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序言
A.W.布赖恩·辛普森(A.W.Brian Simpson)
什么行为是犯罪?或者说,什么行为是严重犯罪?对于该问题,在伦敦、纽约与在罗马、巴黎恐无重大差别。关于犯罪的理解,乔治·西默农(Georges Simenon)(1)的小说汲取了与柯南·道尔(Arthur Conan Doyle)小说中的相同观点。但是,刑事审判的实施方式,却存在明显差异。在欧洲大陆以及继受民法法系的国家,实行的审判制度不太恰当地被称为“职权调查式”(与“纠问式”同义);法官在审判的安排和控制方面居于主导地位。关于司法职能的理念,它要求主持审判的职业法官在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而在盛行对抗式制度的普通法世界,则由双方律师来主导整个诉讼过程。法官降格为类似于足球赛中的裁判。法官不必采取积极行动来保证真相的发现和正义的实现,而只需要确保控辩双方能够公平对抗,同时保证辩护律师有机会审查控方的证据。最终,程序逐渐为各种精巧复杂的规则所规制。这些规则包括各种晦涩的刑事证据法规,包括那些将常人看来具有证明价值的诸多证据信息排除在考量范围之外的规则。在欧陆的诉讼中,找不到与之类似的证据规则。
到18世纪末,已经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对抗式刑事审判,它由伊丽莎白时代的刑事审判发展而来,但已与之迥然不同,这已早为人知。但是,对于这种变化究竟何时以及为何发生的疑问,此前要么完全没有对此进行解释,要么给出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程序演变与对抗制理论形成之间的关系,尤其鲜为人知。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研究该主题的历史学家们将注意力还主要局限在已经出版的《国家审判实录》(State Trials)等审判报道上。这些国家审判根本不具有典型性,根据这些文献去描绘的刑事审判图景,必然是扭曲真相、脱离一般审判原型的图景。
朗本教授的著述,完全改变了我们关于该问题发生了什么、何时发生以及为什么发生的看法。他是第一位充分、有效利用《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Old Bailey Sessions Papers)的学者,该文献提供了有关刑事审判方面的丰富信息,其重要性是其他学者没有认识到的。朗本利用这一具有历史价值的金矿,当然还有其他的一手材料,重写有关英格兰刑事审判的法律史。他的有些发现,已经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但本书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原创的。更为重要的是,以专著的形式出版,让作者有机会将各种零散的拼图还原为一个整体,全面披露17世纪至19世纪刑事审判领域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朗本既是一名比较法学者,又是一位普通法的历史学家。他对欧陆刑事审判中迥然不同的理念及其历史了然于胸。他坚信,普通法在道路发展的岔路口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方向。在本书中,他不仅尽力解释英国何以未能借鉴欧陆传统,而且还让读者相信他的解释是正确的。因此,本书不仅关乎既往,也能解释当下。欢迎该书进入本系列丛书。(2)
(1) 法语侦探小说作家,生于比利时,塑造了探长梅格雷(Jules Maigret)的形象。其作品有多部被译为中文,如《侦探长和乞丐》(张继双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黄狗》(孙桂荣等译,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收入“世界惊险侦探名著文库”)和《窗上人影》(任友谅等译,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等。——译注
(2) 本系列丛书指“牛津近代法律史研究”(Oxford Studies inModernLegal History)系列丛书。该丛书主要是关于1750年以后法律史的一系列高水平学术专著。目前已出版包括本书在内的七部著作,其中最早的为:David J.A.Cairns,Advocacy and the Making of the Criminal Trial,1800—1865(1998)。丛书主编,即本序作者为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