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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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行政法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107)

16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 超过5年的, 6个月检验1;

()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 超过10年的, 6个月检验1;

()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 超过6年的, 每年检验1; 超过15年的, 6个月检验1;

()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 超过4年的, 每年检验1;

()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 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部门规章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6129)

70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 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 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71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 身体条件情况;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 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 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 不予通过审验

72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 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 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 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 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73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 () 等原因, 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