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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1988.04.02
[实施时间]1988.04.02
[修改时间]2008.12.18
[修正案实施时间]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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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
134. 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135. 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136. 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版权)中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到侵犯,继承人依法要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37. 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138.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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