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本章小结
本章从所有制或控股类型角度对2015年沪深两市2655家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及四个分项指数进行了统计和分析,主要结论如下:
关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总体指数:(1)在国有控股的三类公司中,随着国有股比例降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随之下降,这可能说明,国有大股东的存在并非一定会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但由于五类公司差距很小,这个结论需要进一步验证。(2)非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优于国有控股公司。(3)最终控制人为中央企业的国有控股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略好于最终控制人为地方国企的国有控股公司。(4)从地区看,除西部地区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略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外,其余三个地区都是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高于国有控股公司。(5)从行业看,六个行业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金融业两个行业的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房地产业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与非国有控股公司基本持平,其余三个行业都是非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高于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与非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均值最高的都是金融业,最低的都是房地产业。
关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项指数:(1)五类所有制上市公司中,四个分项指数中最高的都是知情权分项指数,其次是维权环境分项指数,决策与监督权分项指数和收益权分项指数则明显低于前两个分项指数。(2)除了在维权环境分项指数上国有绝对控股公司表现较好外,在其他三个分项上,无国有股份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表现都好于国有控股公司的三种类型。随着国有股份比例的降低,除了维权环境分项指数,其他三个分项指数总体上是上升的。(3)从最终控制人角度,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在知情权、收益权两个分项指数上高于地方国企控股公司,但都低于民资控股公司;在决策与监督权和维权环境两个分项指数上则是地方国企控股公司高于中央企业控股公司,但也都低于民资控股公司。(4)从地区看,除西部地区在知情权、决策与监督权,以及维权环境三个分项指数上国有控股公司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外,其他三个地区在四个分项指数均值均是非国有控股公司高于国有控股公司。(5)从行业看,六个行业中,金融业在四个分项指数上都是国有控股公司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尤其是在知情权和维权环境两个分项指数上优势明显;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的非国有控股公司在决策与监督权方面的优势较明显;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的国有控股公司在维权环境方面的优势较明显;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的非国有控股公司在维权环境方面的优势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