐英籍都督朱铭麾下军士无妻孥者“自楚雄至景东,每一百里置一营屯种”。云南的卫所也管辖了大片的土地,如金齿地区在洪武十五年沿袭元制设府,同时设立金齿卫。后来撤府,改为金齿卫军民指挥使司。金齿卫管辖的永平县有编户9里,9 085户,48 078口,官民田地352顷94亩零。又如北胜州有编户15里,官民田地352顷86亩零,洪武十五年该州属鹤庆军民府,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隶澜沧卫。当时澜沧卫军民指挥使司下辖三个州,除北胜州外,还有永宁、蒗蕖二州。到永乐四年(1406)永宁升为府,正统六年(1441)又以北胜州改隶布政司,澜沧卫管辖的州只剩下蒗蕖。可见,明前期云南地区情况比较特殊,有的州县隶属于卫,成了军事系统的一个下属单位。行政系统的布政司管辖的是部分土司,而以驻守官军舍余为主要成分的汉民和一部分土司却归云南都司所属卫所管辖。只是在明中期以后几经演变,才出现了我们在许多地方看到的卫所辖地变为州县,隶属关系也由军事系统的都司改为行政系统的布政司。
(二)内地和东南沿海地区的卫所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一块地盘,但所辖地盘远不如北边和西部卫所那么大;另一种是所辖地方仅限于拨给屯种放牧的田土。史料表明,有的内地卫所辖区并不小,例如,山东都司所属济宁左卫(原为兖州左护卫)在土木之变以后因朝廷需加强京师卫戍,兵力调至临清,空出的土地改设巨野、嘉祥二县。换句话说,景泰元年(1450)以前巨野、嘉祥只是原先一卫的辖地。当然,绝大多数内地卫所占地是比较小的。例如在扬州地区设置了扬州、高邮、仪真三卫,卫及所属千百户所“与诸郡县犬牙错处”,“径属中军都督府焉”,三卫军士“俱以十分为率,八屯种,二守城,更迭番休,均劳佚,且耕且守”。又如周弘祖撰《海防总论》列举了“自广东乐会县接安南界”起至“鸭绿江朝鲜界”止的沿海详细情况。从所列地理单位看,多数是卫、所,州、县则占少数,说明绵长的沿海地区大部分处于卫所管辖之下。比如现在的福建厦门市在明代就是永宁卫下的中左所。
卫所屯田在明代是一项普遍制度,由于各地人口密度不同,荒闲土地的多少不一以及水田和旱地需要的劳动力不同,拨给卫所屯种的田地数也不一致。一般来说江南较少,江北较多。每一军士屯种的田地从二三十亩到一百余亩,甚至数百亩。河南都司所属卫所的屯田数是比较典型的,每一人种地一顷。有的地方每一军家可以领种两份屯田,即正军一份,余丁一份。然而,在元末战乱之后荒地甚多的情况下,无论是民户垦荒,抑或是卫所军士屯田,往往是尽力开垦,并不限制顷亩数。如泗州地区,“洪武年间军士初下屯时,每军给田三十五亩作为一分,岁输子粒夏税小麦二石,秋粮粳米四石。正统年间,薛侍郎于每分田拨补一十五亩,共计五十亩,亦止照前额纳粮。其实,草昧之时,地广人稀,军强民弱,方初下屯时,所占田地,原无限制,且未丈量,未经拨补,田亦有余。既经拨补,田益增羡。是以军三所近城之屯犹逾制未甚,六所远乡之屯,则过额实多。故今屯田一分,少者不下百亩,多则数百亩。以每亩受种一斗计之,少则受种十石,至少不下七八石,多则数十石也”。《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也载洪武二十年九月“诏定屯卒种田五百亩者,岁纳粮五十石”。这说明明初卫所屯田数因地而异,有的地方数字相当庞大。
明初拨给卫所管辖的地区往往有多少不等的当地居民。例如,洪武二十五年凉国公蓝玉奏:“凉州卫民千七百余户,附籍岁久,所种田亩宜征其赋,令输甘肃。”朱元璋指示,待年丰食足之后再征。这说明,附籍于凉州卫的民户多达1 700余家。有的卫所管辖的居民甚多(其中有的是土司管辖下的少数民族),于是卫的名称就相应改为某某卫军民指挥使司,如洪武十五年改岷州卫为军民指挥使司,洪武二十年改松州卫为松潘等处军民指挥使司。所的名称就改为军民千户所,如四川会川军民所(后升格为会川卫军民指挥使司),又如洪武三十年三月改广西向武守御千户所为向武军民千户所。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包括民户在内的卫或军民指挥使司均属都司管辖,其全部土地、户口数均按军事系统上报。
此外,明初卫所用地除了种植粮食作物的屯田以外,还有马场和桑枣园或菜果园。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展开叙述。
综上所述,明初卫所屯种田地本来就很多,再加上军士牧放和种植菜蔬桑果的用地和属卫所管辖的民地,我们有理由估计当时不纳入行政系统的田土数必然极为可观。
四
明代最早的全国屯田总数和分项数出自正德《大明会典》,书中所载“各处屯田总数”如下:
注:据正德《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四·屯田》。亩以下数不计。
以上各都司卫所屯田数相加为900 124. 40顷。
正德《会典》中的屯田数字,在万历《会典》中称为“原额”。这从重修者的角度来看,自然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只看到原额两字,就以为是明初的全部屯田额,那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洪武后期的卫所屯田原额由于后湖屯田黄册的毁灭,无从得知其确切数字。但从目前搜集到的例子却可以证明正德《会典》所列屯田数是极不完全的。例如:
表内山东都司屯田数仅2 060顷,可是到万历年间该都司所属平山一卫仍有屯地2 913顷11亩零,比整个都司的数字还要大。而《诸司职掌》载洪武时山东都司下辖11个卫、4个直属千户所。
云南金齿卫军民指挥使司到明中期仍有屯田7 441顷20亩,管辖区内另有民户田地352顷94亩9分。可是,在正德《会典》中载“云南都司并所属卫所屯田共一万八百七十七顷四十三亩三分”。云南都司共辖15个卫,如果说金齿一卫屯田多达7 400余顷,而其他14个卫合计屯田只有3 400余顷,这是不可能的。何况明初卫所管辖区内的民籍户口数均附于所在卫所按军事系统上报,金齿卫的民户所种官民田350余顷自然也应包括在该卫土地数字之内。
《会典》记载“河南都司并所属卫所屯田”共36 390顷17亩。然而,嘉靖《河南通志》载河南都司屯田数却是45 012顷36亩,超过《会典》数将近10 000顷。
正德《会典》中记载四川都司屯田数高达658 000余顷,数字大得惊人。据嘉靖《四川总志》记载,到明中期四川屯田的情况是:“历年既久,人心玩愒,奸弊横滋,遂将青山绿水、鱼鳞等册恶其害己,一扫无余。”到嘉靖十九年(1540)四川按察司佥事陆时雍清查出“四川都司所属二十一卫原额军士六万三千六百三十六名,通共田地原额、新增、额外、样田共一万八百四十四顷一十亩……该粮一万四千八百七十四石……行都司原额、新增田地共三千四十七顷六十六亩……该粮七万五百九石……”这个数字与《会典》数相比差异太大,四川都司仅为六十分之一,行都司又比《会典》所载1 200顷多出一倍以上。
总之,正德《大明会典》记载的“各处屯田总数”资料来源很值得怀疑。它们既不是洪武年间的原额,也不是弘治、正德年间的实有屯额。看来洪武年间由都司、卫、所管辖和屯种的耕地数很可能是一个无法弄清的问题。明初的分权制和对军务的保密,在地方志中被反映得非常明显。明代较早修纂的方志一般不记载军事系统的具体情况,大约到嘉靖年间由于地方行政官员已凌驾于都司卫所官员之上,一部分方志才载入都司卫所的军士、屯田数字,但仍有一部分方志拘泥于旧例依然付之阙如。例如,弘治年间修纂的《贵州图经新志》只列出了贵州地区18个卫、2个直属都司的千户所名称,而在田地、人口、赋税子粒等方面却噤若寒蝉,一字不提。正德《云南志》卷十二记北胜州原属鹤庆军民府,洪武二十九年改隶澜沧卫,至英宗正统六年才改隶云南布政司。由此可知正统六年以前,北胜州属云南都司系统。该州有民户耕种的“官民田地三百五十二顷八十六亩六分”,而屯田项下只说“境内有五十百户屯田”,究竟屯种了多少顷田地则没有具体数字。同书卷十三腾冲军民指挥使司在屯田项下列出了50多个屯名,却没有屯田顷亩数。又如嘉靖《池州府志》详细地记载了该府属县官民田地山塘总数为9 064顷30亩,而在屯田下只列出“六卫二所”的名称,没有具体数字。我们还应注意明代屯政从永乐年间起就已经急剧败坏,军士的逃亡和将领的侵占屯田愈演愈烈,明中期以后的方志即便列出了境内屯田数,也并不是洪武后期的原额。
五
我们说明初对卫所军数、屯田数保密,并不等于说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字。五军都督府系统不仅造报了一套军籍黄册,还有一套“屯田黄册”。明中期兵部尚书马文升在奏疏里说:“洪惟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之初,法古为治,首定民田,验亩起科,以便军国之用;次定屯田,上纳子粒,以给军士之食。此我朝一代紧要制度,行之万世而不可废者也。故工部设屯田一司专掌屯军牛具犁铧耜齿等项。彼时天下卫所军士边方去处,七分下屯,三分守城;腹里去处,八分下屯,二分守城,虽王府护卫军人,亦照例下屯。每屯军一名有拨地一百亩者,五十亩者,或三二十亩者,所收子粒内除十二石准作本军月粮,仍纳余粮子粒六石上仓,所以各卫所仓廪充实,红腐相因,而军士无乏粮之虞。迨我太宗文皇帝,其于屯田尤为注意,创置红牌事例,示以激劝良法,册籍明白,无敢欺隐者。不知始自何年,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上下因循,无官查考,以致卫所官旗势豪军民侵占盗卖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所以各该卫所军士月粮,有一二年不得关支者。”接着,他建议“一面咨行南京户部于后湖册库内检查洪武、永乐、洪熙年间屯田黄册,一面行查两京卫所某系旧卫,某系新设,某系各处调来,某卫所几分下屯,该地若干顷,但系屯田一应事例,通查明白”。
马文升的这件奏疏表明除了“民册”以外,还有洪武、永乐、洪熙年间的“屯田黄册”。在《明实录》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应的“赋税粮数”和“屯田子粒数”。所谓“赋税粮数”指的是各布政司、直隶府州所属的官民田缴纳的税粮,“屯田子粒数”就是军事系统从军士屯种田地上征收的子粒。吕坤说:“系军地者无民差,纳皇粮者无子粒。”可见,民田(指州县所辖人户所种官民田,不是同官田相对而言的民田)和军地的区分原本是很清楚的。现选择永乐至宣德年间卫所屯田有代表性的征收子粒数列表如下:
注:据《明实录》做出。
表中反映的情况说明,明初卫所军士屯田的规模相当大。洪武年间没有留下屯田子粒总数。成祖登极之年,靖难之役刚刚结束,屯田处于恢复正常阶段。尽管如此,永乐元年的屯田子粒数却高达23 450 799石,是目前所见明代屯田子粒数最多的一年。这一年户部所管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官民田赋税数为31 299 704石,加上卫所屯田子粒数23 450 799石,共计54 750 503石,卫所屯田所收子粒占是年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征粮总数的42. 83%强,即接近一半!这是一个具有启示性的数字。因为它说明明帝国从《诸司职掌》所载田土总额将近一半的有司系统近400万顷田地上征得了全部粮食收入的57. 17%弱,而从卫所屯田上征收的子粒占全部粮食收入的42. 83%强。从田地数和纳粮数都大致各占一半来看,应该说两者比例基本相符。
在探讨明代的卫所制度和军屯问题时,把明中后期已经变化了的情况误认为自明初即是如此,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实际上,明代的卫所屯田制度从永乐年间起就已经开始败坏。从前表所列数字来看,军屯子粒数呈急剧下降的局面。永乐元年到永乐十八年(1420)屯田子粒从23 450 799石降为5 158 040石,不到原额的四分之一。宣德二年又降至460万石。因此宣宗在次年三月间斥责行在兵部任用非人,以致军伍多缺,“屯田徒有虚名”。此后六年内屯田子粒数略有增长,到宣德九年(1434)竟再次下降到230万余石,只是永乐元年数的十分之一。我们应当注意到,在同一期间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从所管辖的官民田上征得的赋税并没有减少,大致保持在3 100万石左右。这表明永乐以降军士屯田事务出现了重大问题。
在历史上,明成祖是一个大有作为的君主,他的业绩应当给予足够的评价。但是,也应该看到朱棣的好大喜功,滥用人力、物力,把弓弦绷得太紧,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永乐年间动用军事力量无论在规模上或持续的时间上都是十分惊人的。在他统治的22年里,五次北征蒙古;80万大军下交阯:组织大规模的远洋航行;兴建北京宫殿、长陵(初称天寿山工程)、南京大报恩寺、武当山宫观;开运河,其中永乐八年至九年开会通河385里即“役军夫三十万,用二十旬”。这样大规模地持续役用军士,直接结果之一必然是军屯田地因严重缺乏劳动力而荒芜下去。永乐二十二年(1424)十一月,仁宗即位不久就同户部尚书夏原吉谈道:“先帝所立屯种法甚善,盖用心亦甚至,但后来所司数以征徭扰之,既失其时,遂无其效。所在储蓄十不及二三,有事不免劳民转输矣。其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其农务,违者处重法。”迹象表明明仁宗朱高炽在短暂的执政期间想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然而,一年之后即位的宣宗年轻有为,又沿着乃祖永乐皇帝的路子走下去,进一步加剧了卫所屯田荒废的趋势。从永乐到宣德年间,由于军士征调频繁和吏治逐渐败坏,各地将领和中下级武官也乘机侵占屯地,私役军士和余丁,更造成卫所屯田制度本身的部分变质。将领和卫所官员的侵占屯田、建立私庄,又必然导致屯田黄册的毁弃或不实。英宗即位以后,行在户部奏:“切见各处屯种卫所下屯军人百不遣一,生之者少,食之者众。”因此朝廷重申洪武、永乐定制“在边者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在内者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同时做出两项重大改革:一是规定每军所交余粮子粒由十二石减为六石;二是除沿边卫所以外,内地卫所的粮仓全部改隶有司,即内地卫所军、余上纳子粒由府州县负责征收。这次改革,表明朝廷对于通过军事系统整顿屯田已经丧失信心,被迫把部分卫所屯田子粒的管辖权纳入行政系统。不难看出这次改革并不彻底。它没有触及沿边卫所,内地卫所也仅限于由有司接管粮仓,屯田数字未必进行过认真清理。
从更加广泛的角度看,明朝的卫所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在进入明中期(约从英宗即位起)以后,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主要是随着军政的败坏,重文轻武的风气形成,有司的权力日益扩展,整个军事系统无复当年的体系。五军都督府的权力逐渐移归兵部,都督府堂上官变成了公侯兼衔和将领加衔的虚职;各都指挥使的权力为镇守总兵官所取代。由于巡抚、巡按御史的设立逐渐成为定制,都司、卫、所被置于地方文职官员制约之下。嘉靖末年郑晓写道:“今两直隶、十三布政司统府一百五十二、州二百四十、县一千一百三十四、百九十三卫、二千五百五十四所。”很明显,到嘉靖年间,人们已经习惯于把卫、所视为直隶和布政司的下属单位。新设立的府、州、县和原有府、州、县权力的扩展,使许多原先的卫所不再构成地理单位。在西南和西北地区的许多地方志中,常常可以看到某卫、所改为府、州、县的记载。经过这种改革之后,原先的卫、所依然存在,它们的权限缩小为只能管辖军和卫籍人户以及这些人屯种的田地,甚至连这点有限的权力也受到有司的干预。山东《滕县志》云:“县东西南北隅山隘最多,又邻沂、费,采金煮盐之徒,不时间发,非有司所独得以鞭捶使也。于是,设守御所千户、百户各若干人,且国初颇重军功,而其人又皆奋起干戈者,往往与有司分道而行,画邑而治,邑民侧目焉。其后监司摘其尤无良者置于法,而收其权,一切捕盗听词、征屯定役,尽归有司矣。一盛一衰,固其变也。”这说得很清楚,“国初”时千户所同有司是“画邑而治”的,后来盛衰嬗变,权力“尽归有司矣”。与此同时,明初由都司、卫、所管辖的土地(包括军屯田地)也由于各种原因急剧缩小。明初对军务的保密和属于保密范围的屯田黄册的毁弃,使原有卫所辖地成为浑水摸鱼的对象,具体顷亩数很难查清。尽管如此,我们至少可以说在探讨明初两种耕地数上已经可以用坚实的立论来代替前人推测性的解释,明确地指出:400万顷上下的田土数是户部综合行政系统——一般文献以县(州)为统计的基层单位——管辖的耕地总数;在这个数字之外还有为数极为庞大的包括军士屯田在内的卫所管辖的耕地。正是在这里,为科学地解释850万顷耕地统计数展示了一条新的门路。
(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第193—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