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单元2 工程建设法律体系
知识目标
(1)了解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2)熟悉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
技能目标
(1)通过了解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及效力。
(2)通过对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的学习,能够将工程建设法律、工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工程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
基础知识
一、法律体系和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为法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的,反映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统一的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它们是组成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因素。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也称建设法规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它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是建设法律体系采取的框架或结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可采取宝塔型的结构方式或梯形结构方式。宝塔型结构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律”作为建设事业的基本法,综合覆盖建设部主管的全部业务,依次再用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补充的法律体系结构。梯形结构是不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共同组成体系框架的顶层,下一层是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若干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专项法律规范群体。我国目前采取梯形结构。
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建设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建设事业蓬勃发展,而我国建设立法起步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尚不配套。由于建设事业行业多,又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综合性,因此,建设立法条数多,系统性强。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协调配套原则,则能够保证我国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科学化、系统化。
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又相对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建设方面的法律必须与宪法和相关的法律保持一致,建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一层次的法规相抵触。另外,建设法律法规应能覆盖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及建设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建设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并且,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不仅纵向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不能抵触;横向同层次的法规之间也应协调配套,不能互相矛盾,重复或者留有“空白”。
二、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
我国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以工程建设法律为龙头,工程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地方法规、工程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为枝干而构成的。根据原建设部1991年印发的《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共设置8项法律,具体如下。
(一)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调整各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在于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8日修订并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城市房地产业和各项房地产经营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房地产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经过修订。
(三)建筑法
建筑法是调整各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建筑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经过修改。
(四)市政公用事业法
市政公用事业法是调整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国家法律目前还没有出台,行政法规有《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通过,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等,其下还制定了若干部门规章。
(五)工程设计法
工程设计法是调整工程设计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及制定设计文件全过程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国家法律目前还没有出台,现阶段最高层次的是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六)住宅法
住宅法是调整城乡住宅的所有权、住宅保障、住宅建设、住宅资金与融通、住宅转让、住宅交换与租赁、住宅管理与维修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保证住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发展,不断改善公民的住房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由于涉及住房制度改革,住房问题政策性强,历史遗留问题多,目前主要通过房改政策来调整,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尚未展开。
(七)风景名胜区法
风景名胜区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目前国家法律未出台,现阶段最高层次的是1985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9月6日修订,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八)村镇建设法
村镇建设法是调整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和环境管理等项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前最高层次的是199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村镇的建设。
☼小提示
《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是原建设部1989年、1990年论证,1991年印发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建设法规体系的内容势必要做相应调整,使我国建设法律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