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场维权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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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职场案例:

刚毕业的大学生于吉庆于2007年9月到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800元。工作了一年半,于吉庆欲跳槽,遂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信,同时告知单位,他将于一个月后正式离职。待到一个月期满,他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单位却提出劳动合同到期才能终止。于吉庆马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是要提前30日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只要符合这两个法定程序,不需要任何理由,劳动者可以任意行使上述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则提前离职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就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提前离职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些都需要劳动者特别注意。

本案中的于吉庆与用人单位没有约定服务期,故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用人单位为于吉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依约履行劳动义务至劳动合同期满为止,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此之外,劳动法对劳动者行使提前解除权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实践中常有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不批准,如果劳动者坚持要走,用人单位就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发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202号)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以较大的自由权利。《劳动合同法》沿用了《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0日提前通知的规定。该条的含义在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必须遵守解除合同的预告期,即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使这一权利生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30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化。如果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