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含义
罗伯特·芬斯特拉(Robert Feenstra)
芬斯特拉教授指出,香港回归中国被称为“一国两制”,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有很多经验。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相比,就是在十分不同的规则下经营的,也可以称为“一国两制”。保持这种二重结构与WTO的原则是不符合的。中国要加入WTO,就必须消除这种二重结构中的一些障碍。由于任何二重结构必然扭曲生产和交换,消除这些障碍在长期对中国可能是好事。进入WTO可以创造一个内外企业平等竞争的统一的经济结构。
芬斯特拉教授首先讨论了中国现行的外贸体系以及这一体系与WTO原则不符之处。1994年,中国31%的进口属于一般贸易,41%属于加工贸易,20%属于合资企业的进口。后两者都是免税的。因此,公布的关税与实收关税相差甚远。实收关税占总进口的比例1992年为5.6%,1996年为7.4%。这种低关税并不表明中国经济已经非常开放,对于希望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商来说,中国市场仍然存在很高的壁垒。首先,一些商品的关税仍然极高。其次,非关税壁垒仍然被广泛运用。例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进出口必须通过外贸公司,而几乎全部外贸公司都为国有企业,每家外贸公司经营若干种商品,这产生了巨大的非贸易壁垒,为美国所特别关注。再例如,虽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大部分商品是免税的,但是外资企业不得在国内市场自由销售产品,它们被鼓励将相当一部分产品出口,这相当于出口补贴,为WTO所禁止,也不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还有进口许可、配额、进口控制及中国海关法的不够透明构成其他壁垒。
中国贸易法规许多条款自相矛盾。例如,一方面,外商企业进口设备免税,使它们在这方面优于国有企业,因而另一方面,政府限制外商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以保护国有企业,鼓励外商企业出口。这种二重结构对中国经济有利有弊。第一个益处是外商企业进口设备成为增长的源泉之一。外商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已扩展到了国内企业。第二个益处是外商企业支付了较高的工资。二重结构也带来了一些成本。第一,对外商企业出口的要求成为中国进入WTO的一个障碍。美国贸易代表和世界银行认为中国仍存在一些鼓励过度出口的刺激,例如对外贸公司设立的出口或创汇指标。对外商投资企业也存在类似的出口刺激。第二是“贸易转向”。当国内市场受到关税保护时,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以高于世界市场价格的保护价销售时,社会成本提高。有关理论研究证明避免这一社会成本的方法之一是对外商企业征收比本国企业高的税,而中国所做的恰好相反。总之,国有企业进口必须经过外贸公司。为吸引外资,降低了税率,而这使外商企业比国内企业更有利,所以又设置障碍,限制外商企业进入国内市场。这些政策相互重叠,相互制约。为提高经济效率必须对内外企采取统一的政策,当然这需要时间。这将是加入WTO对中国完善政策的最大贡献。
芬斯特拉教授接着讨论了香港地区在中美贸易中的特殊地位。由于香港地区的关税不同,计算贸易额时应把中国内地和香港分开计算。他建议中国坚持让美国修正其贸易额计算程序。香港地区的转口贸易是美—中贸易逆差计算在两国出现巨大差异的原因。美国商务部计算的中国对美总出口包括来自中国内地的香港转口贸易的全部价值,而中国海关计算的对美出口包括离开中国时所有已知目的地为美国的产品价值。1993年以来,中国海关改进了中美贸易统计,把中国对美出口分为直接对美出口和经香港地区转口出口。
中美两国对中国经香港地区转口对美出口计算的差异至少有两个原因:第一,当一些商品向香港地区出口时,中国不知道其最终目的地是否是美国。第二,美国计算的香港地区来自中国内地的对美转口是商品离开香港地区时的全部价值,即包括在香港地区的附加价值(例如服务的价值)。因此,美方数字是高估的,中方数字是低估的。芬斯特拉教授据此修正了美方数字,使得差异减少了。
芬斯特拉教授最后希望中国通过加入WTO的机会进行一次政策改革,消除外商和国内企业之间的壁垒,向单一的、统一的经济转变。让外商进入国内市场,同时对外商征收与国内企业统一的税收。允许国内企业不通过外贸公司进行外贸,同时鼓励外贸公司之间的竞争。
在讨论中,马晓野指出,芬斯特拉教授的数据过时。进口资本品免税对外商、国有企业都适用。所有企业包括外商企业都将获得外贸权,目前已得到部分外贸权。香港地区转口贸易四大类附加值大于100%。郭树清指出,中国对外贸易被高估,GDP被低估,因此外贸占GDP比重没有那么高。由于存在资本流出,外商直接投资没有得到真实净资本流入。魏尚进指出,与中国的经济规模相比,中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太少,况且50%来自港澳台地区,其中还包括相当数量的国内资本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