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wei”的保护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天论·上》
今天,范科长一从局长办公室出来,便把我们召集在一起开短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我们其实早就知道,就是宣布关于陈某受贿案件中洪某的处理结果,大家都蛮有兴趣的,因为这是我们科有史以来第一次遇到的情况,要对一个并不是职务犯罪对象的人决定是否要采取“制裁措施”。
陈某是一个国有企业的项目经理,在经手一批设备项目采购时,事先收受了A供应商一笔三万元的好处费,谁曾想,上级下发的一份文件,改变了相关设备的几个基本数据要求,最终中标者成了B供应商。被猪油迷了心窍的陈某,非但没有偷偷地将这笔好处费退给A供应商,反而在外面大放厥词,数落A供应商的种种不是,仿佛是A供应商自己不争气才失去这次机会。不久,一份匿名举报信流转到范科长的案前,是谁寄出的,其实已经不言而喻了。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实名举报信,在规定时效内,必须将初查结果回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信,由于没有可回复的对象,也没有了回复时效的限制。很明显,实名举报更有效率,也更容易出结果,但这并不影响匿名线索在反贪侦查员眼中的价值。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信,大体分两类:一类是作风类举报信,基本上是捕风捉影加想象的,举报的内容也常常和不良、腐化甚至“糜烂”的生活作风,霸道、武断乃至“犯罪”的工作作风相关,署名常常是“一名老党员”“一个路见不平的老同志”之类的,这类线索往往成功率低,就算查到最后的确存在作风问题,也是转送单位纪委解决了事,反贪局纯粹是白忙一场。还有一类是事实类举报信,内容都比较有针对性,直接指出具体的人和事,甚至连贪污、受贿的金额也都列个清清楚楚,虽然里面也可能有些半真半假的混淆项,但这类线索的可查性和成案率更高,顺藤摸瓜,很容易就能找出犯罪手法和规律,从而查明犯罪事实。
在实名举报中,往往事实类偏多,既然敢实名,大多是胸有成竹,以求破釜沉舟。但是,有的举报经历了多年的“折腾”,指向的事情已经被岁月“磨”平了,失去了先机;有些事情经过多头举报(同时向本单位、上级单位、政府、纪委、检察院等单位举报相同的材料),打草惊蛇,当事人已经有所准备,使查案难度陡增。
在匿名举报中,作风类居多,举报者可能是不满现状的同事或下属,举报内容则可能是私人恩怨引发的恶意中伤,大部分是浮于表面的一些指责,有些事情可能触犯纪律和规章制度,真正违法犯罪的,屈指可数。但是,匿名的事实类线索,很可能是来自知情人,甚至是同案犯,经过侦查人员的抽丝剥茧,可能会在虚虚实实之间发现隐匿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对于这封只揭露一件事实的举报信,范科长很是兴奋,立马组织弟兄们开始初查。这个案件在我们经手的案件中并不算复杂,但后面发生的故事特别有趣。
经过初步的外围取证,我们很快和陈某所在单位的纪委联系上了。随后,朱副科长带着我,同陈某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洪主管碰了一次面。由于该企业办公地点较远,我们没有要求洪主管来检察院,而是驾驶民用车,着便服上门和洪主管交流。
淅沥的秋雨带来了些许冬天的味道,我和朱副科长一人一身黑色外套,在企业门卫室等候,远看就像是长途汽车站附近的黑车司机,特别是大部分时间比较沉默的朱副科长,皮肤黝黑,还有点庄稼汉的感觉。远远走来迎接的洪主管戴着金丝边眼镜,一身笔挺的黑色西装,淡蓝条纹衬衫配一条红底金点领带,里面还穿着西装小背心,像个民国小开,全然无视室外的寒意。
洪主管将我们迎进小会议室,吩咐下属为我们倒了茶水。我们简单表述了来意,交流过程中,朱副科长很有技巧地隐瞒了一部分真实来意和可能暴露线索的内容,不断探听着我们希望获取的信息。我在记录时,有两个感受,其一是洪主管对于我们想要了解的陈某,好像比较“宠信”,对于他在日常业务往来中的一些反常举动,洪主管也替他寻找可能的理由;其二是当得知朱副科长只是副科长的时候,他的态度冷淡了些许,官架子也大了些,说话的分贝也高了,手舞足蹈的动作也多了。
通过洪主管交谈中不断透露的“自我介绍”,我们很快就知道,洪主管原来是集团北京总部的一名二线部门主管,按照国有企业的级别来算,是个副县处级,被派到我们这里已经三年多,再有几个月将被调回北京,若无意外,将成为正县处级的一线业务部门主管人选。对于陈某的工作作风,洪主管的评价还是偏于肯定的,但他也认为陈某有私下收受大笔贿赂的可能性。在交换了联系方式后,洪主管安排之前倒茶的下属将我们送出了办公区。
关于洪主管对陈某的政治觉悟、责任心的高度评价及对自己判断的充分自信,我保留应有的尊重,但我知道,朱副科长根本没有听进去洪主管偏袒陈某的话,因为在回去的路上,朱副科长已经在电话部署陈哥和小潘开展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第二次和洪主管见面是在三周后。我们在见面第二天便致电提出,希望他提供其部门近六个月以来陈某负责或参与的各个招标项目的相关材料、文件和投标单位名单。在被两次以工作材料过多、人手不够为由拖延之后,朱副科长只有带着我们几个“壮丁”亲自上门“取件”了。反贪局干警天天和国家干部打交道,绝不是莽汉,对于别人是真心配合还是假意敷衍自然心知肚明。对于这个洪主管,我们几个小伙子已是憋了一肚子火,甚至开始怀疑他是不是也从陈某这里分到了好处。
出于尊重,朱副科长还是提前两天知会了洪主管,并且在门卫室等候时,也没有出示工作证或要求直接进入。在会议室里,显然有点恼羞成怒的洪主管,对于我们的请求更加赤裸裸地避重就轻,找出各种理由不提供相关材料,也不愿意确定提供的时间表,甚至直接把我们撂在会议室,自己出去处理公务了。又干等了一个多小时之后,坐立不安的几个年轻人终于等到了朱副科长的指令:“先回去。”洪主管将我们送下楼时提醒我们,下次如果需要他协助取证,希望能来一位县处级的干部,以便沟通和协调。
虽说“官高一级压死人”,但反贪局的人在检察院是比较牛气的,平时也没少抓过县处级的干部,科里的几个“老法师”,大多都有被省纪委、省检察院借去办案的经历,省部级干部也是审过的。我们几个人当时心里很生气,但看到朱副科长平静的脸上没有什么特别的表情,我们也只能强压怒火,在后面互相努努嘴、挑挑眉,跟着朱副科长往外走。
朱副科长没有带着垂头丧气的我们直接回到车上,而是带我们去吃了顿午饭。平常外出办案,大部分情况都争取赶回院里吃午饭,实在来不及,也就是盖浇饭之类的随便应付一下。其实我们外出办案理论上是有餐补的,但院里的报销流程实在是太复杂,即使是十元的报销也要承办、科长、局长、副检察长层层签字。有时我们情愿自掏腰包吃个便餐,也懒得走这流程。今天朱副科长却带我们进了个小馆子,点了三四个炒菜,让我们坐下了慢慢吃,他去外面打了两个电话后回到桌前,继续和我们边吃边聊。虽然觉得有些奇怪,但我没有停下手中的筷子去提问。“多听少问,眼勤腿勤,多想多学”,是我这几年来的心得之一,很明显,其他人也都懂这个道理,一顿午饭在山南海北的聊天中度过了。
吃饭期间服务员来加了三四次茶水,眼看已经过了午休时间,也没有人敢开口问朱副科长我们什么时候回院里。
突然,侦查一科的小周出现在饭店门口,随身还送来了几份法律文书。
我们再一次来到该国有企业办公楼,这次下楼接待我们的是企业纪委吴书记。随后,在洪主管的办公室里,扬眉吐气的我们当着吴书记的面,向洪主管宣读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的相关法条,将满脸不信的洪主管作为证人“邀请”至检察院协助调查。小周和小潘将洪主管请回去后,剩下的人“霸占”了企业的会议室和文印室,朱副科长和丁哥初步筛选吴书记让人即刻送来的材料,陈哥和我则流水线式地影印材料,再交由该企业职员进行确认和盖章,以带回局里作为证据。
等我们回到单位,路灯早已亮起来了,讯问室里的陈某也已经被侦查一科的唐科长、秦副科长等人陆陆续续审讯了四五个小时。与此同时,西装笔挺的洪主管在两名法警的陪护下,在证人询问室已经呆坐了六个小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询问证人的主体、时间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只对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不过,《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第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所以,对于洪主管,我们最多可以请求他协助办案十二个小时,只有在他有较大犯罪嫌疑,且予以立案后,他也成为犯罪嫌疑人,可以审讯的时间才可以更久。以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他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同伙。
朱副科长一回到院里,就和局长、范科长、侦查一科的唐科长还有公诉科的张主诉一起在会议室里讨论起来。我们几个暂时休息的侦查员也在门外聊了起来。正在复习功课准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小潘觉得,如果陈某构成犯罪,那么洪主管就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曾经在公诉科工作的小周提出,窝藏、包庇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其中,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据不成立包庇罪,即必须确定洪主管明知陈某实施了犯罪行为才可能定罪,如果洪主管只是在陈某被立案前不提供书面证据,并不能构成包庇罪。
检察院的小年轻之间,经常进行这样关于案件定罪、定性、量刑的讨论,因为大部分年轻人都是法律专业毕业,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案件争议点容易引发讨论和共鸣。这一次的讨论,小周的观点成了主流观点。随后范科长他们的短会结果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出乎意料的是,之后对洪主管的询问,都是由侦查一科的同志接手了,包括朱副科长在内的我们这些前去取证的“壮丁”无一被征用。
当日傍晚,也是洪主管进入我们检察院的第八个小时,陈某被立案。
次日凌晨,也是洪主管进入我们检察院的第十一个小时,证人洪主管走出检察院的大门。
第三天上午,陈某的立案通知书、洪主管的证人证言复印件及一份情况说明等公函和附件,出现在案发企业党委会的会议桌上。
大约一个月之后,我们从该企业纪委吴书记处得知,洪主管被全集团通报批评,停职查看,记行政大过一次,党内记大过一次。
这个故事并不是为了显摆检察院的本事有多大,得罪检察人员的后果有多严重。其本质在于:凡事都有规律,法律有准则,社会有规则,其中有吻合处,有平行处,有相交处,也有相违处,每个社会人都受社会规则的影响,但更受法律准则的制约。个别人的观点不能凌驾于法律,也不能凌驾于执法者,而执法者对任何人都不能进行法律框架外的处置。作为侦查员,我们信服、维护、支持朱副科长,但鲜有人会去同情维护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洪主管,更没有上级现身维护洪主管,因为保护下属不等于包庇下属,无论私情、公情,都大不过法律。此种维护,既无畏,又无谓。
再说句嘚瑟的话。反贪局查案,还是需要有点骨气和傲气的,如果遇到一些困难就不查了,遇到一些阻力也不查了,越不查,别人越不把你当回事,这样的反贪局就成了机关体制内的摆设,成了可有可无的存在。真实的情况是,“宝剑锋从磨砺出”,越能查、越敢查的反贪局,别人越怕,别人越怕,你胆气就越足,就越敢查,这是一种良性循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你做到了自身净、自身正,自然就不怕被查,反贪局就算再有能力,对你也无能为力,这也是法治社会中最美好的地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