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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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课后习题详解

1.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答:(1)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审判管辖又可以分为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2)刑事诉讼管辖的意义

刑事案件管辖可以使公、检、法等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有利于它们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在受理案件上互相争执或推诿;有利于增强它们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主动精神和职能作用。

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这有利于单位和公民行使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

正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2.何谓立案管辖?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答:(1)立案管辖的含义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即解决哪类犯罪案件,应由公、检、法哪个部门最先接受并处理、立案侦查或立案审理的问题。

(2)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在客观上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的差别;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又有杀人、放火等案件同贪污、渎职,以及虐待、侮辱、诽谤等案件的差别;即使同类性质的案件,也会有严重、复杂程度的差别。比如同属于虐待性质的案件。这些差别,是划分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

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案件由哪个部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或立案审理,这同能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或诉讼职能)相适应。公诉案件的大部分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也要直接受理一部分案件,亲自立案侦查,但范围比较小。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只能是自诉案件。

3.什么叫审判管辖?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1)审判管辖的含义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普通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作了具体规定。

(2)审判级别管辖的特点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规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4.划分地区管辖所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答: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划分地区馆所依据的原则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

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和第170条的规定,只能是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修改后的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是指:

侮辱、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具体是指下列犯罪案件:故意伤害罪;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6.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答: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罪。《刑法》将贪污贿赂罪专列一章,其中包括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另外,还应包括《刑法》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渎职罪。《刑法》把渎职罪专列为一章。根据《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追诉、包庇、裁判罪,私放人犯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类犯罪,应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和非法搜查罪,以及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如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破坏选举罪等。

另外,该款还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7.何谓专门管辖?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分别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答:(1)专门管辖的含义

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应包括各专门法院系统内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在我国,专门管辖主要包括军事法院管辖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3)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对案件管辖发生争执的,暂由地方法院受理。

8.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如果在管辖问题上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