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指挥体系
省、市、县 (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设立办事机构。
一、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 (以下简称 “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 省防指组成
省防指指挥由省政府分管、由副省长担任,副指挥由省政府分管、由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省防指成员由省水利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保监局、省农行、省电信公司、浙江日报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防汛防台组织机构如图2-1所示。
(二) 省防指职责
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以下简称 “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省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图2-1 各级防汛防台组织机构简图
省防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组织会商全省的汛情、旱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负责发布全省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宣布全省进入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其同时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水利厅,其单位职责是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其他成员单位的职责可参考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稿)。
二、办事机构
省防指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防指办”),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省防指办设在省水利厅。
省防指办的主要职责是拟订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法规、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办法等;编制全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和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以及防汛防台抗旱的动态;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编制本级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经费预算;做好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负责省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负责做好省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家咨询机构
省防指办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四、市、县 (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市、县 (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洪水、台风影响较大的城市,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市区防汛防台办事机构,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城市市区的防汛防台与抗洪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与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制,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