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塘维修养护技术指导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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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海塘范围及行为要求

2.4.1 海塘范围

根据《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m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m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m护堤地;护滩、保滩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滩工程范围,统称海塘范围。

2.4.2 海塘禁止行为

(1)根据《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在海塘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①爆破、打井、挖石、打桩、取土或者挖筑养殖塘;②打靶;③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但规划留作统一垃圾堆场的除外;④损毁或者偷盗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牌;⑤削坡,挖低堤顶;⑥毁损防浪作物;⑦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2)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①未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开发利用滩涂;②拆除或者损坏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③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④危害滩涂完整和堤防安全;⑤损毁护滩防

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

2.4.3 海塘限制行为

(1)根据《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在海塘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水务局审核同意:①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②垦殖;③搭建房屋、棚舍;④修筑道路;⑤刈割防浪作物,放牧;⑥堆放物料;⑦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堤上行驶。

前款第(1)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2)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时,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①拆除已失去功能的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②在滩涂上割青、放牧;③在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