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吏:中国古代吏治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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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從察舉到科舉的歷史啟示

上編

國有三不祥……有賢而不知,一不祥;知而不用,二不祥;用而不任,三不祥也。

—《晏子春秋·內篇諫下》

毋以日月為功,實試賢能為上,量材而授官,錄德而定位。

—董仲舒

理天下者以人為本,欲令百姓安樂,惟在刺史、縣令。

—馬周

無功而食,雀鼠是已;肆害而食,虎狼是已。

—呂坤

目擊世趨,方知治亂之關,必在人心風俗。

—顧炎武

國以才興,政以才治。選人用人歷來是政治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一個千古難題。古人很早就對選賢用能作過專門論述。如《墨子·尚賢》中說:“尚賢者,政之本也。”《晏子春秋·內篇諫下》中說:“國有三不祥⋯⋯有賢而不知,一不祥;知而不用,二不祥;用而不任,三不祥也。”《呂氏春秋·求人》中說:“得賢人,國無不安,名無不榮;失賢人,國無不危,名無不辱。”歷史上但凡有所作為的政治家都十分重視選好人、用對人。唐太宗曾感歎:“為政之要,惟在得人。”王安石曾說:“夫才之用,國之棟樑也,得之則安以榮,失之則亡以辱。”縱覽歷代興衰,誠如《漢書·京房傳》中所說:“任賢必治,任不肖必亂,必然之道也。”

中國古代選人制度在漢代以後,相繼出現了兩大基本制度。察舉制與科舉制。考察從察舉制到科舉制的歷史沿革及內在規律,總結其中得失,無疑可為今天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提供諸多借鑒。

察舉的產生

一般認為,商周之時,選官實行“世卿世祿制”,其特點是:官職可以世襲,且基本由貴族壟斷;平民只能擔任低級官吏,沒有機會出任高級官職,即使有,也是寥寥無幾,且依賴君主決斷,成為明君慧眼識人的佳話美談。如《孟子·告子下》中所述,商王武丁舉傅說於版築之間,周文王舉膠鬲於魚鹽之中,齊桓公舉管仲於士,楚莊王舉孫叔敖於海,秦穆公舉百里奚於市。儘管春秋戰國時期,養士與軍功制的出現極大衝擊了世襲制,但總的來說,平民與貴族仕進不同途,世襲貴族在整體上壟斷政權仍是基本情形。

漢代察舉制的出現打破了這種狀況。察舉制,一般指地方長官在轄區內考察人才並向中央政府舉薦,由中央政府授予官職。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對策,強力推行察舉制,要求各郡國長官每年須向中央政府推薦吏民之賢者,“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自此,察舉成為一項固定的、主要的選人用人制度。

相比於只論血緣與出身的世襲制,察舉制無疑是歷史與政治文明的巨大進步。

一是主張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察舉分歲科、特科兩大類,以歲科為主。歲科有孝廉、秀才、察廉、光祿四行等;特科因時因需而設,主要有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明法、兵法等。漢代以孝立國,因此“孝廉”一科最受重視,其他科目亦要求德行無虧,再察其他。但總的來說,察舉的科目涵蓋諸多方面,務在求得真才實學之人,無疑有利於各類人才的脫穎而出。

二是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權的開放性。察舉制的產生,為社會優秀人士進入國家政權提供了制度性渠道,在這背後,應當說有着必然的歷史原因。首先,西漢建國之始,國家凋敝不堪,急需大量人才,而追隨劉邦起義的將領,大多出自市井走卒,難以擔當治國理政的重任。其次,漢初國家甫定,即開始剪除異姓王,對功臣將領予以防範震懾。再次,經過“七國之亂”,連劉氏宗親也成為必須抑制的對象。各種因素作用下,劉氏中央政權不得不全面推行察舉制,從社會大量選拔人才。從短期看是為了迅速重建國家機構、恢復社會生產,從長遠看則是尋找政權依靠的社會力量。

然而,任何一項制度總是利弊相間。縱觀察舉制實行的歷史,特別是到了東漢中後期,弊端愈加顯現,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出現重德輕能的傾向。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學說迅速成為國家主流意識形態,成為知識分子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察舉制作為選人用人的重要政治制度,既貫徹了儒家學說的要旨,本身又是鞏固、傳播儒家思想的重要手段,即如前所說,在這項制度中始終貫穿一條主線:德行為先,其中又以孝悌最重。但由於過於偏重德行,導致才能因素逐漸被忽視。這個弊端在國家動盪、需要不拘一格選拔人才的非常時期尤為致命。正因如此,東漢末季,曹操先後頒佈了《求賢令》《敕有司取士毋廢偏短令》《舉賢勿拘品行令》等法令,主導思想是“惟才是舉”,甚至提出“不仁不孝而有治國用兵之術”者,亦當舉為所用,其實質乃是以極端的方式對重德輕能現象作出矯正。

—德的標準難以評定,沽名釣譽現象隨之而起。由於德行無法量化體現,在考察時只好將德行與時評聯繫起來,即默認名聲響著,則德行自高。這就導致一些士人務在逐名,甚至用盡手段虛造聲譽、誑時惑眾,如《後漢書·許荊傳》《後漢書·陳蕃傳》中就記載了會稽人許武、青州人趙宣飾詐取偽、騙取時評的行徑。

—選人權為個人把持,形成利益集團、豪門政治。由於選人權交由地方長官,地方長官出於私心舉薦門生故吏、好友親朋,以至營私舞弊、朋比結黨,就成了察舉制最大的危險。正如《後漢書·樊倏傳》所說:“郡國舉孝廉,率取年少能報恩者;耆宿大賢,多見廢棄。”呂思勉在《中國制度史·選舉》中也一語道出,“後世門生座主相朋比”正始於察舉制。東漢桓靈之際社會上流傳民謠:“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就是對當時不論賢愚、任人惟親、清濁混淆現象的諷刺。

如果從選人權為個人把持的角度上講,魏晉南北朝時期出現的九品中正制,則可以看作是察舉制的變異。九品中正制,指由各州郡推舉本籍名望之士出任大小中正,經中央政府任命後,對本州郡人物進行查訪品評,分出九品,送吏部作為選黜的依據。九品中正制的本意是將選人權從地方長官手中收回,但問題在於,選人權收回之後又交到大小中正手中,仍舊為個人把持。特別是由於擔任大小中正者大多出自世家貴族,這就使得世家貴族壟斷了選人權,僅依據門第出身決定人物品級,從而形成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門閥政治。

科舉的興起

鑒於察舉制作為一項制度安排,已難以有效發揮選拔人才的作用,在這種情形下,科舉制應運而生。科舉制,指國家面向全國士子統一組織考試,通過考試者即可獲得授官資格。這項制度於隋代創設,經唐宋發展,至明清定型,於1905年廢止,歷經1300多年。以明清時期為例,一個讀書人入仕的基本路線大致為:首先需要參加童試,取得生員資格,俗稱秀才,進入國家設立的學校學習。在學校學習後,再經過考試,成為科舉生員,取得參加鄉試的資格。鄉試由本省組織,每三年一次,因考期在秋季八月,又稱鄉闈、秋闈,考中者即為舉人,取得赴京師參加會試的資格。會試在鄉試第二年的春季三月舉行,由禮部主持,因此又稱春闈、禮闈,考中者稱為貢士,取得參加殿試的資格。殿試在會試當年舉行,由皇帝主持。自北宋仁宗起,殿試不再進行篩選,只重新安排名次,分為三甲,一甲三名,即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通稱進士。

相比於察舉制,科舉制的優點主要體現在:

一是選拔標準的規範化。科舉制下,應試者不看門第、財富及社會關係,只需也只能以考試成績作為入仕的依據。相比於察舉制“看不見、道不明”的德行與才能評價,考試成績無疑更加剛性、透明和直觀。察舉制下,雖然也曾輔之以一定的考試,但起決定作用的還是地方長官的舉薦意見。退一步說,即便我們假定舉薦者都能出於公心、不徇私情,誰又能保證他們個個都是伯樂?而在科舉制下,儘管一些人為因素或多或少仍有存在,但總的來說,制度的約束遠大於人力的干擾。因此,可以這麼說,從察舉制到科舉制,基本實現了從靠人選人向靠制度選人的轉變。

事實上,早在科舉制之前,一些有識之士對察舉制的改良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加強考試的作用。如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尚書令左雄建議,郡國舉孝廉需先經考試,“諸生能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史稱“陽嘉新制”,被認為孕育了後世科舉制的萌芽。曹魏嘉平元年(249年),征南將軍王昶上陳治國方略五條,其中之一就是採用考試,“考試猶準繩也,未有捨準繩而意正曲直,廢黜陟而空論能否也”。

二是更大程度上促進了社會階層的流動。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中指出,開放政權是科舉制的內在意義與精神生命。其實察舉制推行之初,實現政權的開放性也是其主要目的之一,但由於選人權為個人所把持,終究無法跳出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圈子。而在科舉制下,除極少數情況對應試者資格進行限制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投考,都可以經過寒窗苦讀,實現“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奇跡。與此同時,即便是高門望族,若在科舉競爭中無所斬獲,亦擺脫不了“無百年之家”的命運。潘光旦、費孝通曾對搜集到的清代900多份科舉試卷進行過考察,發現父輩無功名者佔1/3。有人對明代進士做過統計,發現出身民籍者佔了2/3,出身官籍者還不到4%。還有人做過統計,清代平民出身的舉人將近2/3。應當說,這些數字都反映出了科舉制在促進社會階層流動上的積極作用。

但是,與察舉制一樣,科舉制同樣有着與生俱來的缺點:

—簡單以考取人、以文取人,扼殺了人才創造力和社會活力。與察舉制一樣,早期科舉亦科目繁多,如唐代僅常科就有秀才、明經、進士等50多種,但到後來發展為只設進士一科,考試內容也只重於儒家經義,並形成了專門的應試文體八股文。這一方面固然有考試規範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使得千百萬讀書人埋頭於千古不變的儒家經典,專注於固定套路的考試作文,或成了尋章摘句、皓首窮經的老學究,或成了凌空蹈虛、言不及義的空談家。

—仕途只剩科舉一途,直接造成了兩個嚴重後果。一是“讀書做官論”大行其道,做官須經讀書,讀書為了做官,讀書不再是為了修身養性、擔當道義、經世致用、傳承文明,而成了追逐功名富貴的敲門磚。讀書觀的蛻變,使得讀書人這個群體逐漸失去激情和銳氣,逐漸趨於沒落和沉淪。二是政權越來越封閉化,一些空有滿腹才華與滿腔抱負的優秀人才,由於在科舉考試中屢戰屢敗,被冷冰冰地擋在體制之外。這些人或是癡心不改苦耗光陰,如歸有光、蒲松齡;或是看淡功名另尋他途,如李時珍、徐霞客;或是幡然醒悟轉揭其弊,如王冕、吳敬梓;或是乾脆揭竿而起自立門戶,如洪秀全。

—加劇了官與吏兩大群體的分化。科舉發展到明清,由於“非科舉者勿得與官”,官員基本從進士與舉人中產生,而胥吏主要在落第秀才或落榜考生中產生。一方面,由於所學、所考與社會現實全無關涉,不能想象這些“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讀聖賢書”的書生們一朝受官,便能處置政務、調停糾紛、掌管錢糧,於是只好將大小事務盡委於胥吏。另一方面,胥吏由於受到嚴格限制,沒有升遷的希望,又不像官員有迴避、調任的約束,於是專於弄權,甚而形成了“為吏者傳襲及子孫”的局面。這就是所謂的“官無封建而吏有封建”。官吏分離、胥吏弄權,是造成政治黑暗、官場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

內在規律

事物的進步與否並不簡單以時間的線性發展為序,開始出現的不一定落後,晚後出現的也未必先進。簡單認為科舉制比察舉制優越或進步都是片面的。某種程度上,科舉制的弊端恰恰是察舉制的優勢所在。事實上,從唐代中期起,關於科舉的存廢之爭就未曾停止過。范仲淹、王安石等人都曾對科舉制進行過改革,朱元璋甚至一度罷科舉復察舉,就是認為察舉比科舉更能選拔到真正人才。康熙初期亦曾下詔停止八股文,要求只在“國計民生之策論中出題考試”。但歷史終歸選擇了以科舉制替代察舉制,絕非只是偶然,這也啟發我們,必須站在政治制度以及權力運行的大環境下看選人制度,而非僅僅立足於選人制度本身來進行評判。探究從察舉制到科舉制的內在規律,不能忽視這兩大因素:

第一,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從察舉制到科舉制,就是選人用人權從地方到中央、從個人到國家的歷史。選人用人權作為一項最重要的政治權力,是考察衡量中央與地方關係的重要指標。這個權力為地方所操持,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就會減弱;反之,這個權力為中央所掌握,中央就能以此對地方進行有效控制。漢景帝削藩,一個重要措施就是收回諸侯國對官員的任免權。但縱觀兩漢,始終沒有有效解決中央與地方聯繫鬆散這一問題,並最終形成了東漢末期豪強割據。不能不說,這與兩漢實行察舉制,將選人用人權放歸地方有着極大的關係。同理,當選人用人權為個人所把持時,則無法避免結黨營私現象的出現。實行科舉制,將選人用人權收屬中央,由中央在全國範圍內對官員進行任免調配,正是防止地方坐大以及“恩出私門”的重要手段。正因如此,趙匡胤推行殿試制度,以天子門生取代座主門生,乃是為了表明選人用人權在己不在人。清王朝甫進中原,即下令開科取士,其中就有彰顯中央政府權威、收攏地方人心之意。

第二,形成統一官僚共同體和意識形態的需要。察舉制面向社會選人,科舉制在讀書人中選人,選人範圍及對象的變化,有着深刻的政治涵義。察舉制下,進入國家機構的社會精英往往已有成型的價值觀,他們從體制外進入體制內,猶如外物入侵,必然對已有一套運行規則的官僚體制帶來極大衝擊。特別是對一些官場陋規陋習,他們往往抱以排斥、抵觸的態度甚至改造的意願。與此相反,科舉制下,同是進入體制內的“新人”、更像一張白紙的讀書人顯然更容易被塑造,更容易接受既有的官場規則。儘管察舉制選拔出來的人員可能實踐能力更強,更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但科舉制選拔出來的卻更能夠形成一個牢固的官僚共同體,從而,在權力運行與權力維護這兩個目標前,後者戰勝了前者。其實,科舉制到了後期,學校的地位越加凸顯,並發展為科舉必由學校,這一方面固然是為了彌補一考定終身的弊端,試圖通過學校完善對士子的學習教育;另一方面亦是有意將塑造教育前移,按照統治者的需要提前對這些潛在官員灌輸統一的意識形態,同化他們的價值觀和信仰,培養他們對於政權的認同感。

歷史啟示

第一,選拔標準的科學化與規範化同等重要。從察舉制到科舉制,似乎在選拔標準上陷入了一個悖論:察舉看似合理,卻難以規範操作;科舉解決了規範問題,又犧牲了考試內容的科學性。應當承認,在規範問題上,人們似乎還未能找到一個比考試更好的辦法,這也是為什麼現代公務員錄用制度同樣採取了考試的形式。在仍然無法拋棄考試這一途徑的前提下,問題在於如何更好地提高考試內容的科學性,即解決“會考不會幹”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好,就會使考試導向取代能力導向,造成惟考取人、惟分取人,並最終影響到人們對於考試制度的整體評價。為此,要注意針對崗位特點,科學設置考試內容,準確檢驗考生的基本素質能力和分析解決問題能力,使其在平常工作學習中積累的知識和能力得以在考試中體現,而非僅通過考前的集中備考甚至押題就能提高考試成績,最大限度地減少應試的準備效應。此外,還要注意強化面試及考察的作用,將其與考試結合起來,互為補充印證,全面、準確、客觀地了解考生。

第二,人才培養與人才選拔同等重要。不論是察舉制還是科舉制,都是人才選拔制度而非人才培養制度。察舉制下,人才由社會培養。經由察舉選拔出來的人員,很多都具有較高的德行、名望、社會閱歷及學識才能,社會認可度高,其中有的還是譽滿天下的名士,如東漢後期清流領袖李膺、陳蕃等人,出仕之前已名重當時。這些人被舉薦任官後,能迅速熟悉並有效處理政務,國家卻無須承擔人才培養的任務,從而減少了人才培養的行政成本。而在科舉制下,人才培養出現了真空。通過科舉考試進入國家機構的人員,其入仕之前惟一的事業就是為了入仕而努力,他們對於國情民生、世事人情幾乎一無所知,因此,或是邊實踐邊提高施政能力,或是索性一切都交予胥吏。儘管明代創設了進士觀政制度和監生歷事制度,以彌補官員施政能力的不足,但畢竟數量有限,仍未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這也告訴我們,人才培養與人才選拔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即使挖掘出了璞玉,如果不精心打磨,最終也成不了和氏之璧。不能不說,現在不少地方和部門雖然在人才選拔上下了很大功夫,真心實意招納人才,但與此同時卻忽視了對人才的培養,特別是常以工作多事情忙為藉口,不願意在幹部教育培訓上花時間。殊不知磨刀不誤砍柴工,捨不得教育培訓這個成本,既不利於人才的成長,還可能使工作水平總在原地踏步,甚至逆水行舟不進則退。

第三,保持政權的開放性至關重要。流水不腐,戶樞不蠹。一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與活力發展,很重要的一點是社會階層之間保持流動的可能性和空間。保持政權的開放性,讓社會各階層都有機會進入國家機構中,是階層流動最重要的指標。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上看,應當承認,在社會人群當中確實存在某種領袖型人物,他們組織能力強,幹事熱情大,對於政治的參與慾望也遠大於經濟利益訴求。如果這部分人由於制度限制無法進入到國家體制中,則可能另闢蹊徑,利用各種機會,滿足其領導慾望。事實上,在不少群體性事件中,往往有這樣一些“能人”,他們本身並不是事件的直接相關方,但積極參與其中並擔當起領導的角色,其受群眾的信任度、對群眾的號召力甚至遠大於一些領導幹部。因此,保持政權的開放性,以寬闊的眼光和胸懷將社會各階層中的優秀人才吸納進政權體系當中,從正面引導發揮他們的才能,有利於提高政權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執政力。一些地方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強調提出在工人、農民中招錄公務員,就是一個富有重大政治意義的政策措施,鮮明地彰顯出了政權的人民性與代表性。

第四,選人用人權作為最重要的一項執政權,絕對不能公器私用。這項權力一旦被侵蝕,就會傳遞到所任用人員行使的其他權力上來,形成連鎖污染,導致權力系統全面損害。不論是“授爵公堂、感恩私室”,還是買官賣官、結黨營私,都是對選人用人權的破壞。為此,要教育用權者謹慎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制度的防火牆,健全選人用人權的運行與監督機制,使選人用人權在制度下運行,在陽光下操作,不讓其成為少數人營建“小圈子”、謀取私利的工具。

【原載《月讀》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