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验支持:已有研究中的“制度—结构”分析视角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已有经验研究在实际的表述中并未系统性提出“制度—结构”互构的分析视角,但实际上仍有诸多的研究注意到了“制度”与“结构”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将之不自觉地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析视角而加以运用。
从国内有关农村社会学的研究来看,张静最早提出了“结构—制度”的分析概念[8]。谢立中认为西方国家社会科学领域中兴起于20世纪后期的“新制度主义”对张静提出这一分析性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一书也是她从新制度主义立场出发,对中国当前乡村基层政权运作逻辑机制、产生的各种弊端及其如何进行解决等方面问题所做的一项范例性研究。[9]但遗憾的是,张静并未沿着这一思路从社会学的相关理论上就“制度—结构”互构这一理论视角背后的理论基础做具体交代,也并未就“制度”与“结构”之间具体的互构关系展开论述。应当指出,张静的研究对于本书提出“制度—结构”互构的分析框架,并用以解释当下农村地权冲突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张静的这项研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观察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实践时,自上而下的科层制与村民自治制度等制度规则,是一个重要的分析视角;另一方面,她也提醒我们在观察正式制度的运行绩效时需要考虑乡土实践的复杂性,“制度—结构”互构的分析视角涉及当下中国普遍存在的正式制度治理复杂基层社会时的有效性问题。
无独有偶,长期从事农村基层治理研究的吴毅、贺雪峰等学者,也正是在主持乡村民主试验失败的经验中,看到了乡村社会结构对于基层村民自治制度之间的内在张力,进而由早期的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转入了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础研究。正如徐勇在《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一书序言中所述:“十来个学者两年多的民主实验,虽然没有产生树立民主典范的预期结果,但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这就是农村远非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村民自治制度才刚刚进入乡村,支配乡村的治理机制并不是村民自治制度可以加以解释的”,“如果说村民自治只是一种外在于乡村的制度安排的话,那么,乡村治理的分析概念更接近于乡村社会本身,也就是从乡村认识乡村”[10]。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吴毅、贺雪峰等人将村治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即不仅仅重视以公共权力运作为中心的治理制度,而且更加注重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分析。只有对乡村社会的特性和变化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才能运用公共权力进行有效治理,这也是近年来整个华中乡土派研究乡村社会的基本旨趣。沿着这一研究径路,近年来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研究团队[11]出现了大量基于“制度—结构”视角的基层治理问题研究,如吕德文关于“钉子户”的研究、欧阳静有关“乡镇政权的运作策略”的研究、田先红关于“基层信访”的研究[12],等等,可以说这些研究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以“制度—结构”视角关注了当前农村基层治理过程中正式治理规则在农村场域实践中的失败或失效,亦即一套以经济绩效与维稳为双重目标取向的高度科层化的正式制度化的治理体制,在复杂化的乡土社会治理中遭遇了挑战,并最终选择了一种“机会主义”的、“权宜化”的策略治理。
类似的研究还体现在黄宗智关于中国清代民事案件的历史研究中。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中,黄宗智通过对清代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以及台湾淡水分府和新竹县等地的诉讼档案(另外还引用了一些民国时期的诉讼档案与清代的诉讼档案做对比)的分析,以及对清代民事纠纷解决的实证考察,黄先生发现,清代的制度与生活实践的法律在官方的表述上明显背离于具体的日常生活实践,而这种背离在民事领域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种背离之所以产生,归根结底在于司法制度所表述的一套科层化、律例化的“法”规则,在基层治理实践中遭遇到了农村社会结构内部“情”“理”等规则的挑战,从而最终迫使法律的官方表达出现“名实分离”。[13]
当然,不得不提的是,“制度—结构”互构作为一个观察认识社会现象的宏观视角,同样也被具体化地运用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析之中。如著名人类学家弗里德曼认为,人类学家对中国传统乡村地权的研究,一直存在一种重要思路,就是不直接探讨土地的产权形态,而是将乡村地权置于整个社会结构之中来理解,将地权与宗族结构、革命和妇女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研究地权作为制度安排与社会变迁的关系。[14]同样,波特夫妇将后集体化时期的土地实践安排与传统农村的地权配置进行了联系,认为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地权的制度安排依旧可以区别出田底权和田面权,田底权被集体占有,国家也占有税收等田底权,承包经营土地的田面权则可以依照传统方式由子女继承。[15]张静、曹正汉等人将当下农村土地地权冲突归结为土地使用规则与确权规则的不确定性,有关土地权属确立的正式规则遭遇瓦解,根源在于当下中国政治与法律未分,是一个利益形塑的秩序,而非法律形塑的秩序。[16]董国礼通过对1949年以来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考察,认为这50年间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变迁的过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构性。[17]
总之,运用“制度—结构”视角的社会学研究还大量存在,在此不做一一列举。总体来看,通过对这些已有研究的简要列举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些“制度—结构”互构视角的研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点:其一,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正式制度的实践领域,着重关注的是正式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适”与“调适”问题;其次,正式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之所以存在“不适”,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制度”与“结构”之间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既可能来源于制度规则与乡土自身规则之间的冲突,如黄宗智、贺雪峰等人的研究;也可能源于制度在构造基层治理规则时自身可能存在的生产结构性冲突的特性,如张静的研究;其三,一旦正式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不适”,必然表现出矛盾,这种内在的张力要么使正式制度无法得到执行,成为毫无效率的“空制度”;要么迫使“制度”本身做出“调适”,亦即基层治理的实践规则与制度的原初设计规则出现背离,一如黄宗智所说的“名”与“实”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