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是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大法宝。2016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对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应当加强督导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当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组织部门会同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派出得力的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二是明确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民主生活会应当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按规定步骤进行。三是明确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四是明确了民主生活会的责任追究。执行民主生活会的制度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走过场的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