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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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代东莞盐场管理与地方社会

前文表明,宋、元两朝,对于珠三角盐场的控制,主要还是基于税收的需求,目的在于完成税额,对于盐场的基层管理没有太多的干预。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到明代才建立起来。

明初,朱元璋统一天下之后“籍天下户口,置户贴、户籍,具书名、岁、居地”,“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清)张廷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王毓铨将其称为“配户当差制”,“种甚么田地当甚么差”。参见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与《户役田述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组织编选:《王毓铨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明初定制,对于灶户的编审也尤为严格,“濒海有盐灶”,则定为灶籍。“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清)张廷玉:《明史》卷七七、七八。此次编审户贴,“以字形大小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五十八。,并“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十《户口考》。

明王朝对于灶户的管理,早在明朝建立前两年,即1366年,朱元璋就以两淮运司的设立为起点,重建灶户制度,官给工本与生产工具,免除杂役,使灶户得尽力制办定额的盐课,以维持各场的场量。明代的灶户组织其实渊源于宋代的灶甲。宋神宗时,提举两浙盐法卢秉将灶户进行编组:“自三灶至十灶为一甲”,使互相稽查,“定伏火盘数”,“自六分至十分”,以绝私煮;并以殷实上户为甲头、总辖,为监视场灶之首领。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文史哲学报》第24期,1974年。

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诏告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清)张廷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在全国建立起了里甲制度。盐场也不例外,“各盐场的灶户组织,名称虽不同,然形式、构造与里甲完全相同”。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这样,我们在考察珠三角地区的盐场管理组织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里甲制在广东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刘志伟曾指出,“明代初年里甲制度在广东推行时,尽管可能在实施程度的深浅和采用规制的详简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朱元璋要建立一种‘画地为牢’的统治秩序的理想确实通过黄册里甲制度的施行得到贯彻”。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5页。

对于明初珠三角盐场地区的管理组织,史料少而不详,我们仅能从只言片语中作出一些推测。《嘉靖香山县志》对此稍有论述,但隐约其辞,且渔、盐混为一谈。据称:“香山场盐课司廨,编民二里。”又说:“洪武二十四年盐丁灶户二万”。(明)黄佐:《(嘉靖)香山县志》卷三《政事记》。按此说法,以一户三丁计,则六百多户,一里多至三、四百户,诚然不可信。同卷中的“河泊所”条下言:“洪武二十四年额疍户六图,里甲如县制。”由此可见,灶户编制亦当与里甲制无异,实行图甲制。《康熙香山县志》的说法似乎更为合理,其云:“元明初灶户六图,灶排、灶甲约六七百户。”(清)申良翰:《(康熙)香山县志》卷三《食货》。合一户三丁计算,则洪武初统计“二万”之数更似为灶丁数而非户数。嘉靖志所载的“二里”则当是指香山场在成化年间(1465—1487)对灶户重新编排、整顿而成的上、下二栅。

珠三角盐场在实行里甲制的过程中,往往借助于盐场之有名望者来协助管理。陈彦辉,东莞归德场人,“稍有读书,夙肄法律”。洪武初,归德场官“以其公直有干,举充讥察”。(明)陈琏:《琴轩集》卷二十九《燕溪陈处士墓表》。

虽然盐民被置于图甲制之下,但其制度似乎相对灵活。《嘉靖广东通志初稿》称:“我朝参酌古制,设盐课司以厘盐政,各省则设御史以清理之,广东则命屯田佥事兼管其事”,“然各省皆属户部召商□边,而广东盐不在官,听民自买,两抽其奇,赢以为军饷”。(明)戴璟:《(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二九《盐法》。由广东只命屯田佥事兼理盐政可知,朝廷对于广东盐政并不是十分重视。而且广东产盐不由官管,仍听民间自由买卖,只抽其税为军饷,这更加说明盐场管理的松散。虽然盐民编于里甲,但实际上也多是流于形式,对盐民没有很好的管束。香山盐场“自洪武至正统初,法度大行,海隅不,每岁泊场与农谷互易,两得其利,故香山鱼盐为一郡冠”。(明)黄佐:《(嘉靖)香山县志》卷三《政事记》。

但到正统年间(1436—1449),南海黄萧养作乱,影响波及整个珠三角地区,这种局面才被打破。这次叛乱“是广东社会从‘一向妥安’到‘寇贼四起’的重要转折点”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第76页。,对盐场也同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洪武、正统年间,两经强寇苏有兴(卿——笔者注)、黄萧养之乱,灶丁消耗,遗下盐课,无人办纳。”(明)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此次动乱,对于东莞盐场地区的打击不小。香山河泊所额设六图,“自黄寇作耗,及后逃亡,并为一图,今实在一百二十户”。(明)黄佐:《(嘉靖)香山县志》卷三《政事记》。香山场“正统间,被寇苏有卿、黄萧养劫杀盐场灶丁”。(清)申良翰:《(康熙)香山县志》卷三(食货)。

黄萧养叛乱虽被迅速平定,但之后东南海患寇乱四起,动乱不断。如天顺六年(1462),则有“土孽黄涵聚恶少二百余,剽窃邻境博罗”。时任东莞知县吴中,“缓以其党,乃下令许其党擒获,免连坐。其下果缚涵至,余党悉平”。成化元年,吴中“升守惠州”,不到一月,“邑寇起,督府韩雍檄中回邑捕盗安民”。此后吴中在东莞“严行保甲”,“濒海渔疍自土名黄澴头至猎德止,尽编排甲,互相觉察,有为非者就擒,盗遂屏迹”。(明)张二果:《(崇祯)东莞县志》卷四《官师志》。

在这种情况下,明朝政府也适时于天顺六年(1462)在广东、海北二提举司编造盐册,“灶丁按册帮课”,“按册征盐”,“与民间黄册一般编造”。(明)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盐册或三、四年,或五、六年一造”,“造册之费,尽出于灶丁”。(明)陈履:《上司鹾陈公祖书》,《悬榻斋集》卷三。

编造盐册的过程也是盐场重新整合的过程。香山场,“(成化)时盐道吴廷举奏奉勘合。查民户煎盐者,拨补灶丁,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二栅。许令筑煮盐,自煎自卖,供纳丁课”。(清)申良翰:《(康熙)香山县志》卷三《盐法》。香山编排栅甲之制,往往被往后一些文献误以为始于洪武年间。前引《嘉靖香山县志》与立于万历四十三年的《但候德政碑记》参见(清)田明曜:《(同治)香山县志》卷六《经政》。皆持此观点。文献中把上下栅盐排二十户的形成时间推前到明初,意在把宗族被编入王朝编户齐民的历史大大推前,同时也可把被编入灶户之前的历史有意无意地“淡忘”。参见黄健敏:《伶仃洋畔乡村的宗族、信仰与沿海滩涂——中山崖口村的个案研究》,中山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未刊稿。

关于栅甲制,天顺年间的《东莞县志》有比较清楚的介绍:“洪武初,场官曰提领,后改曰大使,吏一名,曰攒典,率栅长以督盐丁办纳盐课。”(明)卢祥:《(天顺)东莞县志》卷三《合属衙门》。当时东莞县境内四场,“靖康场在十六都,六栅”;“归德场在十二都,十三栅”;“东莞场在十一都,四栅”;“黄田场在十都,四栅”,分栅尤为明显。(明)卢祥:《(天顺)东莞县志》卷三《合属衙门》。香山县则有香山场上、下二栅。

栅甲制的具体设置,据陈履描述:“东莞靖康一场,内分六栅,每栅内分十甲,俱僻处海滨,土坼民瘠,自前朝准灶户告承浮丁煎办盐斤,实为随地利民至意。例以一人耙卤,一人采薪,一人烧火,合三人为一丁,每丁递年纳盐六小引零十五斤,折征银四钱七分二厘,名曰丁盐银。此外任民自煎自办。”佚名:《上两广盐运使司□老恩师书》,《凤冈陈氏族谱》卷十一。由此可知,栅甲制在盐场以下设栅,每栅十甲,栅设栅长,协助攒典“以督盐丁办纳盐课”,甲设灶甲,“盐场栅甲轮充见役催征,亦周而复始”(明)陈履:《上司鹾陈公祖书》,《悬榻斋集》卷三。。栅甲制十分严密,“灶甲既逃,则责栅长代(明)陈履:《上司鹾陈公祖书》,《悬榻斋集》卷三。,“其人已死,其户已绝而丁悬册籍,则追比同栅同甲”《上两广盐运使司□老恩师书》,《凤冈陈氏族谱》卷十一。

除栅长、灶甲外,见于文献的还有盐排或曰灶排与场当。盐排,据香山翠微《韦氏族谱》所附《十排考》称:“(盐排)二十户者,上栅一甲郭振开,二甲黄万寿,三甲杨先义,四甲谭彦成,五甲韦万祥,六甲容绍基,七甲吴仲贤,八甲容天德,九甲杨素略,十甲鲍文珍;下栅一甲徐法义,二甲刘廷琚,三甲谭本源,四甲林仲五,五甲吴在德,六甲鲍祖标,七甲张开胜,八甲黄永泰,九甲吴兴载,十甲卢民庶。”转引黄健敏:《伶仃洋畔乡村的宗族、信仰与沿海滩涂——中山崖口村的个案研究》,中山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未刊稿。万历四十三年(1615)所立的《但侯德政碑记》中也提到灶民“故绝而悬其丁于户长、排年者”(清)黄培芳:《(道光)香山县志》卷五《宦绩》,另参见《(同治)香山县志》卷六《艺文志》。。由此可见,香山场所谓盐排户,其实也是灶甲户,大概类似于里甲制之里长户。

场当,见于东莞、归德场,东莞场设“场当七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每年共计银五十两零四钱,七栅半见役灶甲出银募当”。归德场“原设一十三名,后裁革五名,仅存八名”,亦“系各社见役灶甲出银募当”。(清)靳文谟:《(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场当之职能,据县志称归德场“续因盐课难征,设复(场当)一十六名”(清)靳文谟:《(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可知,场当应负责催征盐课。大概是一条鞭法以后,栅长一职演变而来,甚至晚在崇祯以前就已出现了参见《知县李元条奏》,(清)舒懋官:《(嘉庆)新安县志》卷二十二《条奏》。李元,应为李玄,避康熙帝名讳。

栅甲制是天顺年间广东对地方盐场的一次重新整顿、编排,以加强管理,基本上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但是明中期以后,珠江三角洲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在对地方资源的争夺中,珠三角宗族迅速壮大;另一方面,宗族“利用文字的表达,改变国家礼仪,在地方上推行教化,建立起正统性的国家秩序”。参见刘志伟:《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里甲制中“户”的衍变》,《中山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萧凤霞、刘志伟:《宗族、市场、盗寇与蛋民——明以后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刘志伟:《宗族与沙田开发——番禺沙湾何族的个案研究》,《中国农史》1992年第4期;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刘志伟:《在国家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科大卫著,卜永坚译:《皇帝与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科大卫更是指出了从里甲到宗族的发展脉络。科大卫著,卜永坚译:《皇帝与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珠三角盐场也是在这个脉络之下,盐场宗族也迅速发展起来。当然并不能说盐场原来没有形成大族笔者在爬梳东莞族谱相关正史史料中发现,似乎东莞盐场中大族之势力在元末明初已初具规模。科大卫在其《皇帝与祖宗》中也已经指出此情况,他认为:“在那个遥远的元明之际,珠江三角洲社会是由地方武装豪强所主宰的,这些豪强要求下属只忠诚于他们个人,而豪强之间时则缔结盟约,时则干脆兵戎相见。”科大卫著,卜永坚译:《皇帝与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只是在明中后期,宗族活动才更加显现出来。

凤冈陈氏为东莞县靖康场之望族。据其族谱称,七世祖陈珪于景泰壬申年(1452)首次编修族谱一卷,九世祖陈志敬嘉靖庚申年(1560)重修增至两卷,十一世祖陈履在万历甲午年(1594)进行第三次修谱,康熙二十八年(1689)前后陈作栋又率二子再次整修。陈作栋:《重修族谱序》,《凤冈陈氏族谱》卷一。在修谱的同时,凤冈陈氏还积极参与地方的赈济和文化建设。陈珪与东莞知县吴中,关系甚好,曾大力支持过天顺五年(1461)吴中宣导的东莞饥荒赈济,并在家乡修建了陈氏宗祠,创建了凤冈书院,由吴中亲自题字。后来陈志敬之子陈廷对又在隆庆年间(1567—1572)“展书院为祠,以奉二祖,移书院于右”。钟卿:《陈琴乐、兰圃二公祠记》,《凤冈陈氏族谱》卷八。康熙至乾隆间,北栅出现了大量的祠堂,当地民谚流传有“怀德帏杆当火棒,北栅祠堂当粪坑”之说。

东莞地区的邓姓,在清初发展成为东莞、新安二县的联宗大族。其中锦田、怀德二系均为盐区中的大族。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邓虞舟见温塘邓元英系、福隆邓元禧系、屏山邓元祯系、锦田邓元亮系和怀德邓元和系“五房同源共翰,各居一方,不无疏远越人之感”,于是“于莞邑旧桥美基,合建一大宗族”,“每当冬祭日,齐集各房子孙成群揖于斯”。到康熙四十七年(1708),“土楫公、洙贲公、世勋公,继而修之”,“酌定山庙二祭,五房轮值”。邓氏在新安、东莞均设有尝租,“尝租在新安者……以为山祭之用”,“莞邑之尝租,以备冬祭之用”。《塘尾邓氏族谱》,转引自郭培源:《福永古文化考略》,花城出版社2002年版;另参见《香港新界锦田邓氏族谱》,宝安档案馆藏复印本;邓步云辑:《南阳邓氏开宗族谱源流考》,东莞档案馆藏复印本。其他盐场宗族尚有燕川陈氏、新桥曾氏、沙井陈氏等等,亦十分壮大。萧国健:《深圳地区之家族发展》,香港:显朝书室,1992年。

在明末清初地方社会的变迁中,宗族的发展对盐场组织的影响伴随着盐场制度的变革逐渐发生呈现出来。明中后期,两广盐法逐渐发生一些新的变化,盐场的社会结构也随着发生改变。

一是明中期以后的盐课折银。天顺、成化年间,开中法发生一些变化,出现了边方纳粮向边方纳银的转变。参见藤井宏:《明代盐商之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刘淼辑译:《徽州社会经济史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版;余永哲:《明代广东盐业生产和盐课折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随着白银的流入和商品的货币化,明王朝盐课征收本色的制度也开始改变,盐课改折经历了由盐课折色到盐课折银的过程。据余永哲的研究认为,广东最早的盐课折色是正统七年(1442)从琼州府各盐场开始的。参见藤井宏:《明代盐商之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刘淼辑译:《徽州社会经济史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版;余永哲:《明代广东盐业生产和盐课折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并参见朱廷立:《盐政志》卷七,吴廷举:《处理广东盐法》。而到成化十九年(1483),东莞县的东莞、归德二盐场就已经实行盐课折银。康熙《新安县志》称:“(东莞、归德)明初俱纳本色。成化十九年,议定有征一小引折银二钱五分,无征一小引议定一钱五分。”(清)靳文谟:《(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到弘治年间广东全省则大部分盐场均已实行盐课折银。余永哲:《明代广东盐业生产与盐课折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征银后,“其盐听灶户自卖”。(明)郭棐:《粤大记》卷三一《政事类·盐法》。这样一来,逐渐有些灶户脱离制盐业,开始从事其他职业。如沙井陈氏,到明代中期,从事的养蠔业已经相当出名。萧国键:《深圳地区之家族发展》,第52页。另一些人则贸易于海外。万历八年(1580),北栅人(即前言之凤冈,位于靖康场)陈益就曾与商人“泛舟之安南”。《凤冈陈氏族谱》卷七。

二是州县官开始掌管盐场。嘉靖三十一年(1552),时任盐法佥事的李万实呈行:“(以)嘉靖三十年为始行,各附近县分掌印官,将各辖地方场分课银督征,务在年终完足。”(明)郭棐:《粤大记》卷三一《政事类·盐法》。这样一来,便置盐场于州县官的管理之下。《康熙新安县志》亦称:“东莞、归德二场,隶于广东盐课提举司,然衙宇、栅社,本官月俸开支与盐政考成,皆切本县”。(清)靳文谟:《(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可见,东莞盐场的栅社同时也经由州县掌管。天启五年(1625),香山场更是“裁汰场官,盐课并县征解”。(清)申良翰:《(康熙)香山县志》卷三《盐法》。

三是编灶户于里甲,与民户一同当差。明初盐法规定:灶户免杂役,且盐田多有优恤。参见刘淼:《明朝灶丁免田考》,《文史》1996年第1期;刘淼:《明代灶课研究》,《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2期;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盐业史研究》1992年第2期。到成化年间,广东“民间多有通同灶户,诡计田粮,图免差役奸弊”,“殷实灶户多买民田,全免科差”。在这种情况下,府县官“遂将灶户与民户一般编差”,“将灶户编充里甲”。(明)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三。东莞靖康场人陈志敬则认为灶户编于里甲,是由于“黄萧养杀死人民,天顺年间,奏奉勘合,将灶丁凑编入县里甲所置”。(明)陈志敬:《请省赋敛以苏盐丁疏》,(明)张二果:《(崇祯)东莞县志》卷六《艺文志》。不管怎样,至少在成化年间,珠三角的灶户是既编栅甲,又编里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