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五十年:1895-1945:媾和·书愤·明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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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陆奥宗光著,龚德柏译:
乙未中日谈判节选自《蹇蹇录》,该书系甲午战争之际及此后中日谈判时出任日本外务大臣的陆奥宗光,于《马关条约》谈判的当年(1895年)所写。“他是日本帝国主义的代言人和政策执行者,是侵略中朝两国的元凶之一。本书无疑是他从事侵略活动和阴谋外交勾当的自供状。作者站在日本统治者的立场,详细地叙述了自朝鲜东学党起义,日本阴谋侵占朝鲜,发动中日战争,直至俄、德、法三国进行干涉,日本被迫归还辽东半岛为止的全部经过。书中恶毒地诬蔑中朝两国人民,有意地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企图掩盖帝国主义的丑恶面目。”(《出版说明》,〔日〕陆奥宗光著:《蹇蹇录》,伊舍石译,谷长青校,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页) 1929年,龚德柏将之译为《日本侵略中国外交秘史》,由商务印书馆印行。1963年,伊舍石译,谷长青校的《蹇蹇录》由商务印书馆印行。两种译本都不易得。特别是前者,由于年久日深,一般读者不易见到,龚译的特别之处在于龚氏在翻译时还加有一些按语。龚先生自云“天性刚直,热血满腔”(龚德柏:《揭破日本的阴谋·叙言》,太平洋书店出版社1929年版,第1页),除政治活动外,全心致力于“研究日本对华之阴谋野心”,本书收录了龚氏译文,以示敬意。本文节选自该书第十六章“广岛谈判”、第十七章“马关谈判(上)”、第十八章“马关谈判(下)”三章内容。本篇题目系编者拟。 《蹇蹇录》最新版中译本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于2018年1月出版。

广岛谈判

明治二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国媾和使张荫桓、邵友濂到广岛。我政府已准备一切,接待敌国使臣。彼等一到广岛,余即发一公文,以我全权办理大臣之名,通告二月一日在广岛县厅内会合。去年以来,中国政府一心希望之媾和谈判,于兹开幕。两国全权大臣会合之期已在二十四小时后,媾和之成否,全系于双方全权大臣之才能及谈判适机与否。中日两国停止长期间之战争,东方之天地将再见和平局面乎?或谈判不调,战争尚继续乎?喜剧乎?悲剧乎?皆将于明日开幕矣。此时我国一般人心,尚未厌战,只主张媾和尚早,不遑观察欧洲各国蓄如何之阴谋野心,而反察中国之内情,彼等已觉媾和为急务无疑。然观张、邵两使臣之地位资望,不信其有折冲樽俎、敏速妥结事局之胆识权力。中国托张、邵辈以媾和重事,使人疑其尚未自认为败者,而缺乏真欲罢战之诚意也。中国使臣到广岛之前数日,伊藤总理窃招余曰:“今熟察内外之形势,媾和之时机,尚未成熟,且中国之诚伪,亦甚不可测。若吾侪稍不注意,媾和之目的未达,而我国要求中国之条件,先流传于世,有惹起内外物议之虞。故吾侪与中国使臣会合之日,非明察彼等之才能及权限后,不可容易开媾和之端。且中国从前赋予其使臣之全权,往往不合国际法上之例规,是亦吾侪不可不深加考察者也。”余恰与伊藤总理抱同一之忧虑,故即表示同意。因之吾侪密议之结果,第一先考究彼等所携带之全权委任状之形式如何,若于国际公法普通例规有不合,则于未入媾和谈判之前,即拒绝与彼等继续谈判,使此次会商归于不调,如此或不及开示媾和条件,得使谈判破裂。而他日中国真心悔悟,再派有名爵资望之全权大臣时,与之会商,亦决不迟,现唯有徐待会商之期日至。二月一日午前十一时,中日两国全权大臣,遂于广岛县厅会合。照例第一着查阅彼此携带之全权委任状,更进而交换之,果如吾侪所预料,发现中国使臣未带有国际公法上普通之全权委任状。彼等先提出所谓国书(参照本章末之附录第一号)之一种书状,此不过一种信任状,绝非全权委任状。在两国交战中,平时之外交已断绝时,一国君主对于对手国君主,无授受绍介其使臣之信任状之理。因之,我全权大臣,即述此理由,将该书状退还彼等。中国使臣次提出称为诏谕之一种书状,此系中国皇帝诏谕张、邵两全权之使命书,谓派张、邵二人为全权大臣,与日本国派出之全权大臣会商事件,尔等仍一面电达总理衙门,请朕旨意遵行云云。彼等不特未携带具有普适形式之全权委任状,且其文中有“会商事件”之语,不知果系何事。又一面电达总理衙门请朕旨意遵行云云,彼等不过听受我政府之意见,通报总理衙门,更受该衙门之命令,从事谈判外,无何等能力。彼等果入吾侪预想之彀中,媾和谈判之第一关门,对彼等闭锁矣。然吾侪拒绝彼等,不如先使彼等自认其全权不备之事实,故须使彼等明言彼等所携带全权委任状之权限,远不及日本全权大臣之权限。余曾预草一觉书,以为此时之准备。当彼此全权大臣互交换其全权委任状时,即取出该觉书而宣读于彼等,求其回答,其概要曰:“日本全权办理大臣现在知会中国钦差全权大臣之全权委任状,关于媾和结约,包含由日本皇帝陛下赋予该全权办理大臣之一切权限。故为避他日之误解,且基于彼此对等主义,日本全权办理大臣,由中国钦差全权大臣所知照之全权委任状,虽尚未经充分查阅,然果包含由中国皇帝陛下关于媾和结约赋予该钦差全权大臣之一切权限否?望以文书确答。”彼等不能即时确答,声称容后答复。是日两国全权之会合于兹终了。翌日,中国使臣对于余昨日交付之觉书,送来一回答公文,其概要曰:“本大臣由本国皇帝赋予为缔结和议会商条款签名盖印之全权,所议各条款,因期迅速办理,以电报奏闻本国,请旨定期签字,并将所议定之条约书,携归中国,恭候皇帝亲加披阅,果属妥善,然后批准施行。”至是彼等自白无全权大臣之独断专决权矣。吾侪之预想果中正鹄,余即毫无所顾虑,约同日午后四时再于广岛县厅会合,在席上伊藤全权行左之演说:

本大臣今与同僚所将取之处置,出于论理上不得已之结果,其责固不应归诸本大臣。从来中国殆与列国全然暌离,有时或列入国际团体,享受所生之利益,至随此而生之责任,则往往不顾。中国常以孤立及猜疑为政策,故于外交上之关系,缺乏善邻上所必须之公明信实宜矣。中国之钦差使臣,关于外交上之盟约,公然表示合意后,幡然拒绝签字,或对于俨然缔结之条约,无明白理由,漫然拒否之实迹,不一而足。征诸此等实迹,可见当时清廷之意中,无可信赖之诚心。至当谈判之局之钦差使臣,亦复无必要权限。故今日之事,我政府鉴于既往之事实,决意不与未合全权定义之清廷使臣谈判一切。当开媾和谈判之先,曾以清廷之委任者须有缔结和议之全权为一先决条件,而清廷保证恪遵此条件,派遣其全权使臣于我国,故我天皇陛下委任本大臣并同僚,与清廷全权缔结媾和条件并签字之全权矣。清廷虽予此保证,然两阁下之委任权甚不完全,足证清廷之意思,尚未切实求和。昨日在此席上所交换之双方委任状,一见即知其轩轾,虽不待批判,然兹稍加指摘,当非徒劳。即一方适用开明国惯用之全权定义,一方缺乏全权委任之必要诸项。加之两阁下携带之委任状,阁下等应谈判之事项不明,又无订约之权,且对于两阁下之行为,关于中国皇帝陛下事前之批准,亦无一言。要之,阁下等被委任之职权,不过听受本大臣及同僚之陈述而报告贵政府而已。事已至此,本大臣等此后决不能继续谈判。或曰,此次之事,并非违背中国从来之惯例,本大臣断不能以此说明为满足。中国内地之惯例,本大臣固无容喙之权。至关联我国之外交上之条件,主张中国特殊之惯例,应受国际法上之制裁,不特为本大臣之权利,亦本大臣之义务,抑和平之恢复,其事至重至大。今欲再启辑睦之道,固有缔结条约之必要,且其互订之约,亦必有诚意期诸实践。关于媾和之事,我帝国固无向中国请求之理由。然我帝国因尊重其所代表之文明主义,故清廷履至当之轨道而开其端时,我有应之之义务。然参与无效之谈判,或纸上空文之媾和,则将来亦必谢绝也。我帝国一旦既缔结之条件,必能实践,同时对于清廷,亦不能不期其照样履行。故诚信求和,委其使臣以确实全权,选择有名望官爵足以担保实行条约之人员当此大任,则我帝国当不拒绝再开谈判。

1929年,龚德柏将马关谈判时出任日本外务大臣的陆奥宗光的《蹇蹇录》译为《日本侵略中国外交秘史》。图为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封面

伊藤全权之演说,议论剀切,事理明白,不须注解。余俟上述演说终了,即取出预先草就之觉书,朗读于中国使臣之前,确切表示此次谈判于兹断绝之意,其概要曰:“日本政府曾屡经驻东京及北京美国特命全权公使声明,中固若欲讲和,应派遣带有缔结条约全权之委员。然本月一日由中国钦差全权大臣所知会之命令状,对于发此命令状之目的,极欠妥当,盖该命令状缺乏普通全权委任状所必需之诸要素故也。日本政府之意见,今尚与由美国公使所声明者无异。因之带有由日本国皇帝陛下所授予适当而且完备的全权委任状之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不能与只带有会商事件,咨报总理衙门,随时请旨遵行的命令状之中国钦差全权大臣会商,故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不得不宣言此次谈判于兹停止。”中国使臣过于惊愕乎?抑悟我论理之不可争乎?彼等唯声言,若彼等携带之全权委任状有不完全之点,当更电请本国政府赋予完备之全权,希望此后再行开议。然在我方对于已经拒绝继续谈判之中国使臣,无使再待本国政府命令之必要,故以此意拒绝之矣。因之彼等行二三不重要问答后,竟退往长崎,待归国之便船矣。然中国媾和使随行员中有伍廷芳者,彼原系李鸿章之幕府,伊藤全权明治十八年赴天津时之旧识,当中国使臣团人员将离会堂出户外时,伊藤全权特留伍谈话,托其向李鸿章传言,同时稍泄我政府将来之意向矣。伊藤全权向伍曰:“足下归国后,可将余最诚实之言传诸李中堂,使李中堂领会。此次吾侪拒绝与中国使臣继续谈判,绝非日本国好乱恶治之故。吾侪为两国尤为中国,以为有速行恢复和平之必要,若中国真实希望和平,任命有正当资格之全权使臣,则我侪对于再开谈判,当不踌躇。原来中国有许多惯例旧典,使北京政府不能遵守万国普通例规之事虽多,然吾侪此次则希望中国依国际公法上之常规处置事物,此余与足下有天津以来之旧交,故聊表私言,未可与中国使臣公言也。”伍表感谢之意后,问曰:“为充分了解阁下之真意,乞阁下明言,阁下关于此次来日中国使臣之官位名望,非有所疑虑乎?”伊藤全权答曰:“非也,原来我政府对于不论何人,只带有正当全权委任状之人,不拒绝开始谈判,然其人爵位名望愈高,谈判愈合宜。若中国政府因故不能派遣高爵大臣来日本时,吾侪往中国,亦无不可。譬如以恭亲王或李中堂其人,受此任命,则颇合宜。”盖彼此谈判之结果,不特纸上空文,必须有力实行故也。此不过一场之谈话,然他日李鸿章为中国全权使臣来马关,未始非此谈话之结果,故记其大要于此。张、邵两使臣仅两日间完全失败,彼等不能不即退往长崎矣。北京政府殆以媾和谈判不成为遗憾欤?二月七日,托驻北京美国公使经驻东京美国公使致下之电报于我政府,其概要曰:“总理衙门昨日接张、邵两全权大臣之电报,日本政府以委任状中不明记关于缔结及签署媾和条约之权限,提起异议,不肯与该全权委员等谈判,因是张、邵二使被送往长崎,然该全权大臣信任状中有全权之语,故以为足以缔结条约并签押。盖此语包含一切,无另行一一详记之必要。然日本国关于该信任状之效力若抱疑惑,中国不妨更改,唯两国全权大臣签押于其所议定之条约,而该条约于批准交换前,须待皇帝之认可,然后始生效力。此等事项,应明记于信任状,今送已加改订之信任状于张、邵二使,使其交予日本国当局,又送该信任状于日本国,须多少日数,故将上述意旨,委细电知日本政府。张、邵现留长崎,希望由阁下向日本政府请求,与该两使再开谈判。”然我政府确知使已被拒绝谈判之中国使臣更向本国取委任状再行会商之不适当。且当时国民一般之批评,颇以政府此次拒绝与中国使臣会商为愉快,其中有称放逐中国使臣为政府近来之英断者。在此事颇惬人意之际,徒系留彼等,再开会商,为事情所不容。且如张、邵在中国无势力资望之辈,虽受如何全权委任,绝无成就满足谈判之望。故余宁顾内外之事情,断然拒绝张、邵,待他日之好机,再开媾和端绪。二月八日,经驻东京美国公使致下电于驻北京美国公使,使转达中国政府云:“若中国政府果有诚意,派遣携带正当全权委任状之有名爵资望之全权委员来日本时,日本政府不论何时,当再开媾和谈判。然使谈判不调之此次使节,为待本国政府之训令,滞居日本,则不能承诺。”事已至此,彼等已知不能有为,张、邵一行人员二月十二日由长崎出发归国。广岛谈判于兹告终矣。

附录第一号

大清国大皇帝问大日本国大皇帝好。我两国谊属同洲,素无嫌怨,近顷以朝鲜一事,彼此用兵,劳民伤财,诚非得已。现经美国居中调停,由中国派全权大臣与贵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商,以资结局。兹特派尚书衔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头品顶戴署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前往贵国商办,唯愿大皇帝予以接待,使该使臣得以尽职,是所望也。

附录第二号

派尚书衔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户部侍郎张荫桓、头品顶戴署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与日本派出之全权大臣会商事件。尔等仍一面电达总理衙门,请朕旨意遵行。随行官员,听尔节制,尔其殚竭精诚,谨慎从事,勿背委任,尔其慎之。特谕。

马关谈判

中国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之来朝

广岛谈判破裂,张、邵两使归国后,欧美诸国对中日事件之视听,更加敏锐;因张、邵携带之全权委任状不完备,日本政府拒绝与彼等谈判,不论何人,皆不能发生异议,然中国之行为,不可律以国际公法之定规,已久为欧美各国所默认。此次之事,欧美各国几视为常事,毫不足怪,与其笑中国政府之浅陋无识,宁疑日本以如此口实,拒绝清使,不无异志阴谋存乎其间。对于我国将来之举动,深生猜疑之念。当时欧洲三四强国政府,似在商议,使其驻东京代表向我政府忠告,对于中国之要求,务期不失之苛大,以中国能应从之程度为止,希望恢复和平之速成。又《泰晤士报》载其有名驻巴黎访员斯罗维之通信,谓俄国政府当训令其驻外大使,联合英、法等强国,干涉中日事件,但其时机在中国自认战败诚实乞和时,欧洲各国当不许日本割取中国大陆寸土云云。正此时之事,可谓泄露欧洲强国对我国消息之几分,欧洲之形势,已渐现不稳光景矣。曩日庙议决定之方针,严限事局于中日两国间,使第三国无干涉余地,已有不能永久维持之虞,至今欲得欧洲强国之默认,不特时机已迟,且在我猝然变改既定之方针,亦事情所不许。故余以为不如设法诱导中国政府,使早日再派媾和使臣,速息战争,恢复和平,以新列国之视听。然欲如此,不能始终对中国政府隐秘我媾和条件,在中国使臣再来前,至少须将最重要条件先知照中国,使预先有所决心,因之二月十七日经美国公使通告中国政府,其概要曰:“日本国政府以为中国于确认朝鲜独立、赔偿军费外,因战争之结果,割让土地,及为将来之交际缔结确然条约,非再派能谈判此等事件之全权使臣,则虽派遣何等媾和使,其使命当完全归于无效。”然与该电在途中错过,翌十八日,中国政府经美国公使来下之电报云:“任命内阁大学士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赋予一切全权,因之日本政府选定何地为两国全权委员会合地,望从速电答。”据此电文,李鸿章以头等全权大臣来日,已属确实,然余为我所发之前电,更促中国政府注意。二月十九日发电如下:“对于本月十八日中国政府电报,日本政府回答之前,希望中国政府确言,果照本月十七日日本政府之电派遣其全权大臣乎?否乎?”二月二十六日,美国公使称受中国政府之托,将总理衙门王大臣送与同公使之公文原文转电于余,该公文中有“李鸿章被任为头等全权大臣,商议本月十七日日本政府来电中各种问题,李带有执行此等任务之全权”等语。中国政府之决意,至此渐定。因之日本政府电告中国,选定马关为此次两国全权大臣会合地,中国政府更电告,李鸿章三月十四日由天津直航马关。以上彼此之电报,仍照例经驻东京北京美国两公使之手。余接中国使臣派来之确报,又由东京赴广岛。三月十五日与伊藤内阁总理大臣再拜全权办事大臣之命,同月十七日晚由广岛出发,十八日到马关。十九日朝伊藤总理由宇品,李鸿章由天津,殆同时到马关。余即将全权办理大臣之官爵姓名通告中国使臣,同日复以全权办理大臣之名通告。翌二十日,两国全权大臣会合,交换各人所带之全权委任状。二十日,两国全权第一次会合,互相查阅全权委任状,认为完全而交换之。中国使臣于是取出一觉书,要求媾和谈判开始前,先议定休战事项,觉书之概要云:“于开议媾和条约之始,两国海陆军即时一律休战,以为商议和约条款之地步,此议已由美国政府商诸日本政府,日本政府电答,须待中国全权大臣会合时,言明如何休战讲和,故特重提前议,盖休战一事,为妥议媾和条约之第一要议也。”我全权大臣约以明日回答,于是本日会合告毕。然李鸿章与伊藤总理系旧相识,故私人谈话,亘数时间之久云。彼不似古稀以上之老翁,状貌魁伟,言语爽快,曾国藩谓其容貌词令足以服人,诚属确评。然此次使命,彼立于一切不利之地位,彼此会谈中,伊藤总理谓曩者中国张、邵两使来时,不特其携带之全权委任状不完备,且当时中国尚无真实求和之诚意,故使命归于无效。彼答云:若中国无切望和睦之诚意,当不命余当此重任,余不感媾和之必要,亦不敢当此重任。暗抬自己之身份,以博我之信任。彼又谓中日两国为亚细亚洲常被欧洲强国猜疑之两大帝国,且两国人种相同,文物制度亦同,今虽一时交战,不可不恢复彼我永久之交谊,幸而此次干戈息止,则不特恢复从来之交际,且冀更进而为亲睦之友邦,抑在今日,能洞悉东洋诸国对于西洋诸国之位置者,天下谁能出伊藤伯爵之右?西洋之大潮,日夜向我东洋流注,是非吾人协力同心讲防制之策,黄色人种结合以对抗白皙人种之秋乎?唯信此次交战,当不碍恢复此两帝国之天然同盟。彼又赞扬日本比年之改革事业,称为系伊藤总理之为政得宜,叹息中国之改革尚未奏效,为自己才略之短。更谓此次战争,实获两个良好结果,其一日本利用欧洲式之陆海军组织,功绩显著,以证黄色人种亦不让于白皙人种;其二依此次战争,中国得觉醒其长夜梦。是实日本促中国自奋,以助其将来之进步,利益可谓宏大。故中国人虽有多数怨恨日本,然余却多感荷。且中日两国为东洋两大帝国,日本有不弱于欧洲各国之学术智识,中国有天然不竭之富源,若将来两国得相结托,则对抗欧洲强国,亦非难事。约略言之,彼屡羡慕我国之改革进步,赞伊藤总理之功绩,又论东西两洋之形势,以戒兄弟阋墙之招外侮,说中日同盟,暗讽媾和速成之必要,其所论虽系今日东方经世家家常茶饭之谈,然彼纵横谈论,务引起我之同情,间以冷嘲热骂,以掩战败者屈辱之地位,其狡猾却可爱,可谓不愧为中国当世之一人物也。同月二十一日,我全权办理大臣,以一觉书回答中国使臣昨日之提议,其概要曰:“日本国全权办理大臣,以为在与战地相距辽远之地谈判媾和,无休战之必要,然若附以足担保两国均等便利之条件,亦可承诺,故察目下军事上之形势,顾彼此休战之结果,声明如下之条件,即日本军队占领大沽、天津、山海关,并该地之城垒,驻扎此等地方之中国军队,将一切军器军需交与日本军队。天津、山海关间之铁路,归日本军务官管辖,中国担负休战中日本一切军事费用等件,若中国对此无异议,则实行休战,细目更行提出。”李鸿章默诵此觉书,颜色颇动,似吃一惊,连呼过于苛酷。盖当时之战况,我固无休战之必要,吾侪原欲即从事媾和谈判,然此时先由彼要求休战,若拒绝之,颇背列国普通之惯例,故严厉其条件,使彼不能承允,自行撤回休战问题而已,彼视为苛酷,亦非无理。李鸿章谓如此条件非中国所能堪,希望日本政府再考虑,提出稍为宽大之别案,唯彼之苦求,系我所预期,今无更行提出别案之必要,固不待言。伊藤全权乃曰:若中国使臣对于本案另行提出修正案,则吾人关于该修正案尚不拒绝商议,唯不能自我提出别案。此日之谈判,彼屡请求我再考,我唯拒绝彼之请求,以不同言语反复辩论同一事件而已。彼终至让步,将休战问题一时中止,愿闻我媾和条件矣。伊藤全权答称,休战未必即为息战之初步,故即开媾和谈判,固无妨碍,然中国使臣不先撤回休战问题,我不能提出媾和问题。至是彼稍变其辞柄,谓中日两国,原为天然的同盟国,日本若诚实欲得永久之和平,则须对于中国之名誉稍为注意,唯今日日本对于中国,虽有提出任何要求之权利,然其要求以中庸为得策,若超过其程度,则日本唯得和平之空名,不能得和平之实利。此次战争,原为朝鲜事件,今也日本军不特占领该国全土,中国版图内亦有归其占领者。天津、大沽、山海关为北京之锁钥,若此等地方归日本军所占领,则帝都安固之基,即日归于乌有,是岂中国所能堪乎?伊藤全权谓吾人之行为,并不如此不当,今日无讨论交战原因之暇,唯欲速终结此事而已。今为中日两国计,尤为中国计,早日息战为急要。又天津等地之占领,不过为一时之担保,非有破坏其城市之意思。彼我往复问答后,李鸿章谓该休战条件过于苛酷,然主要目的,在和平不在休战,日本亦当抱有同样之感想。伊藤全权答曰:然,吾人亦切望和平速行恢复。唯休战问题之撤否不先决定,难论及媾和问题,前言已尽之矣。李觉日本态度坚决,故希望予数日之犹豫,考量此事,我方谓虽不妨予考量之时间,然今日两国人民引领环视吾人谈判之结果,而敏速完成吾人之大任,亦吾人当然之义务,望于三日间确答,于是此日之会合终。同月二十四日之会合,中国使臣竟提出一觉书,撤回休战问题,希望即时进行媾和谈判,因之我全权大臣,约定明日提出媾和条约案。此日之会合,虽无可记之紧要事项,然李鸿章声称有一事提议,谓日本政府之媾和条约案,当无妨碍其他外国利益之何等条项。质言之,媾和条约之中,信其无冲动诸外国感情之条款,盖望媾和问题限于中日两国之间,务避他国之干涉故也。(此种言语,不过暴露彼掩耳盗铃之愚而已。盖去年以来彼如何要求欧美强国之干涉,其事不一而足。且他日彼接我媾和条约之提议也。四月一日即电达该案之要领于总理衙门,同时于其电文之末段云:“前所述者,希密告各国公使,唯由日本提议关于通商各事项,此时希不通告各国,盖为得利益均沾,彼等将联合有求于我故也。”又四月二日,总理衙门致李电云:“前日德国公使来访,云据本国政府来电,已电训驻日本德国公使,使与英、俄两国公使,共同居中调停。”可知彼等苟于自己便利,不特不避各国之干涉,且有欢迎之意思。然远东半岛交还问题起后,内外报纸,疑李鸿章已预与德璀琳或布兰德爵士商议,在来日本前,与俄国及其他强国有所密约,故李容易承诺半岛之割让。其尤甚者,则谓李去马关时,哄然一笑,吐舌而去,更系无根之妄说。盖奉天省割地之谈判,彼执拗反复抗论,四月五日之照会中,缕述一切割地,为将来中日两国永远和平计,绝非得策。复谓:“奉天省为我朝肇基之地,其南部各地归日本国所有,作为海陆军之根据地时,则随时能冲我京师,故中国人民观此条约时,必谓日本有取我祖宗之地,置海陆军乘隙窥我之计,欲与我为永远之仇敌也。”然此照会,虽不过对于敌国之表面外交的异议,其中尚有假饰之言语。然四月一日,即彼发该照会前四日,电禀北京政府,述自己意见,文中亦有“况奉天为满洲之心腹,中国万万不能让与日本,若日本不肯撤销奉天半岛割地之要求,则绝不能结和约,两国唯有决战至最终而已”等语。此系彼自禀本国政府者无疑,其后媾和谈判至困难时,四月十一日由李电总理衙门,文中有“英国政府似已袖手旁观,不知俄国政府意向如何”数语。由此观之,彼到马关后,一个月间,尚不知俄国之意向如何。则其由天津出发时已有密约云云,亦不过空中楼阁耳。)伊藤全权即答称本问题完全关系中日两国,非他国所应干涉者,故吾人相信毫无招外国干涉之虞,而是日李鸿章由会议所归旅馆之途中,突然发生怪事矣。

译者按:著者前引汪凤藻与北京政府往来之电文,此又引李鸿章与北京政府往来之电文,如数家珍,足证中国所谓密码电报,彼已能完全了解。盖中国之四字电码,略加编订,即作为密码,若以算学研究之,不难即行发见其秘密故也。前事已矣,愿此后当局者,对于密电,须特别设法,勿使他人再能窥见其秘密,以贻误国家也。

李鸿章之遭难及休战条约

此日两国全权之会合终了,各自退出后,余因明日谈判上有预须商议之事,特留李经芳谈话,余两人对座将开谈时,有人排户而入,报告刚才中国使臣在途中被一暴汉以手枪狙击,已负重伤,暴汉当场被捕。余与李经芳皆惊事之出于意外。余对李经芳云:对此可痛恨之事件,吾侪当尽力之所及,讲善后之策,足下请速归馆,看护尊父。余二人遂别。余即赴伊藤全权之寓所,相伴往中国使臣之旅馆慰问。李鸿章遭难之飞报一达广岛行在所,皇上甚惊,即派医来马关,治疗中国使臣之伤痍,皇后亦赐御制之绷带,派遣看护妇,予中国使臣最郑重之待遇,翌二十五日,焕发下之诏敕。

朕唯中国与我现在交战中,然已简派使臣,具礼依式议和,朕亦命全权办理大臣与之在马关会同商议。朕践国际之成例,为国家之名誉,固不能不予中国使臣以适当之待遇及警卫,曾特命有司勿稍怠弛,而不幸竟有加危害于使臣之凶徒,朕甚憾之。其犯人有司固应按法处罚,勿有所假借。百僚臣庶其更善体朕意,严戒不逮,以期勿损国光。

圣旨正大公平,事理明确,足使敌国使臣感泣,并使我国民颇起痛惜之观念。此事件之报流传全国,世人痛惜之余,稍现狼狈之色,我国各种公私团体之代表及个人,皆来集马关,访中国使臣之旅馆,述慰问之意。且在远隔之地者,出邮电表示其意思,或赠与种种物品,日夜陆续不绝,中国使臣旅寓之门前,有群众如市之观。是系出于欲向内外表明此系一凶汉之所为,非国民一般之意思,其意固美,然往往因急于粉饰外面,不无言行或涉虚伪,有失中庸者。盖中日开战以后,我国之各报纸固不待言,即公私集会,亦过甚其辞,以言中国官民之短处,逞骂詈诽谤,对于李鸿章之身份,亦有不堪入耳之言。今俄然痛惜李之遭难,往往出于过谀之语,其尤甚者,至列举李既往之功业,谓东方将来之安危,系于李之生死,全国到处,与其谓痛惜李之遭难,宁似惧因此所生外来之责难。迄昨日止,醉于战捷而狂喜之社会,恰似陷于居丧之悲境,人情反复似波澜,固无是非可言,言之无益。李鸿章早看破此情形,其后彼电告北京政府,日本官民对于彼之遭难,不过粉饰门面而已云。余察内外人心所趋向,此际不施善后之策,即发生不测之危害,亦所难料,内外之形势,已不许继续交战矣。若李鸿章借口负伤,于使事之半途归国,非难日本国民之行为,巧诱欧美各国,再使其居中周旋,不难得欧洲二三强国之同情,而于此种机会,招欧洲强国之干涉,则我对于中国之要求,陷于不得不大行让步之地位,亦所难料。唯由单纯理论上言之,此次事变,全出于一凶汉之犯罪行为,我政府国民固无何等关系,故对该罪人加相当之刑罚,则毫无累及其他之理。然现在两国交战中,在胜者之我国内,待遇敌国使臣,应予相当之保护及敬礼,已成为国际公法之成例,而如此事变,若一动社会之感情,则以座上一片之理论,不容易扑灭,固不待言,而况官高爵尊之李鸿章,以古稀之高龄,始奉使异域,遭此凶难乎,其惹世界之同情,自系易睹。若某强国欲乘此机会干涉,彼固以李之负伤为最好之口实也。故余即夜访伊藤全权,关于此事仔细协议,谓皇室对于中国使臣之优渥待遇,国民一般之亲切好意,虽无间然,然目下情势,仪式的待遇,或社交的情谊外,非另行有现实意味之一事,到底不能使彼衷心满足,故由我无条件允许彼所恳请之休战,较为得计。如此,我之诚意对待中国,固不待言,即对于他国,亦经为事实上之表现。且由我国警察照顾不到,使彼负伤,其结果自当妨碍媾和之速结,此时我军随意攻击中国,于道义亦不能无憾。伊藤全权对于余之论旨,固毫无异议,然因休战事件,不得不询军署之意见。故即电在广岛之阁员及大本营之重臣,与之协议,因电文意味不十分贯彻,或有他种原因,广岛之阁僚及大本营之重臣(松方大藏大臣、西乡海军大臣、榎木农商务大臣、桦山海军军令部长、川上参谋本部次长之连名回电)多回电云,目下实行休战,属于我国之不利,须再加考虑(但山县陆军大臣回电,完全赞同吾侪之意见)。然当时之事态,非能维持现状,而吾侪之意见,以为近日小松亲王率领大军出征旅顺口之时机虽已迫切,然其实战期尚在二三星期后,当不贻误军机。但如此问题以电文往复,到底不能悉其意旨,且有不能不仰圣裁之其他紧要事件,故伊藤全权自往广岛处办,于翌二十五日晚由马关出发矣。伊藤全权到广岛后,与该地之文武重臣会晤,评定休战之得失,费许多议论及辛苦,其结果列席之文武重臣,竟赞同伊藤全权之意见。寻经圣裁,同月二十七日夜半,将已蒙敕许休战及其条件之大要电告于余,余即将该电文之意编成条约文,翌二十八日,自就李鸿章之病床,述我皇上闻本月二十四日之事变,深劳宸襟,已命于一定时间及地域,承诺从前我政府所未承诺之休战,因之余同僚伊藤伯爵,目下虽不在此,然休战条约之会商,依中国使臣之方便,何时皆可。李鸿章半面包有绷带,以绷带外之一眼表十分欢喜之意,感谢我皇上仁慈圣旨,且对余云,负伤未愈,不能赴会议所商议,然在彼之病床开谈判,则随时皆可。休战条约之绪言云:“大日本皇帝陛下,为此次意外事变,妨害媾和谈判之进行,兹命其全权办理大臣,承诺一时休战。”声明休战完全系我皇上任意允许,其他重要条款为:“日本政府除在台湾、澎湖列岛及其附近从事交战之远征军外,承诺在其他战地休战。中日两政府约定在本约存续间,不问攻守何方,不于其对阵方面,添派援兵,增加其他一切战斗力,然其目的非增加现在战地从事战斗之军队,则两国政府不妨配置及运送其兵员;海上兵员军需,其他战时禁制品之运送,依战时之定规,此休战条约以签押后二十一日间为限”等件。余与李鸿章会商中,由彼提出之三四修正案内,除休战效力及于台湾诸岛之要求外,其他不重要之条款,悉容彼之提案,仅半日间了结。翌二十九日,伊藤全权归马关时,余示以与中国使臣会商了结之成案,竟于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两国全权大臣依式签名盖印矣。

媾和条约之签押

休战条约订结后,李鸿章屡促开始媾和谈判。曩者余与彼谈判休战条约时,彼在病中,不能出席会议所,现彼复谓,此后若能在其旅馆会商,则随时皆可,又如在旅馆会商有妨碍,则先阅媾和条约案,彼此可以书面议定,两者任择其一,乞速开始谈判。然关于议定媾和条约案之顺序方法,余曩者将与李经芳商议时,恰会李之遭难,遂中止,该顺序方法,系将该条约案全体一时提出讨论,或逐条议定之二法,此种会商,大抵先议定其方法,对于中国外交家,尤觉其必要,盖彼等往往有不进入事实问题,提出漠然泛论,迁延时日之癖故也。四月一日,余招李经芳谈论该二法中应择何法,余主张第二法,即逐条议定法之简便,彼则恳请用第一法,即将条约全体一时提出议定。余因谓约案提出之顺序方法,虽不妨任择其一,若用第一法,则中国使臣关于约案全体,一切承认,或关于其中某条更须商酌,希望不为漠然泛论,须依条约次序确答,且提出媾和条约案后,由当日起算,须于三日或四日内回答。李经芳允归馆后再行回答而去。后由李鸿章通知,依余之提议,当力疾于四日内回答,于是我媾和条约案即日送达中国使臣矣。该案之概要为:

一、中国确认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国。

一、中国割下记之土地予日本国。

(1)奉天省南部之地,由鸭绿江口至三叉子,由三叉子亘北方榆树底下,由该所向正西达辽河,沿该河下流而下达北纬四十一度之线,沿同纬度达东经百二十二度之线,由北纬四十一度东经百二十二度之点,沿同经度至辽东湾北岸,及在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属于奉天省之诸岛屿。

(2)台湾全岛与其附属诸岛屿及澎湖列岛。

一、中国以库平银三万万两赔偿日本军费,分五年支付。

一、以现在中国与欧洲各国间之条约为基础,缔结中日新条约。迄该条约缔结止,中国对于日本国政府及其臣民予最惠国待遇。

中国此外更行下之让与:

(1)从来开港场之外,为日本臣民之住居营业等,应开北京、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各市港。

(2)为运送旅客及货物,日本国汽船之航路,应扩张至(子)由扬子江上流湖北省宜昌达四川省重庆。(丑)由扬子江溯湘江达湘潭。(寅)由西江下流广东达梧州。(卯)由上海入吴淞江及运河达苏州、杭州。

(3)日本国民输入货物之际,纳原价百分之二之进口税后,应免除中国内地所有税赋钞课厘金杂税。又日本臣民在中国购买加工及天然货物,言明为输出时,应免除所有税赋钞课厘金杂税。

(4)日本国民为将其在中国内地购买或系输入之货物入仓,不纳何等税钞,有借用仓库之权利。

(5)日本国民应以库平银纳中国之诸税赋。但得以日本国本位银货代纳。

(6)日本国民得在中国从事各种制造业,并输入各种器械。

(7)中国约定着手疏决黄浦江口吴淞之淤塞泥沙。

中国为担保诚实施行媾和条约,承诺日本军队一时占领奉天府及威海卫,且支付各驻军之费用。(此外重要之度不及前各项者省略。)

同月五日,李鸿章对于日本提案提出长文之觉书,兹举其概要,其绪言云:“日本政府之媾和条约案,已详细查阅,其关系至重各条项,虽特别竭力考究,然负伤之后,精神尚未恢复,本觉书中有不周密处,实因伤病未愈,力不从心,希为谅察,数日之后,当一一详答也。”将该条约案之要领分为四大纲,各节加以论难,其四大纲为(第一)朝鲜之独立,(第二)割地,(第三)赔偿军费,(第四)通商上之权利等是也。彼关于(第一)朝鲜之独立,言明中国已于数月前承认朝鲜为完全无缺之独立国矣,因之记入此次议和条约中,虽无异议,然日本亦须同样承认,故日本国提出之条文中有可攻者,主张中日两国对于朝鲜权利平等。关于(第二)割地,谓日本提出之媾和条约案,序言中有缔结媾和条约以除两国及其臣民将来纷争之端云云。然此次要求割让之土地,若强行割让,不特不能除去争端,后来必生纷议,当至两国人民子子孙孙相仇视无所底止,我辈已为两国全权大臣,故为两国人民深谋远虑,不可不维持永久和好,缔结相互援助之条约,以保持东洋之大局。中日两国为比邻之邦,历史、文学、工艺、商业,无一不同,何必如此为仇敌耶?抑数千百年国家历代相传之基业土地,一朝割弃,为其人民者饮恨含冤,日夜以图复仇,盖必然之势也。况奉天省为我朝发祥之地,以其南部归日本国所有,为海陆军之根据地,随时能冲北京乎?中国人民见此条约文,必曰:“日本国取我祖宗之地为海陆军之根据,是欲为我永远之仇敌也。”日本国在此次交战之初,非向中外宣言,不贪中国之土地乎?若日本国不失其初志,则将该条约案第二条(指割地之条项)及连带各条酌加修改,以为维持永远和好,彼此互相援助之条项,为东方亚细亚屹然筑一长城,免受欧洲各国之狎侮。若计不出此,徒恃一时兵力,任意诛求,则中国人民,势必卧薪尝胆,复仇是谋,东方两国,同室操戈,永结仇怨,互不相援,适启外人之攘夺耳等语,以论驳割地要求。对于(第三)军费,谓此次战争中国非先下手者,又中国从未侵略日本之土地,故由论理上言之,中国似不应赔偿军费。然去年十月中国对于美国公使之调停,曾承诺赔偿军费,是完全欲复和安民故也,若其金额不过当,则可承诺。然日本国之宣言,此次战争,其意完全在使朝鲜独立,而中国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已宣言承认朝鲜独立自主矣,故强欲中国赔偿军费,中国亦只能赔偿至宣言承认朝鲜独立之日止,无要求以后军费之理。加之定赔偿军费之额,须酌量中国力能担负与否,若中国财力真缺乏时,一时虽强行签押,将来亦不能偿还,日本必责其违约,兵端当再启。此次日本国要求赔偿军费额,绝非中国现在财力所能赔偿云云。并举不能增加内国税之理由,海关税为各国条约所束缚不能急速变更之理由,及今日中国信用大减不能募集外债之理由。彼复引用日本某新闻,谓日本政府迄今日止,战争之实费,不超过一万万五千万元。其尤愚痴者,欲以日本军所得战利品之中国军舰军需折算,由赔偿金额扣除,并诉赔偿金额附加利息之非理。要之,不外恳请赔偿金之减额。关于(第四)通商上之权利。彼以“本条极复杂重要,到底一时不能普遍考究,故以下所述者,不过目下观察之所及,尚须酌改,故本觉书所述,望视为中国已有承诺之意者,及非加以修正不能承诺者二项”等语为前提。谓新条约,中国亦愿以中国与欧洲各国间之现行条约为基础,但本条首项中,须插入“两缔约国彼此互受最惠国待遇”之语。又关于进口税减额,日本国此次要求巨额之赔偿,又欲减额,到底非中国财力所能堪,中国之财源,不特不可拥塞,并须开发,且目下日本与欧美各国改正条约,增加关税之际,反使中国减轻其本来最低廉之税,甚不合理。又对于外国输入品免除一切税赋,为多年来北京各国公使所要求,而不能达其目的者也,在各国中于通商上最有权利者,莫如英国,而最善谋利者,亦莫如英国商民,而英国商民屡请其公使要求免除厘金税,至今未得许可,盖不合理故也,又引用英国蓝皮书,列举埃尔梯、维德等之说,以为辩驳之资。第一欲维持彼我对等之权,次攻击进口税减额之不当,而其觉书末文有“本大臣尚有一言之忠告,乞贵大臣之谅察,本大臣在官几五十年,今自顾去死期不远,尽忠于君国者,恐以此次媾和事件为最后,是以深期条约之妥当善良,无可指摘,使两国政府将来永久巩固交谊,彼此人民向后互相亲睦,以副本大臣无穷之愿望。今也和议将成,两国人民今后数世之幸福命运,皆在两国全权大臣之掌中,故宜遵循天理,以近世各国政治家深谋远虑之心意为师法,以保两国人民之利益福泽,方可谓各尽其职分也。日本方今势力强大,人才众多,日趋隆盛,今赔偿金额之多寡,割地之广狭,虽未有至大之关系,然至于两国政府及臣民将来永远辑睦,或永远仇视之点,关系日本国计民生甚大,是尤不可不加深思熟虑者也。(中略)而东洋二大国民向后永远亲睦,彼此相安,福泽绵长,实基于此一举,尚望贵大臣之熟虑筹划”等语。

该觉书全文亘数千书,实笔意精到,反复叮咛,言其所欲言,亦不失为一篇好文辞。但其立论往往不免谬误,彼务避事实问题,专概言东方大局之危机。论及中日两国之形势,赞扬日本之国运,同时说中国内政之困难,以激人悦人,并乞人怜,由彼现在地位言之,诚为不得已之言辞也。

余接此觉书,即携往伊藤全权之旅馆,对坐仔细查阅,协议处理本件之方略。伊藤总理始谓,非精确论驳,先使彼豁然悔悟,并觉醒其迷梦,则彼不能了解方今彼我之地位。将始终继续哀诉,徒延长谈判。又我不摘发彼方论据之误谬,或使局外第三者疑日本力虽胜而理屈矣。余虽知伊藤全权之意思,非无理由,然当初余与李经芳商定媾和条约讨论顺序方法时,曾约定论局限于事实问题,承诺或拒绝我提案,或各条修正,是不过欲禁止如本觉书之类而已。今我对此泛然的概论,一开论驳之端,则彼亦有再三反驳之余地,往复争驳,我竟成“狂人走不狂者亦走”之类。加之使对手不入本题,彷徨歧路,尤为中国外交家之惯技,故我宁追前约,主张对于我提案全体或各条论决事实问题,在我与其占论争的位置,不如占指命的位置为得策。伊藤全权竟对余之意见同意,乃于翌六日我方致一公文于中国使臣,促其直入事实问题。其概要曰:“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一日之会合,中日两国全权大臣约定,关于议定媾和条约案之顺序,或承诺约案全体,或逐条酌量回答。然按此次贵全权大臣送来之觉书,除缕述中国之内情,求日本全权大臣更加酌量外,对于日本政府之提案不见何等回答,中国对于该提案欲加如何酌量,亦未确然言明。盖中国之内情,当兹议和,不在应论究之列。且系战争结果之要求,固与通常谈判某事件不可同日而论,是以日本全权大臣,关于曾提出之媾和条约案,更欲中国全权大臣对其全体或每条确答诺否,若条款中有某种改正,望一一以约文之体裁提议。”李鸿章今对于日本之提议,已不得不全体诺否,或逐条承诺或修正矣,盖彼最初对于我提案,务避言明自己之意见,以逃其责任故也,先是恐因李之负伤,谈判进行上生障碍,彼我内议之结果,清廷更任命李经芳为钦差全权大臣,四月六日已照会我政府。因之同月八日伊藤全权招李经芳至其旅馆曰,媾和条件,一周前已提出,而中国使臣今尚未与何等确答,究系何故?本月五日,中国全权大臣之书简,吾侪不能视为我提案之答复,今休战期限仅余十一日,徒空费时日,若至再交干戈,则彼此皆非所愿,以明日(九日)为期,希对我提案为诺否之确答。李经芳答曰:“现在我父子之位置,极为困难,尚乞谅察,而日本全权大臣提案中之过半,能即确答,现已草就携来矣。然偿金及割地二问题,事颇重大,于公然以公书回答之先,尚望面议,更经几多之辩论说明,彼此酌量。”伊藤全权复云:关于媾和谈判之顺序方法,如前日陆奥同僚所约,中国使臣对于我提案应全体言明诺否?或逐条表示意见,今对我提案一部分确答,一部分须面议之答案,不能接收。唯中国使臣对我提案提出如何修正,固属自由,然关于偿金之额,中国使臣单根据新闻纸上之臆想主张削减。又关于割地,欲保存奉天、台湾两者中之一方之修正,则吾侪绝不能承允。偿金虽能减轻少许,然绝不能减削多额。割地则奉天、台湾皆须割让。为避他日之误解,故特言明。此外尚希望中国使臣熟虑现今两国之形势如何,即日本为战胜者,中国为战败者是也。曩者中国请和,日本应之,以至今日,若不幸此次谈判破裂,则我一命之下,七十艘之运送船,搭载大军,舳舻相接,直往战地,如此则北京之安危,亦有不忍言者。再深切言之,谈判破裂,中国全权大臣一去此地,能否安然再出入北京城门,亦属不能保证,是岂吾人悠悠迁延会商时日之秋乎?故中国使臣关于我提案为大体诺否之确答前,即令几次面议,亦无何等利益。李经芳因此严重谈判,当已察知彼希望将偿金、割地二件让诸面议,以迁延其确答之方便,到底不能实行,然彼无专断之权,故曰俟归馆与父协议,再行提出答案。但其答案,万一有不能满日本全权大臣之意时,则希望不因此招日本全权大臣之激怒,谈判不调,致九仞之功,亏于一篑。李经芳临去时之一言,即足见彼已知顷日来笼络日本全权大臣,思多少减轻其提案,以避先发表自己意见之苦计绝不能行,故为预防刻下谈判之破裂,决意由彼提出一答案。至其答案不能使我满足,彼亦自知,唯李鸿章何故如此不敢提出其答案乎?彼不过务逃避其责任而已。彼数日前已与北京电报往复,乞该政府之训令,以避自己专断之责,北京政府照例诸事暧昧,不得要领,彼对内对外,已双方为难,彼与北京政府正互避责任之间,屡遭我之催促,若再迟延,谈判当告破裂,为弥缝一时计,同月九日对于我提案提出一修正案。兹举其修正案之重要者如下:

一、朝鲜国之独立由中日两国确认。

一、割地限于奉天省内安东县、宽甸县、凤凰厅、岫岩州及南方澎湖列岛。

一、偿金为一万万两,但系无利息。

一、中日通商条约,以中国与欧洲诸国间之条约为基础缔结,且由媾和条约批准交换之日起,迄新通商航海条约缔结之日,日本政府及其臣民在中国受最惠国待遇,中国政府及其臣民亦在日本受最惠国待遇。

一、中国为担保诚实履行媾和条约,许日本军队暂时占领威海卫。

一、为避将来中日两国间之纷议或战争,关于媾和条约及其他通商航海条约等之解释上,及其实施问题上,两国间有异议时,依赖第三友国,选定仲裁者任其裁断。

上修正之要点,彼自己亦不预期能得我承诺,但彼恐不暂行提出答案,不能继续谈判,故不待北京之训令,独断提出。彼提出该修正案于我,同时致电总理衙门,报告该案之大意,文中有“鸿章虽再三思维,而时机迫切,故姑以己见行之”等语。其电末有“若日本尚不满足,坚主张前议时,可否更加让步?尚乞预示。若以为不可,则唯有终止谈判归国之一途耳”。彼一方塞我催促之责,他方向北京政府具陈目下形势切迫之状,告以一时独断施权宜处置之不得已,尚乞将来之训示,以促北京政府之决意。中国使臣之修正案,在我固不能承诺,然我最初提案,系为会议之基础而提出者,故非谓毫无修正之余地,且我虽如何有战胜者之势力,对于我原案一切不许变改,不特失于苛酷,且亦属于此种会议之异例。故同月十日会合时,(是日余因病不能出席。)反驳彼之答案,同时更由我提出修正案,交付中国使臣。其概要如下:

第一,关于朝鲜之独立,不许变改我原案第一号之字句。

第二,关于土地之割让,台湾及澎湖列岛如原案,关于奉天省南部之地,减为由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割界线内。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属于奉天省之诸岛屿,亦在割让之列。

第三,偿金减为二万万两。

第四,关于割让地住民各条,不许变更我原案。

第五,关于通商条约各条,不许变更我原案,但(一)新开港之数减为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处。(二)日本国汽船之航路,修正为(甲)由扬子江上流湖北省宜昌至四川省重庆。(乙)由上海入吴淞江及运河至苏州、杭州。

第六,将来中日两国间所生之条约上之问题,任诸仲裁者仲裁之,新条项无加入之必要。

以上为我再修正案中之重点,伊藤全权与提出该再修正案同时,对中国使臣云:此次提案实我最后之让步,希望中国使臣对此单与诺否之决答。李鸿章问:在为诺否之决答前,何故不许彼此辩论?伊藤全权谓:此系我最后之提案,虽加辩论,亦绝不能翻吾侪之定见,故辩论无益。彼我以如此口调,再四问答后,彼分论端为三段:(第一)偿金之额尚过大,到底非中国财力所能支,故更望削减。(第二)乞由奉天省内割地之区域削除营口一所,盖营口为中国财府之一。今日本强求巨额之偿金,同时夺其财源,犹如欲养孤儿,而夺其乳哺。(第三)台湾尚未为日军所侵略,日本欲割取之,颇为非理。故台湾不应割让。伊藤全权对此逐一辩驳,关于偿金之额,已减至无可减之程度,故不能再减锱铢,况谈判破裂,再至交战,其结果更不能不要求巨额之偿金乎?又关于存留营口,则奉天之割地,已深察中国之内情,比诸我最初之原案,大加缩削,此后更无可退让。且对于该地为中国财府之一,孤儿乳哺之比喻,以“中国固不可比孤儿”之一冷语挫之。关于台湾割地之要求,谓不必限于攻取地方,唯顾战胜者之便宜如何耳。例如山东省虽已为我略取之土地,然不包括于此次割地部内。且中国先年割吉林、黑龙江地方于俄国,是岂俄国攻取之地乎?若然,何独怪我台湾全岛割地之要求乎?今休战之期仅余十日,已非迟延谈判之秋,希于三日内对我提案为确然诺否之决答。李鸿章谓:事苟彼我不一致,则尚须会商妥当,且如此重事,固非电禀北京请旨后,不能决行,故暂请勿限期日。伊藤全权谓:然则北京回答后,即当决答,但即待北京之回电,亦不得不以四日为期。于是此日之会见告终。然尚恐彼不能十分领会我决意,翌十一日伊藤全权以一半公式函,重论昨日所提出再修正媾和条件之要领,且述该提案已十分酌量中国使臣缕述之意见,关于割地、偿金及其他条件,已减至无可再减,更于函末附加“战争之为物,于其战斗上之措施,及因此所生之结果,皆进而无所底止,故日本国今日能承诺之媾和条件,希望不以为后日亦能承诺也”数语,使彼觉悟今日不处决,当遗后悔。然李鸿章尚来函辩驳我要求之苛酷不当。其概要即谓,关于媾和条件,迄未许十分言辞辩论,即接最后之提议,故未得开陈中国政府意见之机会,希望更减削偿金及割地区域,盖其经界已达日本军现占领之全部,若更要求割让日本军足迹所未到之土地(台湾),则难了解日本之诚意。又论及其他通商上之条件,虽缕述苦情,然无再行会见以斗彼我意见之勇气,其函末有“以上所述,本大臣非敢重请商议,唯为商议媾和条件仅予本大臣一回之会见时,即接最后之提议,故欲覆陈本大臣之意,兹特开陈所不同意之点,求阁下之熟考。而于阁下曾约本大臣次回会见时,希开陈阁下之意见,本大臣俟奉我皇帝旨意,对于最后提议,当为确答”等语。在彼并非有新说别案,唯重述十日会见时所述者,希望更减轻我要求而已。对此徒费会见辩论,亦不能得何等结局,故伊藤全权再发半公式函,断然排斥彼之谬见,略谓,来函中一面陈述无重行商议之意,他面对我最后要求条件及从来谈判上之手续加以批评,希望日本政府更加考虑,恐中国全权大臣完全误解日本政府之意向,因之对于尊函之唯一回答,即本月十日会见时所提出之日本政府要求条件,系最后的要求,非许永久讨议者。原李鸿章已由十日会见时,预料我最后回答当系如此,彼四月十一日向总理衙门打电云:“昨日与伊藤会谈,其语意似已绝不能动,今日又送来此书简,似表示最后的决意,应更如何让步,乞速训示。”又总理衙门回电云:“伊藤之口气甚为切迫,若更无商议之法,贵官一面电闻,一面可缔结条约,贵官奉此命令后,可安心论争,绝无破裂之虞。”参较两电,当系李已悟日本之决意不能动,故乞北京政府最后训令,北京政府亦不得已,许李鸿章便宜签押之权矣。其后谈判之进行,彼竟悟不能拒绝我要求。同月十三日,彼更向总理衙门打电云:“明日午后四时面会议定,若过期则谈判不调,事态实为重大。若如日本之要求承诺,则京师尚可保,若不然,则事当出意想之外,故不得已不待训电,缔结条约。”是为彼之最后决心确定之时,而总理衙门对此电禀回电云:“前所训令(此系指十二日总理衙门电李由我要求中争求种种减轻各节),原系出于期望,争得一分,则有一分之利益,然已无商改之法,可即照前次训令,缔结条约。”今也彼已领最后之训令,有能订结任何条约之全权,彼固非向吾侪表露此事之愚人,乃于十五日之会见(是日余亦因病缺席),彼尚对我要求争几多之轻减,除再四反复彼我连日继续之议论外,别无新异之论。会见时间虽颇长,散会时至点灯,而其结果,彼唯有全然承诺我之要求耳。盖李鸿章自来马关后,彼之刻苦辩论,以是日会见为最甚,彼已悟我决意之大体不能动,故本日谈判,关于其节目,苦苦争求不已。例如初请由偿金二万万两中削减五千万两,见其目的不能达,更乞减二千万两,竟向伊藤全权哀告,此些少之减额,请为吾人归途之盛仪。是等举动,由彼之位置言之,不免稍失体面,然当系出于所谓“争得一分则有一分之利益”之意。总之,彼以七十以上之老龄,奉命异域,连日会见,毫无疲困之容,可谓尚有据鞍顾盼之感也。十五日之会见,彼我商议之后,已预定签署我媾和条约,因之,十七日之会见(是日余力疾出席),不过仪式上实行之而已。自李鸿章三月十九日到马关后,谈判数回,彼我昔费无量之苦心,排除外交上种种之困难,兹签订媾和条约,发扬我国光,增进我民福,东洋之天地,再开泰平之盛运者,悉赖我皇上威德之所致也。当初以我政府提出之媾和条约原案为基础,尔后双方会商,更酌改修正之重要诸项,即奉天省割地中,原为“由鸭绿江口溯该江至三叉子,由三叉子亘北方榆树底下画一直线,由榆树底下向正西画直线达辽河,由该直线与辽河交汇点,沿该河流而下,达北纬四十一度之线,由辽河上北纬四十一度之点,沿同纬度达东经百二十二度之线,由北纬四十一度东经百二十二度之点,沿同经度至辽东湾北岸”。现缩减其东北部,变为“由鸭绿江口溯该江达安平河口,由该河口至凤凰城、营口达辽河口,画折线以南之地,并包含前开之城市,而以辽河为界之处,以该河之中央为经界”。其赔偿军额费原为库平银三万万两,分五年支付。第一回一万万两,余四回各支付五千万两,现改为库平银二万万两,分七年支付,其支付期限为八回,初回即本条约批准交换后六个月以内,第二回批准交换后十二个月以内,各支付五千万两,余额以后分六年支付。关于通商上之让与,原定开港地为北京、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七处,现减为沙市、重庆、苏州、杭州四处。因之汽船航行之权利,亦随之缩短。至关于帝国臣民之输入品,纳原价百分之二之进口税时,又帝国臣民输出在中国购买之货物时,及供中国内地消费之中国货物,以我国船舶运送于彼开港间,纳沿海贸易税时,应免除一切税厘之要求,则自行撤回,只得一切最惠国待遇而止,纳予中国政府之诸赋税,得以日本银货纳付之条款,及开浚黄浦江口吴淞浅沙之款,亦并撤回。又为担保中国诚实履行条约,日本军队占领奉天府及威海卫之款,改为占领威海卫一处,由中国每年支付驻兵费三百万两,减为五十万两等条。要之,我媾和条件之大体,皆照我要求,使之承诺,媾和条约签字,同日午后,中国使臣由马关出发,就归国之途矣。因之,吾侪于翌十八日搭军舰八重山归广岛,即日参驾,复奏连日媾和谈判之次第,及条约签字之结果,皇上甚为满足,特赐下之诏谕:

中国曩简派全权大臣向我请和,朕认其切实,乃授卿等以全权,命与中国使臣会商,卿等折冲樽俎数日,竟得良善妥协,今卿等所奏之梗概,甚副朕旨,洵足显扬帝国之光荣,朕伟卿等之功,特此嘉尚。

吾侪感泣天恩之优渥,荷无限之光荣,由御前退出。该媾和条约及别约,同月二十一日经我皇上之批准,寻派内阁书记官长伊东巳代治为全权办理大臣,赍已批准之条约,特往烟台,与中国皇帝所批准之条约交换。五月二日,由京都出发,此时恰由俄、德、法三国政府对于《马关条约》提出异议,因之该条约之批准交换,亦将遭意外之妨碍,然幸我皇上锐意以东洋之治平为念,不喜祸机再发,虽有内外许多之困难,不摇动始终宽宏之圣谟,因之于既定日期之本年五月八日,批准交换,圆满终了,完成中日两国媾和条约之大局。对于中国恢复交谊,并得与列国保全和协,以济危机于一发,诚皇上盛德之所致也。

(〔日〕陆奥宗光著,龚德柏译:《日本侵略中国外交秘史》,原名《蹇蹇录》,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

日报记载的李鸿章一行随员名录(《东京朝日新闻》明治廿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