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40.如何解决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名单的异议?
答: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村民的重大基本权利。选举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在选举名单上,如果名单出现错误,就可能使本来有选举权的村民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也可能使本来无权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不该有的权利,这样一来,选举活动就会失去严肃性,也损害了村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了对选举名单存有异议时的救济办法。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列明在哪些情况下村民可以对选举名单提出申诉,但是从实践经验来看,村民可以就以下三种情况提出申诉:(1)认为自己应当被列入选举名单但没有被列入;(2)认为其他人应当被列入选举名单而没有被列入;(3)认为其他人不应当被列入选举名单而被列入。
由于选举名单要在选举之日的20日前公布,且村民有权从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诉,所以法律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申诉的时间,在选举日前,村民的申诉就可能无法处理完毕,村民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抓紧时间及时处理申诉意见,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认为申诉无理的,应当驳回;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当变更选民名单,有遗漏的应当补充,没有选举权但列入村民名单的应当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