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教育管理特殊人群,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反映和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和公共管理机关的重要属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司法行政机构是行使国家职能的重要机构。对罪犯实施惩罚性拘禁约束,在专门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古今中外皆然。1949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原国民党陕西安康监狱,次年成立安康监狱,由安康专署公安处领导和管理,1958年更名为陕西省(安康)第七劳改管教大队,后改称劳教大队。1983年移交地区司法局管理之后,先后更名新康砖厂、地区新康建材总厂、地区新康建材厂,1994年安康地区劳改支队(企业名称新康建材厂)收归陕西省劳改局管理。其间,地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强化劳改支队专政职能、管理职能、经济保障职能,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和社会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统一、效能的管理体制,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奠定物质基础。罪犯看押任务先后由人民公安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劳改单位对担负看押任务的武装部队实行业务领导。1980年之后,警戒设施逐步改善,按照司法部《监狱改造环境规范》规定标准,加高围墙、增设电网、配备囚车、围墙安装红外线报警器、报警电铃等先进设施,使脱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1983年“严打”期间,在押人数达千余名。2008年围绕“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在全国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监狱经费财政全额保障,基本实现监狱和监狱企业收支分开,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新型监狱体制初步形成。
安康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大力加强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工作。既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同时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给予革命人道主义待遇。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注重保障服刑罪犯申诉、控告,人身不受刑讯、虐待侮辱和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权利,保障服刑罪犯人权。对虐待和刑讯在押人员的行为,一律给予严肃处理;准许犯人按规定接见亲属和与他人通信;对犯人的申诉和控告,及时移交有关方面处理;随着物质条件的丰裕,不断提高犯人伙食标准,少数民族犯人另设分灶;衣被满足保暖防寒需求,劳动生产所需劳保用品,参照国有企业同工种人员标准配发;及时在监所采取防暑降温、环卫消毒措施,建立医务科室,负责开展对犯人健康检查、普通疾病治疗和防疫工作,病情严重的,采取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措施;给犯人零用钱,标准不断提高;保障犯人享受节假日和充分休息的权利。
社会主义社会对罪犯刑事惩罚的宗旨,就是促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归社会。安康监狱改变既往对犯人混押混管为针对刑期、性别不同实行分押分管,从入监教育开始到出监教育,始终贯穿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并区分各个时期犯罪类型及特征、各个罪犯的具体情况,在进行共同教育的基础上,有侧重地实行分类教育;组织开展包括政治思想、文化技术、生产劳动、遵规守纪等内容的考核奖惩,积极适用减刑、假释法规;同时通过亲属规劝、社会帮教、参观学习、文体活动、墙报板报等方式,鼓励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凡有劳动能力的,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康监狱兴办厂矿企业,先后生产机砖、石灰、水泥制品、蜂窝煤、硫酸钡等产品,续后又承揽机械维修、土石方开挖、建筑等工程。犯人在受惩罚的过程中,学习了生产技能,增加了社会财富,重新犯罪率大大降低,教育改造质量明显提高。
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安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服务管理、教育帮扶工作。2010年汉滨区司法局成立了全省第一个社区矫正办公室,全市开通“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报送社区矫正工作和服刑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走在了全省前列。做好教育矫正、管理监督和扶贫帮困工作,组织矫正对象开展“日行一善,以善养德”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心理咨询等活动,对矫正对象落实低保政策,指导就业就学,开展技能培训,当年建立教育基地1处,公益劳动基地2处。继后,大力加强社区矫正专职执法队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三支队伍”建设,启动“科技监管”工程,建立了社区矫正GPS全程定位监控系统。2014年,全市按照建立一个场所、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平台共用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相结合的工作场所的要求,建成市级特殊人员管理平台(新航之家),建成石泉、汉滨、汉阴、平利4个县(区)社区矫正中心(新航驿站)。到2017年,全市各县区全部建成功能区划合理、软硬件设施完备、制度规范统一的社区矫正中心,建立了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全市有专、兼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400余名、吸收社区矫正志愿者1700余人。社区矫正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运行平稳,信息录入率达100%。运用手机或电子手环对社区服刑重点人员实行24小时定位监控,在线率达95%以上。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依据法规规定,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社区矫正3年以内的人员。上世纪80年代以后,安置帮教工作逐步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1987年采取重点调查和函调相结合的办法,对刑释人员进行改造质量考察,分析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对大多数刑释人员弃旧图新、勤劳致富的表现予以充分肯定。到2000年之后,以“保安全,强稳控”为目标,安康市县(区)全部建成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全市184个乡(镇)成立了工作站,3144个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成立了工作小组。2017年,积极落实“雨露计划”,持续推进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市级安置帮教基地(新航驿站)建成,全市10个县(区)依托各类企业建成18个“新航之家”,全市新航驿站达到15个,联系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基地21个,形成了“一站多点”安置帮教体系,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基本形成,实现安置帮教无缝衔接;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逐一建立台账,以协议形式落实了“一对一”的帮教措施,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采取劳动技能鉴定,落实责任田,进行社会救济,安置工作岗位等综合措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了刑满释放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加强民间纠纷调解,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息纷止争,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是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历史上,民间调解一般由乡绅、贤达、族长主持。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发扬人民自主、自治的民主法治精神,制定并不断修订完善人民调解政策法规,引导人民群众自我组织起来,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二十世纪50年代,各乡镇以自然村或居民小组为单位,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由乡人民政府委员领导全乡调解工作。1980年之后,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地区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得到全面恢复并快速发展。1983年,乡、镇普遍有调解领导机构,各村民委员会、街道居委会普遍有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有1名调解员。持续开展调解组织整顿、业务培训和制度建设工作,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开展劳动人事、医疗卫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合同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1987年全年调解各类纠纷3.11万件,1989年4.15万件,1992年5.4万件。1994年,已有219家企业组建立调解委员会,有100余家人数较多的企业配备了调解专干,全地区共调处民事纠纷近7万件,庞大数量的矛盾纠纷被及时化解在基层,大范围地制止了民事转化为刑事、群体性械斗和上访,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2000年地区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实施意见》,要求县区成立司法调解中心领导小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内设接待室、调解庭、“148”值班室、安置帮教办,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县司法局进行业务指导。明确了乡镇调解中心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工作原则、运作方式、受理纠纷范围。推行调解文书格式化并规范建档,制作调解流程示意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重大民事纠纷上报制度,将调解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人民调解条例》颁布后,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千家万户学法律”“千员万人大培训”“千名律师下乡村”“千方百计调矛盾”“千人万件大化解”“千乡万村创双无”“千村百所争双先”的“八千举措”活动,2010年,全市新建立11个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10个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8个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及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农民工、军属权益等7个专业委员会。突出在春节、“两会”期间开展矛盾纠纷百日大排查、“走基层抓化解、强基础促和谐”主题月等专项活动,调解土地权属、征地拆迁、房屋宅基地、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权、合同、施工扰民、生产经营、村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年年都在万件以上。2015年市司法局出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司法调解组织形成纵向深入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楼院(组),横向渗透各领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构建立体式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一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一支专兼职配合的调解队伍;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紧密,配合有力。2017年,大调解格局基本形成,市本级建立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等5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全市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达67个,成立了安康市人民调解协会。全年全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1.4万余件,调处成功率97%。筑牢了人民调解防线,使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安康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