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开车更要会用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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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如何进行汽车登记

在购买汽车以后,汽车所有人必须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汽车登记。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汽车登记分为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和注销登记,可视不同的需要进行不同的登记。

一、刚买的新车如何登记

您买新车后,要想正常上路行驶,必须先去办理上户注册登记,给您的爱车有一个合法的身份。

1.办理注册登记的程序

注册登记手续是在您的个人户口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进行。申请注册登记时,您需要填写申请表,交验汽车,并提交如下证明、凭证。

1)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汽车的来历凭证原件,全国统一的汽车销售发票,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

3)国产汽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8)除经海关进口的汽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其他汽车还应提交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该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汽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提示:为了保证您的爱车顺利注册入户,您提交的证明、凭证材料需要齐全有效。

2.不能注册登记的汽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汽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汽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汽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3)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汽车不符。

4)汽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

5)汽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

6)汽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7)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8)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9)汽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如何办理汽车的变更登记

如果您的汽车已经领取了正式号牌,但您的汽车原注册登记的记录项目、内容需要变更时,则您必须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对您的汽车进行变更登记。

1.有哪些情形需要变更登记

您的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您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

2)更换发动机。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5)营运汽车改为非营运汽车或者非营运汽车改为营运汽车等使用性质改变。

6)汽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7)汽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

2.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汽车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需要填写申请表,交验汽车,并提交如下证明、凭证。

1)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汽车登记证书。

3)汽车行驶证。

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除外。

6)汽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还应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汽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汽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汽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事项时,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汽车号牌号码的,车辆管理所则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汽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汽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汽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汽车档案交汽车所有人。汽车所有人应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汽车转入。

申请汽车转入的汽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汽车登记证书、汽车档案,并交验汽车。汽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汽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汽车档案,在汽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另外,汽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汽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时,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车辆管理所会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验证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汽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在汽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对于发动机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辨认不清或损坏备案的,还在发动机、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原车辆识别代号。

提示:需要变更登记的汽车,不按时进行变更登记,将会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3.不能变更登记的汽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3)改变汽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4)改变已登记的汽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5)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6)汽车属于被盗抢的。

4.不需变更登记的汽车

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汽车加装防风罩、散热器、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汽车车内装饰等,汽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三、如何办理汽车的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汽车,当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现汽车所有人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1.办理转移登记的程序

汽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转移登记时,现汽车所有人应填写申请表,交验汽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现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汽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汽车登记证书。

4)汽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汽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汽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汽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汽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汽车号牌号码,在汽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汽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汽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汽车档案交汽车所有人。汽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汽车转入。

提示:转入的汽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否则不办理转入手续。

2.不能转移登记的汽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汽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汽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汽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3)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4)汽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

5)属于海关监管的汽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

6)汽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

7)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8)汽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如何办理汽车的抵押登记

1.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

汽车所有人将汽车作为抵押物时,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时,汽车所有人应填写申请表,由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汽车登记证书。

3)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汽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提示:如果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汽车属于被盗抢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汽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则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程序

汽车抵押权消失时,汽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申请解除抵押登记时,汽车所有人应填写申请表,由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汽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汽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汽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汽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提示:对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五、如何办理汽车的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汽车因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因灭失、或因质量问题退车、或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时,汽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汽车注销登记。

1.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汽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汽车登记证书。

2)汽车行驶证。

3)属于汽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汽车灭失证明。

4)属于汽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汽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汽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汽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时,汽车所有人向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汽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汽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汽车并解体,向汽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汽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提示:如果下列条件之一发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汽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汽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汽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则车辆管理所会公告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不能注销登记的汽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汽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汽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3)汽车属于被盗抢的。

4)汽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

5)汽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