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竞争:垄断企业之间的差异生存
一、垄断竞争的含义
这个案例说明,老的可口可乐已在部分消费者中形成了垄断地位,哪怕可口可乐公司总裁也不能动摇这种地位。与此同时,案例也说明在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矿泉水以及茶水等饮料之间还是存在竞争的。这种市场就是垄断竞争市场。
垄断竞争是指这样一种市场结构,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垄断竞争在现实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市场结构,日用品行业中尤为常见。垄断竞争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概念,是指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它与不正当竞争同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差别: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排斥自由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采用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而垄断的本质则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与自由竞争不存在相容之处。
二、垄断竞争的条件
第一,生产集团中有大量的企业生产有差别的同种产品,这些产品彼此之间都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例如,牛肉面和鸡丝面。这里的产品差别不仅指同一产品在质量、构造、外观、销售服务方面的差别,还包括商标、广告上的差别和以消费者的想象为基础的虚构的差别。例如,虽然两家饭店出售的同一菜肴(以清蒸鱼为例)在实质上没有差别,但是消费者心理上确认为一家饭店的清蒸鱼比另一家的鲜美,此时存在着虚构的差别。
第二,一个生产集团中的企业数量非常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影响很小,不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和反应,因而自己也不会受到竞争对手的报复措施的影响。
第三,厂商的生产规模比较小,因此进入和退出一个生产集团比较容易。在现实生活中,垄断竞争的市场组织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是很普遍的,如修理、糖果零售业等。
第四,互不依存。市场上的每个竞争者都自以为可以彼此相互独立行动,互不依存。一个人的决策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大,不易被察觉,可以不考虑其他人的对抗行动。
三、消除垄断
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捆绑销售浏览器软件,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要求将它一分为二。有经济学家认为,微软公司无论从结构上(即市场份额)还是从行为上(即捆绑销售)都具备了垄断企业的性质,使更新更先进的技术没有了生长的空间,消费者付出了更高的价格,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往往都以美国当年拆分贝尔公司以及近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允许多家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都使得电信资费下降和电信事业蓬勃发展为例,说明反垄断的必要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微软是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获取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无可非议,因为任何一个竞争中的厂商最终无不追求垄断利润,搞捆绑销售只不过是企业营销战略的选择,只要不是政府行为或寻租行为形成的垄断都是可以接受的,将微软分拆无疑会对美国的新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它改变了创业者的预期,对创业财富的安全性产生了疑虑。经济自由学派的大师们如弗里德曼、张五常都是持第二种观点的。
哈佛大学教授高里·曼昆对分拆微软计划提出了质疑,并且在文章中讲了一个寓言故事:某人发明了第一双鞋,并为此申请了专利,成立了公司。鞋很快卖疯了,他成了最富裕的人。但这时他变得贪婪了,把袜子和鞋捆绑销售,还声称这种捆绑销售对消费者有利。于是政府出面说话了,认为他试图把其垄断地位从一个市场扩展到另一个市场。现在关键的问题出现了:政府应该怎么处置他呢?政府可以把他的公司拆成两个公司:一个卖黑鞋,一个卖白鞋,让它们相互竞争,这样消费者会得到好处。但是政府却要把它分拆成这样两个公司:一个生产左鞋,一个生产右鞋。这种分拆使事情变得更糟,因为生产像左鞋和右鞋这样互为补充的产品的垄断公司,双方都会要求得到更多的垄断利润,生产右鞋的公司根本不用考虑左鞋的需求就提高价格,生产左鞋的公司也会紧跟而上,这样消费者买一双鞋就要花比原来还要高的价钱。在故事里,政府的正确做法是取消鞋的发明专利,让别人也来开鞋厂,从而消除垄断。
四、垄断竞争不一定是坏事
寡头垄断一般是垄断趋势和竞争趋势联合起作用。最简单的形式是:卖主不多,各个卖主都供应足够大的市场份额,以致其政策有任何变化都将影响所有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并引起其反应。
从总体上讲,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垄断竞争是利大于弊的。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商品价格依然要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商品价格,而且此时资源的利用也不如完全竞争条件下那样充分。消费者虽然要付出较高的价格,但是他们选择产品的余地加大了;生产者虽然浪费了一定的资源,但是由于竞争的存在,同时,又有垄断的保护,他们还乐意从事技术创新,这对整个社会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