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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金融公司的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投保人交费视为对代签字的认可,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商业保险不宜认定诈骗
——陈金福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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