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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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措施不当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赵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在一次夜间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腿骨骨折被送到医院抢救。医院在对其脑部进行医治时,主治医生李某对其伤势判断不准确,认为其脑部只是外部撞伤和有轻微的脑震荡,因此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处理和治疗。可是,赵某在送医后的第二天即出现昏迷。经医生再次抢救后,确认赵某因遭受严重撞击导致大脑内部有轻微出血,并导致语言功能受损。那么,主治医生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

律师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的一名主治医生,对于赵某造成的伤害在主观上并非故意,只能属于过失,在客观上确实对赵某造成了损害。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对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的确定要求医生主观上必须是过失而非故意,如果医生出于故意在对病人进行救治中造成伤害,那么则可能触犯《刑法》,应界定为故意杀人或是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