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专家回避吗?
案例实录
韩某在市人民医院治疗时发生医疗意外,由于市人民医院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韩某向当地的卫生局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当地卫生局将此纠纷移交给市一级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是,韩某听说市人民医院的很多医生都是市医学会专家库里的专家,因此,韩某担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是由市人民医院的医生负责的,那将对自己非常不利。那么,韩某是否可以申请某些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呢?
律师分析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医疗争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中,市人民医院的医生与市人民医院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如果由其来进行鉴定的话,很难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所以韩某可以申请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回避。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温馨提示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是属地原则,因此一些大医院的众多专家就会被入选专家库,如果这些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很有可能出现自己医院的专家鉴定自己医院不存在医疗事故的情形,这对患者十分不利。因此,患者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一定要事先弄清楚哪些专家与被申请医院存在密切关系,以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