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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行政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7日)
第48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 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减速靠右行驶, 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 在有障碍的路段, 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 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 在狭窄的坡路, 上坡的一方先行; 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 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 在狭窄的山路, 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